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交场站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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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交场站设计规范
15-87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
15-87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车站和渡轮站
第一节城市公共电、汽车首末站
第二节城市公共电、汽车中途站
第三节出租汽车营业站
第四节渡轮站
第三章停车场
第一节停车场的功能和选址
第二节停车场的用地和布置
第三节停车场的进出口
第四节低级保养
第五节工间
第六节油料管理
第七节清扫机械
第八节办公及生活性建筑
第九节绿化
第十节多层与地下停车库
第十一节出租汽车停车场
第四章保养场
第一节功能与场址
第二节平面布置和用地
第三节生产与生活性建筑
第四节油库
第五节出租汽车保养场
第六节保养中心
第五章修理厂
第一节建厂与用地
第二节库房、道路、其它
第三节渡轮修理厂
第1.0.1条为使我国城市公共交通能适应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使其站、场、厂等主要设施能根据规定要求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设计,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规划的主要内容之一。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的设计应结合城市规划合理布局,计划用地,做到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畅通安全、使用方便、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城市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轮渡和出租汽车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站、场、厂。
有轨电车、索道缆车的站、场、厂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4条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我国现行的其它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一节城市公共电、汽车首末站
第2.1.1条首末站的规模按该线路所配营运车辆总数来确定。
一般配车总数(折算为标准车)大于50辆的为大型站;26~50辆的为中型站;等于或小于25辆的为小型站。
第2.1.2条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道路网的建设与发展应根据城市公共交通的需要和规划,优先考虑首末站的设置,使其选择在紧靠客流集散点和道路客流主要方向的同侧。
第2.1.3条首末站一般设置在周围有一定空地,道路使用面积较富裕而人口又比较集中的居住区、商业区或文体中心附近,使一般乘客都在以该站为中心的350m半径范围内,其最远的乘客应在700~800m半径范围内。
在缺乏空地的地方,城市规划部门应根据此要求利用建筑物优先安排设站。
第2.1.4条首末站宜设置在全市各主要客流集散点附近较开阔的地方。
这些集散点一般都在几种公交线路的交叉点上。
如火车站、码头、大型商场、分区中心、公园、体育馆、剧院等。
在这种情况下,不宜一条线路单独设首末站,而宜设置几条线路共用的交通枢纽站。
不应在平交路口附近设置首末站。
第2.1.5条在设置无轨电车的首末站时,应同时考虑车辆转弯时的偏线距和架设触线网的可能性;车辆特别集中的首末站要尽量靠近整流站,充分考虑电力供应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第2.1.6条首末站在建站时必须保证在站内按最大铰接车辆的回转轨迹划定足够的回车道,道宽应不小于7m,在用地较困难的地方,城市规划和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安排利用就近街道回车。
