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价系统产品体系介绍v9.0PPT课件下载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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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质押式协议回购支持做市业务在线转让在线协商在线签约1.4报价系统产品体系转让服务03转让服务协议成交点击成交做市转让注册信息管理转让注册信息管理存续期信息管理存续期信息管理发行注册信息管理发行注册信息管理产品认购协议(或合同)、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可以定向推送至指定的合作机构市场监测中心设有专岗对私募产品信息披露进行持续管理与督导04非公开披露定向披露持续督导1.5报价系统产品体系信息披露服务信息披露服务信息披露义务人通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报价系统定向披过报价系统定向披露信息;
露信息;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实、准确、完整。
接受投资者委托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交易的参与进行交易的参与人应当向其代理人应当向其代理的投资者信息披的投资者信息披露。
露。
不同场所信息不同场所信息披露的时间、披露的时间、内容保持一致。
内容保持一致。
在报价系统发在报价系统发行私募产品,行私募产品,完成产品登记完成产品登记后须披露相关后须披露相关信息。
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照相关人应遵照相关业务规定,履业务规定,履行定期披露和行定期披露和临时披露义务。
临时披露义务。
信披基本义务二级信披二、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制度及业务安排91.5报价系统产品体系信息披露服务多渠道披露持续披露发行后披露04信息披露服务报价系统参与人均为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代理交易的参与人进行投资。
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三年个人年收入不低于50万元支持商业银行自营资金、证券公司自营资金、资产管理计划、货币市场基金等投资主体参与投资。
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依法备案的投资计划等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人数和是否合格。
发行人建立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并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代理交易的参与人应当进行合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跨机构交易人数控制发行人与名义持有人以纸质或电子合同签署认购协议。
每期私募产品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1.6报价系统产品体系投资者适当性管理05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二、证券公司短期债试点主要制度及业务安排根据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委托报价系统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的,参与人或私募产品发行人应当与市场监测中心签订登记服务协议;
委托报价系统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资金结算的,参与人应当与市场监测中心签订资金结算服务协议。
参与人需要一次性签署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登记服务协议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资金结算服务协议;
每发行或转让一支产品均需要提交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登记服务协议补充协议和TA要素登记表。
登记结算机构:
中国结算登记结算机构:
中国结算、报价系统等、报价系统等资金支付渠道:
中国结算、商业银行、资金支付渠道:
中国结算、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等第三方支付机构等二、证券公司短期债试点主要制度及务安排二、证券公司短期债试点主要制度及业务安排二、证券公司短期债试点主要制度及业务安排06登记结算安排1.7报价系统产品体系登记结算安排二、产品介绍2.1资产管理计划2.2收益凭证2.3私募基金2.4证券公司次级债2.5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2.6并购重组私募债券2.7资产支持专项计划2.8衍生品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资产管理计划业务指引本指引所称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是指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担任管理人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子公司担任管理人为特定多个客户设立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2.1报价系统产品体系资产管理计划u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6月u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3年6月u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10月u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资产管理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产品规则体系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资产管理业务指引第二条012.2报价系统产品体系收益凭证u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8月u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2014年5月证监发201437号20142014年年88月月1515日日证证券券公公司司柜柜台台市市场场管管理理办办法法出出台台,第第七七条条明明确确规规定定“除金融监管部门明确规定必须事前审批、备案的私募产品外,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私募产品,直接实行事后备案。
”制度基础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证监发【2014】37号)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收益凭证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第一部分第三条“拓宽融资渠道”中明确规定:
“鼓励证券经营机构探索新的融资渠道和新型融资工具。
支持证券经营机构开展收益凭证业务试点。
”产品管理规定及制度0102产品特点2.2报价系统产品体系收益凭证挂钩标的范围广泛,产品结构化设计灵活募集资金用途:
符合证券公司自有资金投资范围和相关产业政策发行人与投资者在法律关系上是债权债务关系,收益履约支付以证券公司信用做支持。
收益凭证是指约定本金和收益的偿付与特定标的挂钩的有价证券。
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及基础商品。
与特定标的相挂钩的收益可以为固定收益,也可以为浮动收益。
2.3报价系统产品体系私募基金u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21日u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2013年2月7日u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指引2014年10月16日u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项目股权转让业务指引2014年10月16日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项目股权(以下简称“项目股权”)是指证券公司股权类直投机构、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其他股权投资机构(以下简称“转让方”)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其他企业或组织机构的权益。
01产品规则及相关制度柜台市场、区域市场等信息与交易联网,拓宽转让渠道企业项目库具有强大的信息检索功能,统一的企业项目挂牌标准开辟并购重组及项目股权退出信息平台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转让模式,建立OTO对接服务模式销售平台投资平台私募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柜台系统与报价系统无缝对接,扩大可投资产品范围提供流动性支持电子化一站式服务完善的后台服务,提供多样化资金结算和登记模式权益转让项目转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02优势与特点2.3报价系统产品体系私募基金2.4报价系统产品体系证券公司次级债券01产品规则u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51号)2012年12月27日u证监会公告201410号,取消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审批等三项2014年2月21日u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2014年11月25日证券公司次级债是指证券公司向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次级债务(以下简称次级债务),以及证券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有价证券(以下简称次级债券)。
次级债务、次级债券为证券公司同一清偿顺序的债务。
次级债分为长期次级债(1年以上)和短期次级债(3个月以上1年以下)。
长期次级债可按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到期期限在3、2、1年以上的,原则上分别按100%、70%、50%的比例计入净资本。
短期次级债不计入净资本。
证券公司次级债券可由具备承销业务资格的其他证券公司承销,也可由证券公司自行销售。
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满足证券公司融资需求证券公司短期债开展的意义证券公司短期债开展的意义丰富报价系统债券品种,满足参与人投资需求0102提供新的流动性管理工具促进证券公司快速发展03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是指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约定在一年(含)以内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2.5报价系统产品体系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01产品规则u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2007年8月14日u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试点办法2014年10月20日20家试点公司名单中信证券海通证券招商证券国泰君安银河证券广发证券华泰证券申银万国国信证券方正证券西南证券长江证券兴业证券安信证券国金证券东吴证券东北证券山西证券西部证券中原证券u事前备案,余额管理,自主发行u余额管理:
备案后可滚动发行,一年内有效;
u试点券商的待偿余额不得超过净资本60%;
u发行利率:
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u承销:
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发行人可以自行销售;
u募集资金用途:
不限,主要用于补充证券公司自有资金;
u信用评级:
发行人决定是否聘请评级机构;
u募资专户:
发行人应当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02产品设计2.5报价系统产品体系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者权益保护03可聘请受托管理人;
持有人会议;
募集资金专户;
内外部增信措施。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资产管理计划业务指引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制法人为开展并购重组活动,在中国境内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2.6报价系统产品体系并购重组私募债券u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316号),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一安排,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4年11月5日发布关于发布的通知(中证协发2014197号)产品规则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试点办法第二条01二、并购重组私募债券主要制度2.6报价系统产品体系并购重组私募债券02产品设计u发行主体为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制法人;
u非上市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均可u债券期限:
没有明确要求;
用于支持并购重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并购重组款项、偿还并购重组贷款等。
u试点初期:
重点支持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重点行业公司u根据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316号)指出“要以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等行业为重点,推进企业兼并重组”。
u发行备案:
事前备案;
自接受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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