J11499-2009《民用建筑水消防系统设计规范》附件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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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次)
一次灭火用水量(L/s)
N≤1.0
1.0<N≤2.5
2.5<N≤5.0
5.0<N≤10.0
10.0<N≤20.0
20.0<N≤30.0
30.0<N≤40.0
40.0<N≤50.0
50.0<N≤60.0
60.0<N≤70.0
70.0<N≤80.0
80.0<N≤100.0
1
2
3
10
15
25
35
45
55
65
75
85
90
95
100
注:
城镇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包括居住区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当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本规范表5.0.2和表5.4-2的规定计算,其值与按本表计算不一致时,应取较大值。
5.0.4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
1当建筑物内同时设置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水喷雾、水幕、泡沫或固定消防炮等水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上述系统的用水量之和计算。
当上述多种系统需要同时开启时,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0L/s。
6.1.1室外消防给水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供水压力应能保证用水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0m。
6.1.2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栓口处的水压从室外设计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MPa。
7.1.4建议修改为:
7.1.4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有保护按钮的设施。
7.2.2建议修改为:
7.2.2消防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达到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
每根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通过的流量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m。
以下情况,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
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
2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的塔式住宅。
7.3.1建议修改为:
7.3.1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物,其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室内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
7.5.2建议修改为:
7.5.2消火拴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应经水力计算确定,层数超过6层的公共建筑和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0.0m;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体积大于25000m3的商店、体育馆、影剧院、会堂、展览建筑,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等,不应小于13.0m;
其它建筑不应小于7.0m。
8.1.1建议修改为:
8.1.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或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方便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
3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
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旅馆的客房、自动扶梯底部、可燃物品的库房。
4高层建筑中的空调机房、公共餐厅、公共厨房以及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房间。
5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展览建筑、商店、超市、旅馆、疗养院,医院中的病房楼、门诊楼、医技楼及手术部:
1)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
2)建筑总面积超过3000m2;
6设置集中空调且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办公楼、公共娱乐场所、餐饮建筑、宿舍、幼儿园、老年公寓、教学楼、科研楼、研发楼等。
7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
2)设置在多层建筑地下一层、半地下层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
3)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300m2。
9特等、甲等、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电影院。
10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礼堂。
11邮政楼中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空邮袋库。
12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游泳馆中游泳场所除外)。
15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及可燃物品的地下库房。
18除敞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机械式汽车库或复式汽车库以及采用垂直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Ⅰ类修车库。
20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8.2.1局部应用系统适用于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民用建筑中,局部设置且保护区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湿式系统。
9.1.7建议修改为:
9.1.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2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附近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
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便于操作,且应有足够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
9.2.1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
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制阀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9.5.1建筑物内(净空高度≤8m)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小于表9.5.1的规定.。
表9.5.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
设计喷水强度
(L/min·
m2)
作用面积
(m2)
轻危险级
4
160
中危险级
Ⅰ级
6
II级
8
严重危险级
12
260
16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9.5.2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小于表9.5.2的规定。
表9.5.2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适用场所
净空高度(m)
作用面积(m2)
喷头
选型
喷头最大间距(m)
中庭、影剧院、音乐厅、单一功能的体育馆等
8~12
K=80
会展中心、多功能体育馆、自选商场等
300
K=115
1最大储物高度超过3.5m的自选商场应按16L/min·
m2确定喷水强度。
10.2.1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应设消防水池:
1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
2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且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
10.2.2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与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2补水量应经计算确定,且补水管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
3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4容量大于500m3的消防水池,应分设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5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
7多层建筑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8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10.3.10不设高位消防水箱的建筑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气压供水设备。
气压供水设备的有效容积,应按系统最不利处4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10min用水量确定。
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设置的气压供水设备,应同时满足配水管道的充水要求。
10.4.1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附设在建筑中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1.5小时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
10.4.2设在地下室或其它楼层时,其出口应靠近安全出口。
消防水泵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0.4.4建议修改为:
10.4.4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2条的出水管直接与环状消防给水管网连接。
当其中1条出水管关闭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出水管上应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压力表和DN65的放水阀门。
当存在超压可能时,出水管上应设置防超压设施。
A.0.2建议修改为:
A.0.2标准直立型、下垂型喷头的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75mm,且不应大于150mm(吊顶型喷头及吊顶下安装的喷头除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在梁或其它障碍物底面下方的平面上布置喷头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同时溅水盘与梁等障碍物底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5mm、不应大于100mm。
2当在梁间布置喷头时,应符合本规范B.0.1条的规定。
确有困难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550mm。
梁间布置的喷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距离达到550mm仍不能符合B.0.1规定时,应在梁底面的下方增设喷头。
3密肋梁板下方的喷头,溅水盘与密肋梁板底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5mm、不应大于100mm。
4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场所中,间距不超过4×
4(m)布置的十字梁,可在梁间布置1只喷头,但喷水强度仍应符合表9.5.1的规定。
C.0.1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喷水强度不应低于6L/min﹒m2,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0.5h。
C.0.2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保护区域内的房间和走道均应布置喷头。
喷头的选型、布置和按开放喷头数确定的作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流量系数K=80快速响应喷头的系统,喷头的布置应符合中危险级Ⅰ级场所的有关规定,作用面积应符合表C.0.2的规定。
表C.0.2局部应用系统采用流量系数K=80快速响应喷头时的作用面积
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和最大厅室建筑面积
开放喷头数
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300m2或
最大厅室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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