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校学分制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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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教学单位之间同一层次且教学内容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经学院批准,可以承认其学分。
(六)实行奖励学分制度,一般以10分为限。
第四条我院各专业教学标准规定的学分,三年制专业为160~170学分。
第二章学制规定
第五条实行弹性学制。
我院高职专业的标准学习年限为三年,学生提前修满规定的学分,且专业核心(或主干)课平均绩点达到2.5以上,可以提前毕业或申请修读第二专业。
提前毕业的时间一般为半年或一年。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延长学习时间,延长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二年。
第三章选课和免听、免修制度
第六条学分制的核心内容为选择课程,学生在选择课程时必须按下述要求进行:
(一)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选课。
各专业培养方案和课程指导书必须说明课程的“先行后续”原则,应“先修先行课,后修续后课”。
(二)实行分阶段选课制度。
阶段的划分以学期为单位,学院每学期对学生所获学分情况进行一次统计,每学期安排一次选课。
每学期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下一学期的课程进行选择,所选课程以教务处公布的课程为准。
(三)若一门课程申请修读人数超过限选人数,按“先来先得”原则予以确认。
若申请修读的人数不足30人,不予开课,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
第七条学生每学期(最后一个学期除外)修读的课程应在25~40学分之间,一般不超过40学分。
具体规定如下:
(一)平均绩点值达到3.5,每学期可修读不超过40学分的课程。
(二)平均绩点值达到2.5,每学期可修读不超过30学分的课程。
(三)每学期选课少于25学分的,需经教学单位分管教学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为便于学生选课,公共选修课应依据实际情况按需开设。
第九条修读课程一经选定,学生不得随意改选或退选。
第十条免听。
免听是对成绩优秀学生的一种奖励,只有平均绩点值达到3.5以上者方可申请免听,且一学期免听课程不得超过2门。
获得奖励学分的,可免修相当学分的选修课。
免听及免修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填写免听(免修)申请表,经批准后方有效。
对免听课程,学生可不跟班上课,但必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跟班考试,成绩在及格以上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军训、入学教育、“两课”、体育课、实验实习课、技能训练课、社会实践及毕业设计等,未修读者均不得免听或免修。
学生因生理原因不宜上体育课的,经市级以上医院证明,体育教研室确认,教务处批准,编入保健班学习。
学生因生理原因不宜参加军训者,由医生证明,报学生工作处批准,参加其它特定课目训练,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补录学生的入学教育和军训采用适当方案进行补修。
第十二条选课程序
(一)教务处于每学期第14~15周公布下学期预排选修课程总表,各教学单位向学生公布选课资料(如专业标准、选课流程图、课程简介和任课教师简介),学生于每学期第16周进行课程初选,第17周确认;
新生第一学期只修读基础必修课,第二学期方可修读选修课。
(二)每学期选课前,教务处会同各教学单位要提前编排好选修课预排课表,做好选课前的辅导工作,同时还应组织教师回答学生咨询。
(三)选课工作通过学院教务管理系统进行。
第四章成绩考核与不合格课程的再学习
第十三条学生修读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四条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操作等方式进行;
考试课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
军训、实验实习课、毕业设计、社会调查等实践教学环节与考查课成绩成绩采用“五级制”记分,并计算相应的平均绩点。
第十五条考核不及格的课程,给予学生一次免费补考机会。
补考仍不及格者,应按要求进行重新修读,重新修读须交纳再学习费用。
(一)必修课不及格的,应再次参加相应课程的学习直至及格为止,以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选修课不及格的,可再次选修该门课程,也可另修其它课程,如已满足学分要求,也可放弃,不影响毕业。
(二)学生再次参加相应课程的学习时,要提前填写“不合格课程再学习申请表”,经教学部门批准且按规定交费。
(三)学生不合格课程的再学习一般安排在下一次开设该课程时插班学习或单独组班上课,少数不再开设的课程,可指定教师单独辅导,但必须实行教考分离。
(四)学生一学期参加再学习的课程一般不超过3门,最多不超过5门。
(五)专业核心课的再学习一般不得免听。
如有特殊情况,须由学生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签字、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后方可免听,但必须完成指定作业,并参加考核。
(六)有考试不合格课程未获得规定学分者,不准离校顶岗实习。
第十六条学生因病住院或有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的,须办理缓考手续,并按学院安排参加补考;
擅自缺考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为零分,必修课必须参加该课程的再学习,选修课可参加再学习也可另选其他课程。
第十七条实行教考分离制,具体方案见学院教考分离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实行绩点学分制。
学生选修课程经考核达60分,成绩绩点计为1.0,以后每增加1分增加0.1个绩点;
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进行等级成绩计量的课程,其绩点可分别计为4.5、3.5、2.5、1.5、0,或由任课老师分别给出等级成绩及绩点。
只采用合格与不合格计量成绩的课程或考试不计算绩点。
学院对每生每学期各门课程的成绩都进行绩点值的等值换算,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评选优秀学生、决定学生修读的学分量及辅修资格的标准。
成绩与绩点换算关系见下表:
