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学 自考 笔记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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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通法律规范,弄清基本原理
(二)理论联系实际,在弄清疑点、难点上多下功夫
(三)博览群书,参照比较(四)抓住重点,兼顾其他
第一章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点和基本属性
1、证据:
即证明之根据。
2、诉讼证据:
是能够证明争议案情的已知事实与表现其内容的法定形式的统一。
3、刑事诉讼证据:
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收集的,或者由辩护律师、自诉人等依法提出的,用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有关案件实施情况的一切事实。
这一定义的核心内容,主要强调以下几点:
第一,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第二,刑事诉讼证据依法收集和依法提出。
第三,刑事诉讼证据应当是事实内容与表现形式的统一。
4、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
受到实践的限制,受到条件的制约,受到法律的约束
5、实践是检验证据真实性的最终标准。
6、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
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7、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
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反之,任何想象、猜测、分析、估计、推断、梦呓、卜以及来源不清的道听途说等并非客观存在的事实,都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8、客观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首要属性和最本质的特征。
9、如何正确理解证据的客观性
(1)一切诉讼证据,都是伴随着案情进展而出现的实物、痕迹和反映现象。
这些实物、痕迹和反映现象都是客观存在的,不依当事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
(2)任何诉讼证据,都是不依办案人员的主观意识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办案人员绝不能用主观臆断来代替这些客观事实,更不允许任意改变或者替换收集到的证据材料。
10、正确理解证据的客观性的意义:
(1)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相对于办案人员的主观认识来说的。
(2)一切言词证据,都是证人对于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的反映现象。
11、刑事诉讼证据的关联性:
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与争议案情有关联、能够发挥其证明作用的事实。
反之,与本案无关的其他事实与材料,都不能成为诉讼中的证据。
12、如何正确理解证据的关联性
(1)一切用以证明诉讼争议的证据,都必须同诉讼案件有着客观的联系。
(2)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必须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存在着内在、必然的联系。
13、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
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由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辩护人等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的事实。
反之,采取非法手段收集的材料,即使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由于其取证的手段不合法,也难以成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证据。
14、合法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必要属性,并且是刑事诉讼证据区别于一般证据的最显著标志。
15、刑事诉讼证据为什么要有证据的合法性?
(理由)
(1)理论依据
(2)法律依据(3)事实依据
16、刑事诉讼证据的三个基本属性的关系:
客观性和关联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根本属性,合法性是保证刑事诉讼证据客观事实的外在的、法律上的条件。
第二章刑事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1、古代奴隶制国家实行弹劾式诉讼制度和神示证据制度。
2、“弹劾式诉讼”:
诉讼必须由原告对被告提出弹劾(控告)才能引起,国家并不主动干预。
3、“弹劾式诉讼”要求:
要求原告再提起诉讼的同时,必须将被告人传唤到庭或将其拘讯到案,并须提供有关本案的必要证据。
被告在进行答辩或提出反诉时,须提供相应的证据
4、神示证据制度的证明方法:
起誓;
水审、火审、铁审;
决斗;
卜筮。
在信仰基督教的民族中,还采用一种“十字证明”的方法。
5、对神示证据制度的评价(它对维护奴隶制社会的统治秩序起到过重要作用的原因):
(1)它适应了奴隶主阶级借助于“神威”来巩固其统治地位的需要。
(2)它与古代实行的弹劾式诉讼制度相适应。
(3)它与古代奴隶制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们的认识能力相适应。
6、我国奴隶制时期实行“察颜观色”的证据制度。
7、五听: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8、封建社会的显著特点:
君主专制和等级特权。
9、“纠问式诉讼”(“审问式诉讼”):
是指封建国家要求司法机关依据其职权,对犯罪行为主动予以追究,在诉讼中又特别注重对被告人的“纠问”,采取各种手段逼使当事人招供。
10、最早把这种制度称为“法定证据制度”(又称“形式证据制度”)的是法国的一位名叫杜波尔的议员。
其主要盛行于中世纪欧洲各国。
11、1532年日耳曼帝国的《加洛林纳法典》是最为典型的反映法定证据制度的刑事立法。
12、“法定证据制度”:
就是对于各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一概由法律预先作出规定,要求法官必须按照法定的规则来审查,判断证据。
13、“法定证据制度”的具体规则(内容):
(1)法律预先把各种证据划分为“完全的”和“不完全的”两大类。
(2)法律规定,被告人的自白是“全部证据中最好的证据”,是“证据之王”。
(3)对证人证言的规定是,只有一个可靠证人的证言,还不具有完全的证明力,必须有两个证人的相同证言,才能使案件得到充分的证明。
(4)判断证言证明力的规则是,按照证人的身份来确定其证言之优劣。
(5)对书证的要求是,用作书证的文书必须是公文书,并且必须是原件。
(6)对于特定案件,法律也规定了如何定案规则。