第2.1.7条首末站必须建停车坪。
停车坪在不用作夜间停车的情况下,首站用地面积应不小于该线路营运车辆全部车位面积的60%。
停车坪内要有明显的车位标志、行驶方向标志及其它营运标志。
停车坪与回车道一起构成站内停车、行车、回车的整体。
第2.1.8条首末站必须设有标志明显、严格分隔开的入口和出口,其使用宽度应不小于标准车宽的3~4倍。
若站外道路的车行道宽度小于14m时,进出口宽度应增加20~25%。
在出入口后退2m的通道中心线两侧各60°范围内能清楚地看到站内或站外的车辆和行人。
第2.1.9条首末站非铰接车的出入口宽度应不小于7.5m。
候车廊的建设规模,按廊宽3m规划。
廊边应设置明显的站牌标志和发车显示装置,夜间廊内应有灯光照明。
候车廊的建筑式样、材料、颜色等各城市应根据本地的建筑特点统一设计建设,宜实用与外形美相结合。
第2.1.10条首末站周围宜安排绿化用地(包括死角及发展预留用地),其面积宜不小于该站总用地的15%。
第2.1.11条首末站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每条营运线路所配营运车辆的数量确定。
规划部门作城区的新建、改建、扩建规划时,应配套安排首末站的规划用地。
对位于城市边缘或近郊的首末站宜结合用地条件适当放宽用地标准。
第2.1.12条首末站的规划用地面积宜按每辆标准车用地90~100m2计算。
若该线路所配营运车辆少于10辆或者所划用地属于不够方正或地貌高低错落等利用率不高的情况之一时,宜乘以1.5以上的用地系数。
首末站安排在建筑物内时,用房面积宜因地制宜。
首末站若用作夜间停车,其停车坪应按该线路营运车辆的全部车位面积计算。
第2.1.13条为了确保首末站的建设规模,回车道(行车道)和候车廊的用地不包含在90~100m2的计算指标内,应按第2.1.6条、第2.1.9条要求另算后再加入站的用地面积中。
第2.1.14条末站停车坪的大小按线路营运车辆车位面积的10%计算;末站生产、生活性建筑面积一般为首站建筑面积的12~15%。
若全线单程运行时间超过30,则末站增加开水间、备餐间等建筑,全站建筑面积宜为首站的20%。
第2.1.15条若首末站建加油设施,其用地应参照67—84《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要求另行核算后加入,并按其要求建设。
第2.1.16条车队办公用地应按所辖线路配备的营运车辆总数单独进行计算(不含在首末站用地指标内),计算指标宜每辆标准车1m2。
第2.1.17条枢纽站的建设必须统一规划设计,其总平面布置应确保车辆按路线分道有序行驶;在电、汽车都有的枢纽站,应特别布置好电车的避让线网和越车通道。
枢纽站的用地参照第2.1.2条因地制宜进行核算。
城市规划部门宜在枢纽站附近安排自行车停车处。
第二节城市公共电、汽车中途站
第2.2.1条中途站应设置在公共交通线路沿途所经过的各主要客流集散点上。
城市规划交通管理部门有责任为这些站点的设置提供方便。
如所设站点与城市交通管理规则确有矛盾,妨碍交通,应协商调整。
第2.2.2条中途站应沿街布置,站址宜选在能按要求完成车辆的停和通两项任务的地方。
第2.2.3条在路段上设置停靠站时,上、下行对称的站点宜在道路平面上错开,即叉位设站。
其错开距离宜不小于50m。
在主干道上,快车道宽度大于或等于22m时也可不错开。
如果路旁绿带较宽,宜采用港湾式中途站。
第2.2.4条在交叉路口附近设置中途站时,一般设在过交叉口50m以外处。
在大城市车辆较多的主干道上,宜设在100m以外处。
第2.2.5条几条公交线路重复经过同一路段时,其中途站宜合并。
站的通行能力应与各条线路最大发车频率的总和相适应。
在并站的情况下,电、汽车不应共用同一停靠点;两条以上电、汽车共用同一车站时,应有分开的停靠点,其最小间距宜不小于2~2.5倍标准车长;共用同一停靠点的线路宜不多于3条。
第2.2.6条中途站的站距要合理选择,平均站距宜在500~600m。
市中心区站距宜选择下限值;城市边缘地区和郊区的站距宜选择上限值;百万人口以上的特大城市,站距可大于上限值。
第2.2.7条公共交通的线路长度不宜过长或过短。
其取值市区线路宜取该城市平均运距的二倍,市郊线路宜不大于其三倍。
第2.2.8条一般中途站仅设候车廊,廊长宜不大于1.5~2倍标准车长,全宽宜不小于1.2m。
在客流较少的街道上设置中途站时,候车廊可适当缩小,廊长最小宜不小于5m。