成绩
绩点
90分以上
优
4.0-5.0
80-89
良
3.0-3.9
70-79
中
2.0-2.9
60-69
及格
1.0-1.9
60分以下
不及格
为了衡量毕业生的质量,学生修业期满,综合计算平均绩点。
综合计算平均绩点公式为:
平均绩点=∑(课程学分×
绩点)/∑学分
第五章主修与辅修
第十九条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学院实行主辅修制。
主修专业是指学生根据教学标准要求和个人情况所选择的,以完成学业为目标的修读专业;
辅修专业是指学生在主修专业以外,修读的任一其它专业。
第二十条学生修完辅修专业所要求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的,承认与主修专业相同或相近课程学分,毕业时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未修完辅修专业所规定学分者,不能获得辅修专业证书,所修同一层次且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经学院批准,可抵冲主修专业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辅修另一专业的,其毕业资格不变,仍要取得规定的总学分,且综合计算的平均绩点达到2以上。
对未修够主修专业学分而不能毕业者,无论其是否修够辅修专业学分,均不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章学分置换
第二十二条学生参加由学院组织的非专业教学标准内的专业实习、考察、见习等社会实践活动,提前报教务处审核备案,经院长批准,执行过程得到相关部门确认,可获得相应的学分,所获学分数按每周1个学分计算,最多不超过10学分。
第二十三条学分置换方式与成绩评定。
学生获得的实践学分,可根据学生的要求与正在学习的文化素质课程或专业课程的学分进行置换。
被置换课程的成绩可参照学生的社会实践成绩予以评定。
学分置换后,学生可以不参加被置换课程的考试而获得学分,但在校时必须上课,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后,方可获得相应的成绩;
否则教师可视学生的学习情况对学生的成绩进行降级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分置换程序。
如学生要求置换学分,要首先提出申请,经教学单位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后,交教务处审核,报请院长批准后,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教学管理科对学生学分和成绩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七章以证代考和以证书代学分
第二十五条为了更好地适应学生个性化发展要求,给学生学习更大的自主性和选择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激情,突出学生“能力本位”的教育思想,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种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更好的适应高等职业教育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实行“以证代考、以证代学分”的制度。
第二十六条以证代学分。
各种职业资格证书,国家级、省级考试合格证书、行业认证证书等折算成一定的学分,可用于代替相关课程学分。
第二十七条以证代考。
实行以证代考课程的成绩以证书成绩计算,合格证按“及格”计算。
第二十八条以证代考和以证代学分的课程必须是专业教学标准中规定的课程和证书。
第二十九条其他未提及的、但与本规定精神一致的相关项目或证书(经权威机构认定或颁发),可由本人申请,经课程所在教学单位审核,教务处审批确认后,方可代替相关课程或学分。
行。
第八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合格,修读完教学标准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准予毕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提前修完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且综合计算的平均绩点达到2.5以上者,可以提前毕业。
落实单位的,可以出具毕业证明。
学生办理提前毕业手续,应在一学期前提出申请,经院长批准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三十二条学生未修完教学标准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且所修课程经考核80%以上取得学分者,发给肄业证。
学生完成学习年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给结业证书:
(一)未取得教学标准规定的总学分而又要求离校者。
(二)毕业设计或毕业实习不合格者。
(三)未获得学院规定的外语、计算机及专业技能等级证书者。
第三十三条学生属于第三十条二第一款结业的,继续修读相应的课程达到规定学分,可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年度为再学习合格后的年度。
学生属于第三十二条第二、三款结业的,可在一年内申请重做毕业设计,或通过考试获得相关证书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九章学分制管理的配套制度
第三十四条实行指导教师制。
指导教师制是学分制管理的重要配套制度,指导教师主要负责与学生学习相关问题的管理。
每个教学班配备一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由各教学单位负责管理。
指导教师资格及职责由教务处确定。
第三十五条完善以学生学籍管理为中心的学生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学院实行学分奖励制度。
(一)奖励学分的范围。
凡参加院级及以上各类技能竞赛活动、科技活动、文体活动及其它社会实践活动,取得突出成绩者,均可获得一定数量的奖励学分。
(二)奖励学分认定程序。
每学期第3周之前,由学生向所在系(院)、部提出申请,经所在系(院)、部或活动组织单位初审后,以班级为单位报系(院)、部教学科审核认定。
经认定符合规定的,由系(院)、部教学科统计汇总后报学院教务认定,最后以书面通知学生。
(三)奖励学分用途。
凡经教务处审核认定的奖励学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可用于:
1.抵充选修课学分,即免修相应学分的选修课,专业必选选修课除外。
文体活动及其它社会实践活动的奖励学分只能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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