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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诏令文书的形式多样,清修《明史》云:
“凡上之达下,曰诏,曰诰,曰制,曰册文,曰谕,曰书,曰符,曰令,曰檄”。
[4]
根据明代诏令文书的遗存,最为常用的是诏敕。
《明史》中将“敕”遗漏,是一个严重的阙失。
但以上罗列也可说明,诏令文书是包括诏、诰、制、敕、令等多种形式的法律文本,对诏令文书的研究不能依据后世的归纳,而应以明朝现实存在的文本为依据进行分析,庶几接近历史的真实。
突破“以刑为主”法史研究的传统模式,以诏令作为一个关键的切入点,应该纳入我们的视野给以特别关注,特别是将文书学研究与法制史研究相结合,对于诏令给予恰当的定位,是一个迄今尚待开展的课题。
古代诏令文书的整理,宋代是一个高潮期。
这一时期出现了著名的诏令文书汇编《两汉诏令》、诏令总集《唐大诏令集》和《宋大诏令集》。
现代对于诏令文书的整理,主要集中于对后两部大型诏令集的补辑上。
重要的有池田温先生编《唐代诏敕目录》等[5]。
董克昌先生主编的《大金诏令释注》一书,
是断代史的又一部大诏令集,由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9月出版。
由于清代档案的大量存世,使得清代诏令集的编辑明显不那么必要,而档案存留已不多的明代诏令文书的搜集、整理和编辑,在以前却从未提上日程,与其他断代比较,可以说是相对滞后的。
明朝人编辑的当代诏令文书总集,主要有两种:
《皇明诏令》和《皇明诏制》,都属于明代诏令选集的性质。
[6]明太祖的许多诏令文书没有被收入。
而在现存明代史籍中有大量散在的诏令文书,亟待收集、整理与研究。
中国学者关于明代诏令文书的研究,迄今专门研究主要集中在明大诰方面。
[7]而在明令方面,中外学术界仅见关于《大明令》的研究,且相对大诰的研究来说明显不足。
[8]日本学者对汉唐诏令文书的研究相当深入,出版的论著很多,但是遗憾的是,迄今鲜见有对明代诏令进行专门研究。
在明史研究中,中外学者们大多引用诏令作为史料,可从法律形式的视角对于诏令的专门研究,却几属阙如。
而诏令文书是研究明令的第一手资料,属于法律文献,但是长期以来却基本上是在法律史研究者的视野之外,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令与律、例是中国古代三种基本法律形式,以往的研究对令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诏令作为法律形式无疑并不始于明初,但是作为明令的重要形式,在明代立法中占有突出的地位,与明朝相始终。
有明一代自明太祖始,统治者就高度重视诏令的作用,至今存留了大量开创者亲撰的诏令类文书,可以作为分析文本。
此后历朝都有大量诏令类文书存世。
这些法制史的第一手资料,有助于我们了解明代整个法律体系的全貌。
二、明令的概念
诏令,指由皇帝或以皇帝名义制发的下行命令文书。
在中国古代,诏令文书的起源很早,《尚书》表明,根据不同的功用,古代有誓、诰、祝、命等形式的下行命令文书。
自秦汉起,皇帝成为至高无上的权威,奠定了“以文书御天下”[9]的治理模式。
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起中国第一个统一王朝以后,就宣布:
“命为制,令为诏,天子自称曰朕”。
[10]规定以“制”、“诏”作为皇帝所颁命令文书的专称。
诏书即令,由此开端。
此后皇帝下颁的诏令文书历代相沿,是国家施政的权威文书,出现了各种名目,后世统称为诏令,有《唐大诏令集》、《宋大诏令集》为证。
关于律令的关系,早在先秦时期,管子曾云:
“夫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
