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采矿权许可证延续登记的委托代理合同(律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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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采矿权许可证延续登记的委托代理合同(律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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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
花垣县九鑫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尚同国
地址:
湘西州花垣县城建设东路18号
联系电话:
7252345
乙方:
湖南龙鑫国土资源勘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
甲方与湖南三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双方约定湖南三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花垣县芭茅寨矿区9采区铅锌矿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编号为:
C43000020101232200958)转让给甲方,截止目前尚未办理前述采矿许可证的变更登记,且前述采矿许可证即将到期,甲方拟委托乙方代办前述采矿许可证变更、顺延、延续登记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守。
第一条委托事项
一、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如下事务:
1.由乙方办理花垣县芭茅寨矿区9采区铅锌矿的采矿许可证(编号为:
C43000020101232200958,以下简称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将采矿权人由“湖南三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花垣县九鑫矿业有限公司”;
2.由乙方办理采矿许可证的顺延登记手续,顺延时间为3—6个月;
3.由乙方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延续登记手续,延续时间为3-5年,并换发新证。
二、乙方承诺,在【】年【】月【】日前全部办妥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委托事项。
第二条服务费用
乙方受甲方委托办理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委托事项,有权按如下方式向甲方收取服务费用:
1.服务费用总金额:
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2.支付时间:
1)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70%的服务费用,即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元);
2)乙方全部办妥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约定的委托事项,并向甲方交付符合甲方要求的采矿权证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的服务费用,即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
3.本条第1款约定的服务费用不包括负责办理采矿权许可证变更、顺延、延续登记的主管部门依法收取的手续费、工本费等费用。
前述手续费、工本费等费用由乙方先行垫付,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前述费用的合法收取凭据、发票后,凭票向乙方支付此项费用。
4.乙方收款账户如下:
户名:
湖南龙鑫国土资源勘查有限公司
开户行:
建设银行长沙东塘支行
帐号:
4300-1741-6610-5250-4506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代办采矿许可证变更、顺延、延续登记,并随时向乙方了解办理进度;
2)如乙方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顺延、延续登记的过程,实施了任何有损甲方权益的行为,甲方有权随时撤销对乙方授权,并要求乙方全额返还本合同项下服务费。
如甲方因此遭受任何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2.甲方的义务:
1)向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采矿许可证变更、顺延、延续登记所需的所有资料;如涉及到省厅的处室出具的材料,由乙方负责。
2)指定甲方内部工作人员配合乙方工作。
3)负责向花垣县、湘西州两级国土资源部门网上申报采矿权证的变更、顺延、延续登记。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就乙方开展本合同项下委托事项,提供必要的协助;
2)乙方有权就开展本合同项下委托事项向甲方收取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及代垫费用。
2.乙方的义务:
1)乙方负责办理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采矿许可证变更、顺延、延续登记的所有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编制相关申请书/报告、收集申请材料、送达相关资料至主管部门、向甲方交付已办妥的相关权证、材料;
2)整理采矿权变更、顺延、延续所需资料,扫描并制作符合要求的光盘交给甲方,由甲方向花垣县、湘西州两级国土资源部门网上申报采矿权证的相关登记;
3)负责为甲方联系第三方代办本合同项下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由甲方承担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乙方不因此额外收费;
4)负责跟踪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理采矿权证变更、顺延、延续登记程序的进度,并及时向甲方进行汇报;
5)负责保管甲方向乙方交付的全部材料,并予以保密,除向办理采矿权证变更、顺延、延续登记的相关权力机关及乙方内部负责实施本合同项下委托事项的工作人员出示外,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前述材料。
在办妥采矿权证变更、顺延、延续登记后,乙方应向甲方返还全部前述资料。
第五条违约责任
如乙方未办理或逾期办理或未办妥采矿权证的变更、顺延、延续登记的,乙方应向甲方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服务费用,甲方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六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
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国家法律政策变化,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对方,并在其后的十五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甲、乙双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如不可抗力的发生或后果对本合同的履行造成重大妨碍,时间超过六个月,并且甲、乙双方没有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则甲、乙双方可协商终止本合同。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
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已收取的服务费用,本合同自甲方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之日起解除。
第八条其他
一、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可签署补充协议。
二、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任何争议的,由甲、乙双方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甲方住所地或主要经营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以下无正文)
甲方:
花垣县九鑫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字日期:
2016年月日
乙方:
湖南龙鑫国土资源勘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字日期:
2016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
湖南省湘西州花垣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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