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园林局行政许可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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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
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5、《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23条:
因建设需要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必须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领取许可证。
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应按规定缴纳赔偿费用。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到期必须归还,并恢复绿地。
(二)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同意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
(2)擅自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3)越权发放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许可证的;
(4)玩忽职守,致使城市园林绿化遭受重大损失的;
(5)挤占、挪用、贪污绿化赔偿费、城市园林绿地建设费、集中绿化建设费的;
(6)枉法作出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的。
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1、《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十五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化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1)建设单位应在规划方案的总平面图上按规定指标明确绿地范围,在初步设计时应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送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图及说明书,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发给绿化工程设施审查意见书。
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持有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的,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城市园林绿化投资应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二的比例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3)市区范围内规划用地面积八千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并监督实施。
(4)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应在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前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因季节影响不能栽植植物的,经确认后在一年内完成。
(5)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或绿地建设的质量和数量未达到验收要求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或整改,逾期不完成或整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定额规定向责任单位代为收取。
三、集中绿化的审批。
1、《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
城市旧城改造建设项目确因条件限制,难以保证绿化用地,规划部门必须在附近区域规划集中绿化用地。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集中绿化建设费,用于集中绿化建设。
市区范围内的集中绿化手续,由所在区域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其他地区集中绿化手续,由所在地区、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四、移植古树名木的审查。
1、《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移植一级古树名木的,应经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直辖市确需移植一、二级古树名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移植所需费用,由移植单位承担。
2、《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
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3.《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城市区域内的名树、稀有树木、胸径一百厘米以上的大树,一百年以上的古树,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见的树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由树权单位挂牌标示并负责管护。
严禁毁损、砍伐和擅自修剪、移植。
4.《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移植古树名木,由区、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经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区范围移植、砍伐城市树木三十株以上,或胸径在五十厘米以上的乔木,由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市区范围临时占用公共绿地,临时占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三百平方米以上的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
2、《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因保护、整治措施不力,或者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该管理部门领导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条:
五、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2、《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28条:
因特殊需要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市区范围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区范围以外的,由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应按以下规定落实补偿措施:
(1)必须按所占面积的二至五倍偿还绿地,由建设单位完善偿还绿地的划拨、征用手续,或者按所占面积每平方米缴2000元至5000元城市园林绿地建设费;
(2)对其所占用的园林绿地附属设施、苗木给予经济赔偿。
收取的城市园林绿地建设费,必须专项用于城市园林绿地建设。
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市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风景名胜区内园林景点建设、园林小品建筑、景区道路系统等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1)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2)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3)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4)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3、《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33条: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定点和设计方案实行分级审批。
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各种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由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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