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
[11]西汉时期,杜周云:
“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12]魏晋以前,律的含义和功能多有变化,令通常是指国君发布的诏令。
魏晋以降,律逐渐成为刑事法律的专称,令的含义包括令典之令、单行令和皇帝颁布的诏令。
唐代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根据《唐六典》,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式“以轨物程事”。
[13],其中的格颇为活跃,可以修正律、令、式,这是以皇帝名义发布的敕为基本内容加以编纂的结果。
宋代注重编敕,反映了古代法律编纂的重大演变。
对此戴建国先生有深入的研究,他指出:
“在中国法律编纂史上,大量编集皇帝诏敕直接制定成法律文件,对常法和成制加以修正和补充的立法活动十分频繁,延绵不绝,引人注目,成为中华法系的一大特点。
其中又以宋代最为典型……修纂编敕,是宋代三百多年历史中最主要的立法活动”。
[14]而关于宋代的令,戴建国先生最早关注到迄今传世的著名的《天圣令》。
[15]
长期以来,法律史学界对于明朝的令,一般仅注意到《大明令》,认为明初以《大明律》和《大明令》为主建立起法律体系,《大明令》颁布以后,中国古代令的脉络便戛然而止,为“例”与“会典”所替代。
[16]这种论断看似有道理,然而,明朝人却并不作如是观。
《正德大明会典·
凡例》云:
“事例出朝廷所降,则书曰诏,曰敕。
臣下所奏,则书曰奏准,曰议准,曰奏定,曰议定。
或总书曰令”。
[17]
就此而言,在明朝人的观念中,“事例”的形成与诏敕有着直接的密不可分的关系,诏令作为广义的令,是明代的基本法律形式。
条例、则例、榜例都是以皇帝名义发布的,其中不少内容来自诏敕和事例。
从明朝人的观念出发,我们可以归纳对于明令的如下认识:
第一,在广义的概念上,明代以文书治天下,诏令本身具有法令的意涵,是明令的重要形式。
诏敕类文书都可包容在令的范畴之中,具体有诏、诰、敕、赦、谕、令等多种形式或者说类型,不仅《明大诰》、《大明令》都可包括在其中,而且无论是皇帝自上而下颁发的诏敕,还是自下而上由臣下奏疏奏准或集议议定的得到皇帝批准认可的事例,都可总称为令。
就事例的渊源来说,无论是有关刑事的,还是涉及行政的,都是经过皇帝批准下颁的令。
在古代,令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于国家制度的法律规范。
《大明令》是在明朝甫建立时颁布的令,仅有145条,如《工令》只有两条,在建国后很快就已经不敷应用,是在意料之中的。
但是,此后明朝没有再颁布补充的《大明令》,这与《大明律》不再增加内容实际上是相同的做法。
《大明律》的补充,是以条例的形式,按照“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即前主所定的是律,后主所定的是例,也就是令。
作为《大明令》的补充,主要是以事例的形式出现,作为有司的行政规范。
从表面上看,《大明令》成为令的系统的终结,以后没有了令的法律形式。
然而事实上,作为令的系统的延续,是大量诏令形成的见行事例、条例、则例和榜例。
就此我们也可以说明代的令不是消失了,而是变换了形式和名称。
第二,就狭义的概念而言,皇帝的诏令就是令,具有法令的性质,有着实际的法律效力,在当时国家政治经济生活发生过重大影响,是明代重要的法律形式。
诏令的特点是具有随时而定的变通性,主要是“权宜之法”,不一定都成为制度化的法令,而是属于一种临时法或特别法的范畴。
除了《大明令》,诏敕类文书中特别“著为令”的部分,是确切地作为令的形式出现的法令。
一系列的“著为令”是在律条以外,
根据具体的情况,