14、“法定证据制度”的特点:
(1)法律对于每一种证据证明力大小,它限制了法官自由取舍证据的可能。
(2)法定证据制度偏重于证据的表现形式,它试图以定量分析和机械相加地方法来解决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问题,体现了机械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
(3)法定证据规则把被告人当做自证其罪的特殊证人,把被告人的自白奉为“证据之王”并从法律上确定了刑讯的合法性。
(4)法定证据制度在对证据的判断与取舍上,贯彻了男尊女卑和等级特权的不平等原则。
15、《唐律》是我国封建法制的集大成者,是我国封建社会最完善的一部法典。
16、《唐律》中的《断狱篇》,规定“罪从供定”的主要内容:
(1)刑讯的条件
(2)。
。
方法(3)。
扩大适用(4)拷打的部位(5)拷讯的杖具
17、“罪从供定”的补充----“众证定罪”和“罪疑听赎”
18、1791年1月18日确立了法官自由心证原则。
1808年,法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从立法上把自由心证规定为刑事诉讼中判断证据的一项制度。
19、自由心证的实质:
就是相信法官的“理性”与“良心”。
理性是做出正确判断的基础,良心(职业道德)是做出正确判断的保证。
20、自由心证制度有两个核心内容:
(1)诉讼证据的证明力及其运用,不是有法律事先做出规定,而是完全听任法官凭自己的感知和理性来自由判断的。
(2)法官要对案件中的证据作出判断,必须在自己的内心深处确信它是真实的。
21、自由心证制度的评价:
积极性:
(1)他冲破法定证据制度下许多形式主义的束缚,刑事诉讼结构变革。
(2)使法官摆脱了法定证据制度下烦琐规则的束缚,从而能够根据案件中各种证据的具体情况,按照自己经验,智慧和良心,对各种证据的证明力作出比较准确的分析判断,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和最终做出正确裁决奠定了机基础。
局限性:
(1)其强调的是法官的理智和良心。
(2)其哲学思想主观唯心主义,法官在作出自由心证时,起决定的是主观信念。
22、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证据法的主要原则:
(一)关于证人能力或证人资格的证据规则。
(1)关于证人资格或能力的规则
(2)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则
(3)关于证人免特权的规则---后发展为具有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重要特征之一的“反对强迫性自我归罪”的特免权规则。
(二)关于证据资格(证据的相关性)
不具有相关性事实的有:
(1)相似事实或类似事实
(2)当事人品格(3)犯罪前科
(三)关于证据可采性的规则:
不具有可采性的事实有:
(1)以非法的方法获取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可采性
(2)证人对案情所发表的“意见”。
(3)传闻证据。
23、证明标准:
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其所依据的证据对案件的证明需要达到何种程度才能据以定案。
24、英美法系国家证据规则的特点:
大都只属于“半官方”的性质,而不同于由国家立法机关正式颁布的法典。
25、实事求是证据制度是在彻底否定国民党反动政权所实行的证据制度后创立起来的。
26、实事求是证据制度是在同错误路线的斗争中逐步发展起来的。
27、“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使实事求是证据制度进一步落到了实处。
28、1954年颁布《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它标志着是实事求是证据制度进一步发展。
29、1979年7月召开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他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重新起步。
30、1996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有对《刑事诉讼法》作了修订,专门规定了“证据”一章,正式以法律的形式,把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条理化,定型化,它标志着新中国的证据制度逐步形成和趋于完善。
31、实事求是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书P73)
32、实事求是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
就是以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为理论基础,坚持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要绝对忠实于事实真相。
第三章证据规则
1、证据规则:
是指为了规范证明行为而确立的公安、司法机关与诉讼参与人在收集证据、判断证据、采用证据时必须遵守的一系列程序性原则。
2、证据规则的特点:
(1)证据规则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
(2)证据规则对刑事诉讼活动具有指导性
(3)证据规则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4)证据规则是程序性原则
3、证据规则的分类:
(一)适用范围的不同分类:
刑事证据规则,民事证据规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二)适用阶段的不同分类:
收集证据规则(取证规则),采信证据规则(采证规则),
审查、判断证据规则(查证规则),认定案件事实规则(定案规则)
(三)规范内容的不同分类
规范证据能力的规则(可采性原则)规范证据本身的规则
规范证据证明力的规则
规范采证程序的规则----属于如何运用证据的程序性规则
4、确立证据规则的意义:
(1)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2)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3)有利于推进庭审方式的改革
(4)有利于规范和监督执法行为(5)是履行国际公约的需要
5、证据能力(可采性)的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传闻证据排除,意见证据排除规则
6、证据能力(证据资格):
是指哪些事实和材料可以被用为证据,哪些事实和材料则不能成为证据,也就是要解决证据是否可以采信的问题。
7、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用违反法律规定的手段所获取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可采性,不能作为定罪与判刑的根据。
8、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一般不能被用作定案根据。
9、“毒树之果”:
源于美国。
采用非法方法取得的口供所提供的线索,再去获取其他证据,被认为是由“毒树”结出的“毒果”,因而该证据也被认为同最初采用非法方法取得的口供一样不具有可采性。
10、意见证据:
是指证人对案件事实发表的意见。
11、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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