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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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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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盘工商处字(2014)第093号
苏州金螳螂住宅集成装饰有限公司销售侵权商品案
苏州金螳螂住宅集成装饰有限公司
倪林
2013年11月18日,当事人与云南鑫龙装饰有限公司签订《滨江俊园集中商业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并对合同中约定的所承揽的项目工程进行装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
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昆明市盘龙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四年六月六日
2
盘工商处字(2014)第094号
云南众锐金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无厂名厂址商品案
云南众锐金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张彤
当事人于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14日期间,从云南众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分批购进2种未按国家规定用中文标明企业名称、地址、商品名称的汽车用品销售使用。
依据《昆明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
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昆明市盘龙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四年六月十四日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3
盘工商处字(2014)第097号
罗楠销售侵权商品案
罗楠
当事人于2014年2月至4月16日期间,未经“LV”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销售“LV”商品的情况下,在自己经营的店内进行销售“LV”手包、钱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
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昆明市盘龙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4
盘工商处字(2014)第098号
李芳销售侵权商品案
李芳
当事人于2014年3月至4月16日期间,未经“LV”、“GUCCI”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销售“LV”、“GUCCI”商品的情况下,在自己经营的店内销售“LV”手包、钱包;“GUCCI”手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
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昆明市盘龙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5
盘工商处字(2014)第101号
李防丽销售侵权商品案
李防丽
2014年4月,当事人从螺蛳湾购进涉嫌侵犯“LOUISVUITTON”手包、钱包、皮带、男式皮鞋、名片夹、纸巾盒及“GUCCI”手包、钱包、皮带、男式皮鞋、饰品、帽子在其店内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
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昆明市盘龙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6
盘工商处字(2014)第102号
龙国美销售侵权商品案
龙国美
2014年4月,当事人从螺蛳湾购进涉嫌侵犯“LOUISVUITTON”手包、钱包、皮带及“GUCCI”手包、钱包、皮带在其店内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
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昆明市盘龙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7
盘工商处字(2014)第106号
程蓉蓉无烟草专卖许可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卷烟案
程蓉蓉
当事人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昆明市其他卷烟批发市场购进烟草制品在其经营场所销售。
其间,因当事人没有建立进销货台帐,违法所得无法核实和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
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昆明市盘龙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8
盘工商处字(2014)第107号
云南自由行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销售无中文标识汽车零配件案
云南自由行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吕刚
自2010年10月5日至2014年6月4日,当事人从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陆续采购配件,以总价人民币90189.55元采购的八种不同汽车零配件,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中文标明企业名称、地址、商品名称。
依据《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
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昆明市盘龙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9
盘工商处字(2014)第108号
昆明合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无商品厂名、厂址、检验合格证明商品案
昆明合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陈翰昌
当事人于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向云南联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分8次购进“LED迎宾投影灯”,共计140套
依据《昆明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
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昆明市盘龙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四年七月四日
10
盘工商处字(2014)第110号
刘容销售侵权商品案
刘容
2014年3月下旬,当事人从二名上门推销人员手中购进涉嫌侵权的“国窖1573”酒、“五粮液”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
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昆明市盘龙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1
盘工商处字(2014)第113号
云南通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销售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中文标明企业名称、地址、商品名称汽车配件案
云南通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曹硕志
当事人于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期间分别向昆明冠坤商贸有限公司、昆明聚天汽车音响有限公司、北京特玛特汽车装饰用品有限公司、昆明腾远工贸有限公司、昆明奔宝工贸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购进“车载DVD导航系统”、“特玛特日行灯”、“丰亮led电筒”、“行车记录仪(奔宝)”等4种商品进行销售。
依据《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
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昆明市盘龙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12
盘工商处字(2014)第120号
云南新悦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虹桥分公司销售不合格商品案
云南新悦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虹桥分公司
王海
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期间,当事人从上海上汽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州总部购进20个品种23件(套)无企业名称、地址、商品名称的斯柯达汽车零配件在其经营点销售。
依据《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
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昆明市盘龙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四年八月一日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3
盘工商处字(2014)第123号
昆明云宇物流有限公司为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提供仓储保管便利条件案
昆明云宇物流有限公司
赵云
当事人于2014年7月26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为深圳友邦物流公司发运云南的160部伪造电信设备进网标志的“GOIOBAD”移动电话、120部伪造电信设备进网标志的“万德利”移动电话和40部伪造电信设备进网标志的“金迪宝”移动电话机提供运输、仓储场所等便利条件。
依据《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本条例第八条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所提供的合同、证明、发票,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所提供的资金、设备、材料、运输工具等,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
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昆明市盘龙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14
盘工商处字(2014)第125号
昆明京顺达工贸有限公司和康分公司销售伪造他人企业名称消毒餐具不正当竞争案
昆明京顺达工贸有限公司和康分公司
公占东
2014年3月20日,当事人在未取得安宁净康消毒餐具经营部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外包装冒用了安宁净康消毒餐具经营部的企业名称、商品产地及联系方式的餐具。
依据《云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
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昆明市盘龙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5
盘工商处字(2014)第126号
王玲销售不合格商品案
王玲
当事人于2014年6月从新螺蛳湾国际商贸城购进“豪祥鸟”牌休闲裤10条、“UASD”牌男装5件在昆明市盘龙区中汇商业中心一层E111号的昆明市盘龙区富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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