第2.2.9条单程运行在30以上的较长线路上,线路中间的中途站、在市中心主要交通要道上设置的中途站或者在客流较多的地方设置的中途站,均宜设中间调度室。
第2.2.10条中途站候车廊前必须划定停车区。
在大城市,线路行车间隔在3以上时,停车区长度宜为一辆670型铰接车车长加前后各5m的安全距离;线路行车间隔在3以内时,停车区长度为两辆670型铰接车车长加车间距5m和前后各5m的安全距离;若多线共站,停车区长度最多为三辆670型铰接车车长加车间距5m和前后各5m的安全距离,停车区宽度一律为3.5m。
在中小城市,停车区的长度视所停主要车辆类型而定。
通过该站的车型在两种以上时,均按最大一种车型的车长计算停车区的长度。
第2.2.11条在车行道宽度为10m以下的道路上设置中途站时,宜建避车道,即沿路缘处向人行道内成等腰梯形状凹进应不小于2.5m,开凹长度应不小于22m(即17+5m)。
在车辆较多、车速较高的干道上,凹进尺寸应不小于3m。
第2.2.12条在设有隔离带的40m以上宽的主干道上设置中途站时,可不建候车廊,城市规划和市政道路部门应根据城市公交的需要,在隔离带的开口处建候车站台,站台成长条形,平面尺寸长度应不小于二辆营运车同时停靠的长度,宽度应不小于2m,站台宜高出地面0.20m。
若隔离带较宽(3m以上)可减窄一段绿带宽度,作为港湾式停靠站。
减窄的一段,长度应不小于二辆营运车同时停靠的长度,宽度应不小于2.5m。
第三节出租汽车营业站
第2.3.1条出租汽车应在客流较大而又繁忙的火车站、航运和公路客运站、医院、大型宾馆、商业中心、文化娱乐和游览活动中心、大型居住区和交通枢纽等地方设站。
第2.3.2条营业站宜在半径为1.5的服务范围内,在街头设置若干呼叫出租汽车的专线电话,方便群众就近日夜租车。
第2.3.3条一般营业站的营业小轿车数在30辆以下;大型营业站在31~50辆。
其它类型车辆均按上海牌760型小轿车折算。
第2.3.4条营业站的规划用地宜按每辆车占地不小于32m2计算(其中,停车场用地宜不小于每辆车26m2,建筑用地宜不小于每辆车6m2)。
营业站的建筑项目一般包括:
营业室、司机休息室、蒸饭茶水间、候车室、厕所等,每个项目的建筑面积据每个站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营业站的建筑式样、色彩、风格应具有鲜明的地区及出租汽车特点。
第四节渡轮站
第2.4.1条城市公共客运轮渡码头简称渡轮站。
渡轮站的选址要考虑岸线的建设条件和对两岸道路的运行条件,并要有人流集散、设置回车、停车场、公交车站等条件,城市规划部门应充分发挥渡轮站在城市交通中的作用,从规划上保证渡轮站的水域和陆上用地。
渡轮站的间距,客流、交通密度较大的地区为500~1000m,较疏的地区为1000~2000m,近郊区视具体情况确定,一般约为5000m左右。
第2.4.2条渡轮站应与货运、长途客运码头隔开,一般宜不小于50m。
第2.4.3条渡轮站必须选在水位落差最大时也能使用、两岸坡度比较平缓的地方。
第2.4.4条水位落差最大时,最低应保持有3.8m以上的水位(落潮后应有2.5m以上的水位)。
水位落差超过12m以上时,轮站的进出口宜增设电动绞(缆)车或自动扶梯等电动提升工具。
第2.4.5条渡轮站应按港章规定,两边有30~50m的船只活动水域。
最低这一水域应不小于20m。
港务和航道部门应在措施上保证这一规定的实施。
第2.4.6条渡轮站的水域一般应在30m×50m,最大在50m×100m。
在轮渡客运量较大、渡船较多的大城市,其渡轮站的水域应采用50m×100m。
有两条以上航线的渡轮站,应有两艘以上船只安全航行的水域(包括航线船只活动水域的安全间隔)、有两个以上互不干扰的泊位。
第2.4.7条渡轮站一般采用钢结构囤船。
其大小应能满足渡轮安全地靠岸。
第2.4.8条渡轮站使用的囤船必须有上盖和鲜明的行业标志。
囤船上应设办公室、值班室、船员休息室(包括卧室)、小食堂、小卖部、广播室、候船座椅、厕所。
第2.4.9条跳板拼成的引桥宽度最低不小于2.5m,挠度应不大于±10,两边应设有高1.2m以上的护栏。
护栏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安全可靠。
可采用舟桥来做引桥,引桥的长短可根据需要增减。
渡轮站可采用活动斜桥连接囤船和码头。
第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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