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0014-2006职工伤亡事故调查与处理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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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底项目部向分公司上报本月“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每月的2日分公司向总公司上报上月“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每月的5日总公司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上月公司“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2.2伤亡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其统计应包括用于伤亡者的费用、物资损失、生产成果的减少、因劳动时间的丧失而引起劳动价值的损失、因事故引起的其他损失等五个方面。
其中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其他损失的价值,伤亡事故经济损失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12-1987)进行计算;
2.3伤亡程度按《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计算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确定重伤与轻伤。
3.伤亡事故的分类
3.1轻伤事故:
指职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损失工作日低于105天的失能伤害事故;
3.2重伤事故:
指职工负伤损失工作日大于或等于105天的失能伤害事故;
3.3死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建设部3号令规定:
一次死亡1~2人或一次重伤3~19人的伤亡事故为四级重大事故);
3.4重大死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建设部3号令规定:
一次死亡3~9人或一次重伤20人以上的伤亡事故为三级重大事故;
一次死亡10~29人的伤亡事故为二级重大事故;
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伤亡事故为一级重大事故);
4.伤亡事故的上报和现场保护
4.1项目部发生重伤及以上伤亡事故后,应立即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简要情况上报分公司或公司,分公司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简要情况上报公司;
4.2公司/分公司接到死亡及以上伤亡事故报告后,立即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简要情况向公司所在地和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政府部门报告;
4.3施工现场伤亡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立即组织人员按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抢救、抢险活动,防止事故事态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多方位拍照或录相。
5.事故调查的目的和组织
5.1事故调查的目的
事故调查的目的主要为了弄清事故真实情况,从思想、管理、技术方面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有效改进措施,从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5.2事故调查的组织
5.2.1轻伤事故,由项目部安全员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分公司安全员进行监督;
5.2.2重伤事故,在征得分公司、公司同意后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部生产、技术、安全、施工等有关人员以及分公司工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
5.2.3死亡及以上事故,一般由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工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政府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
政府部门责成由公司自行组织事故调查的,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公司/分公司技术、安全、生产、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
5.2.4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a.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b.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5.2.5事故调查组职责:
a.查明事故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b.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c.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d.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e.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f.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6.伤亡事故的调查的实施
6.1事故材料搜集
6.1.1事故现场物证搜集
事故现场物证包括:
遭破损的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等。
现场所收集到的各种物证均应贴上注有时间、地点、使用者及管理者等内容的标签。
所有物证均应保持原样,不得冲洗擦拭印迹。
需要对有害健康的危险物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时,也应在不损坏原始证据的条件下进行。
6.1.2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在获取现场物证后,应对事故发生前有关事实及有利于鉴别和分析事故的各种材料进行搜集。
a.事故前有关事实包括:
事故发生前各种设备及设施的性能、质量及运行状况,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理化性能分析和实验),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各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建立和执行情况,工作环境状况(必要时可取样分析),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及出事前受害者或肇事者的健康状况等。
b.有利于事故鉴别和分析的材料包括:
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技术水平、工龄及从事工种的时间等,受害人及肇事者按受安全教育(如三级安全教育)的情况,受害者及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违章、违纪记录,事故当天受害者及肇者的开始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和动作以及作业时情绪和精神状态等。
6.1.3证人材料的搜集
调查人员通过交谈及询问等方式对事故的目击者和有关人员搜集与事故有关的证人材料,通过多方调查与取证,前后对比等对证人口述材料的真实程度进行考证;
6.1.4事故现场摄影
对于一些不能较长时间保留、有可能被消除或被践踏的证据,如各种残骸、受害者原始存息地、各种痕迹、事故现场全貌等,可利用摄影或录相等手段进行记录;
6.1.5事故图绘制
事故图的形式有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以能直观、客观地反映事故发生的平面与立体的真实场景为原则。
6.2事故原因分析
6.2.1整理和讨论调查材料
调查组人员在经集体讨论、研究调查材料,反复鉴别的基础上,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规定的内容进行分析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
6.2.2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从能量源、危险物质以及机械和物质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分析。
6.2.3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直接原因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条件,主要是管理方面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a.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查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b.教育培训不够、不到位,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c.劳动组织不合理;
d.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e.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f.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等。
6.2.3确定事故的主要原因
通过对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进行综合分析,从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大小的评价,分清主次,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6.3事故责任分析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事故发生过程中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不同作用,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3.1直接责任者是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6.3.2主要责任者是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a.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b.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c.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6.3.3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a.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b.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就按排其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c.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d.作业环境不安全,未采取措施的,造成伤亡事故的。
6.4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综合分析结果,对事故单位提出对责任人的具体处理建议和有针对性的事故防范措施。
6.5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在调查结束时,应形成完整的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6.5.1背景信息
a.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b.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c.事故涉及到的人员及其他情况;
d.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e.操作人员及证人。
6.5.2事故描述
a.事故发生的顺序;
b.人员的伤亡情况;
c.破坏的程序;
d.事故的类型;
e.事故的性质;
f.承载物或能量(或有害物质);
6.5.3事故原因
a.直接原因;
b.间接原因;
c.主要原因。
6.5.4事故责任分析
6.5.5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6.5.6事故教训及预防事故发生的建议。
6.5.7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
6.5.8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7.伤亡事故的处理
7.1事故性质的认定
根据国家法规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标准、规定,评定、认定事故的性质。
事故性质可分为自然事故(一般指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指目前在技术上尚未有解决的方法,或在技术上属于未知领域而导致的事故)、责任事故三种。
7.2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法》第13条规定:
“国家实行职工伤亡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职工伤亡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
”国家机关已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的,公司仍保留对其责任追究的权利,国家机关未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按公司相关制度及文件以及以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7.2.1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负责落实公司办公会形成的对公司、分公司在职人员(包括现场项目经理)事故责任者的处理/责任追究决定;
7.2.2项目经理/分公司经理负责落实项目部管理层、操作层责任者的处理/责任追究;
7.2.3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规定:
a.发生三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分公司经理给予撤职处分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司、分公司其它相关管理人员的处理比照执行;
对项目经理和项目部其它负有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给予开除处理,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b.发生四级重大事故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项目经理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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