将权宜之用的部分诏敕固定下来,形成制度化的法令,对立法治国起到了重要作用。
明朝由临时性诏令到形成相对稳定的成文法,诏令作为基本法律形式,往往具有法源的作用。
三、形式的多样性
杨一凡先生认为,“历朝的法律、法规、法令都是运用一定的法律形式制定和颁布的。
要全面地揭示古代法制的面貌,必须了解古代的法律体系和基本立法成果,而要做到这一点,又必须清楚各代法律形式的种类、内涵和作用”。
[18]
简言之,先秦以“誓”、“诰”、“
祝”、“命”等为下行命令文书之名称。
[19]秦始皇建立大一统王朝以后,宣布皇帝拥有专有命令之词:
“命曰制”,“令曰诏”。
[20]汉代诏令分为策书、制书、诏书、戒书四大类。
东汉蔡邕《独断》曰:
汉天子正号曰“皇帝”,自称曰“朕”,臣民称之曰“陛下”,其言曰“制诏”……一曰“策书”,二曰“制书”,三曰“诏书”,四曰“戒书”。
[21]
南朝梁时刘勰《文心雕龙·
诏策》,论述了汉代诏令及其名称特点:
秦并天下,改“命”曰“制”。
汉初定仪则,则“命”有四品:
一曰“策书”,二曰“制书”,三曰“诏书”,四曰“戒敕”。
“敕”戒州部,“诏”诰百官,“制”施赦命,“策”封王侯。
他对于名称的来源也有所述及,认为“策书”之名取自《诗》,“制书”之名取自《易》,“诏书”之名取自《礼》,而“戒敕”则是取自《尚书》,是“并本经典以立名目”。
[22]此后,唐朝分为册书、制书、慰劳制书、发日敕、敕旨、论事敕书、敕牒七大类。
[23]《宋大诏令集》收集有诏、制、赦、德音、册文、敕书、御札、批答等类。
[24]
北方民族建立的金朝,皇帝颁发的诏令文书有多种名目:
诏、制、册、敕、谕、诰、令、旨、口宣、祝文、祭文、铁券文等。
[25]有学者对于元代诏敕做了专门研究,认为元代文书内容涵盖“有诏书、圣旨、玺书、册文、宣命、制书、敕书等多种名目。
它们大致上可以归属为四类:
诏书、圣旨(或玺书)、册文、宣敕(或制敕)。
其中,诏书与圣旨是元朝诏敕类文书中比较重要的两种形式”。
[26]
虽然历代对诏令的种类有着不同规定,但最基本的形式是诏、制、诰、敕、册、谕等,可以说是一脉相承。
作为蒙古族建立的王朝,元代诏令的变化较大,直接影响到明朝。
明朝诏令文书主要有诏、敕、制、诰、谕、册、祭、谥、手诏、榜文、令等,最为常用的是诏与敕。
故上文已提及的清修《明史》将“敕”遗漏,是一个严重的失误。
明代诏令类文书统称为诏令或诏制,有明人编《皇明诏令》和《皇明诏制》可为例证,二书均为明朝后期人所选辑的诏令集。
诏令文书是诏令类的原始政务文书,这些第一手资料涉及国家治理的方方面面,包罗万象,极为宏富。
洪武朝是明朝开国创制的时期,是皇帝集权于一身的重要时期,不仅诏令文书数量繁富,而且大量诏令文书为皇帝所亲撰,极具特殊性,对于有明一代产生了特殊而深远的影响和意义。
明内府刻本《明太祖御制文集》(下面简称《御制文集》)中的诏令文书,属于太祖亲撰,为明初人所编辑,反映了明初诏令文书的实际状态,也反映了明初人对于诏令文书的分类标准。
这里将《御制文集》中的诏令部分列表,[27]以便分析。
《御制文集》卷数
内容
数目
卷一、卷二
诏
41
卷三
制、诰
制2,诰31
卷四
诰
22
卷五
书敕、敕
书敕6,敕20
卷六
敕
27
卷七
28
卷八
37
卷九
23
卷十
敕命
18
总计
255
上表说明:
明内府本《御制文集》20卷,其中首列诏令类,有10卷,占有全书1/2。
收录诏41通,诰53通(包括颁发给个人的有姓名的诰与官职分类颁给的诰命),敕141通(包括书敕),敕命18通,总计255通。
以诏、诰、敕为多,而以敕为最多。
由此,清修《明史》关于明代诏令的概括之失彰显了出来。
实际上,《御制文集》所收的仅为太祖亲撰诏令,而且还不是全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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