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资委法律文件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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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与企业改革改制相结合。
要求企业法律顾问全过程参与企业改革改制,确保改革改制工作按照法律程序操作,保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避免留下法律风险隐患。
二是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
通过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作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设计之一,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
三是与企业业绩考核、奖罚机制相结合。
通过将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高管人员进行管理考核和责任追究,提高企业经营决策中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四是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相结合。
在推进企业法制建设中通过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作出硬性要求,增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全面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
4年的努力实践,做了很多有益的尝试与探讨,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具体体现在两大块。
一、加强领导,上下联动,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一)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和专门工作班子。
为加强领导和协调,成立了由莫德旺主任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湖南省国资委推进企业法律顾问之都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政策法规处处长担任主任,改革处、产权处、企干处、业考处等处室负责人为成员,形成内部协调联动机制。
企业领导对此也十分重视,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企业都是一把手亲自抓。
(二)认真调查研究,明确工作方案。
在2004年对监管企业法制建设情况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前后两位分管领导亲自带队,跑遍了所有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
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2005年初,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国资委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试点企业实现“五个一工程”的工作目标,即:
树立“一种价值理念”(依法治企理念),培养“一位领军人物”(总法律顾问为高管人员之一),建设“一支法律专业队伍”,形成“一套法律审查工作机制”,制定“一套法律事务工作规章制度”。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对企业进行分类指导:
要求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30户重点企业(2005年第一批15户、2007年第二批15户)应设置总法律顾问岗位并保证机构、人员、职责到位;
其他大型企业要有领导分管、有专门机构、有不少于2人的专职法律人员,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
其余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也要有法律机构和配备法律人员,以形成多层次、多模式的企业法律管理体系。
(三)注重制度建设,发挥政策导向作用。
为营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政策法规处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业绩考核处等有关处室在工作中紧密配合,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中,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拓展政策空间:
一是在《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中,明确将企业总法律顾问与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一样列入企业领导人员备案管理范围;
二是在《湖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中,将企业总法律顾问列为考核对象;
三是在《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中,将企业总法律顾问列为薪酬管理对象;
四是在《湖南省省属监管企业法律事务及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企业法律事务管理进行专门规定;
五是在《湖南省省属国有独资公司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中,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否健全作为授权经营和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之一;
六是在《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服务指南》和《关于规范和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法律审查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作为省国企改革办或省国资委审批企业改制方案时的必备文件,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落实搭建平台;
七是在《关于全面推进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企业要建立各种有效的激励机制,确保优秀法律人才能“引进来、留得住、用得好、不流失”。
这些政策措施“组合拳”,对试点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保障作用。
企业法律顾问普遍反映,现在企业领导比以前更加重视这项工作了,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得到了提高,有利于工作开展。
(四)组织专题培训,推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工作。
一是为帮助企业提高全面风险管理和依法管理的业务能力,2005年11月省国资委专题举办“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培训班”,各监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管对外投资、风险管理工作的副总经理及总法律顾问、省国资委机关处室160多人参加了培训,由莫德旺主任及国际著名咨询公司风险管理专家进行授课。
二是2006年10月,专题举办法律顾问培训班,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法律专干和市州国资委法规科科长等100多人参加,就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合同管理、国企改制中的民事责任、案件调处等法律事务工作实务,由省高院领导及法律资深专家进行授课。
三是与湖南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联盟联合举办了一期企业知识产权法律讲座,监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及法律专干参加了讲座。
四是按照2007年国家四部委《关于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下发了《关于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推进监管企业“五五”普法的通知》,明确要求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企业法律顾问每年集中学法时间不少于40小时,并着手研究新任命的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五)全面督促指导,确保工作落实。
为使试点工作按要求落实到位,一是2006年上半年由分管委领导带队到首批15户试点企业进行督促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
二是2007年5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的通知》,对首批15户试点企业相关情况进行通报的同时,确定了湖南有色控股集团等15户企业为第二批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至此国资委监管的“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已全部列入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名单,并逐企业进行了督促指导。
三是针对部分企业高素质法律人才不足的现状,组织长丰集团、兴湘资产公司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总法律顾问,效果很好。
二、成效实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初步建立
(一)企业负责人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受到高度重视。
据统计,目前30户试点企业都设置了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有23家上报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方案,12家企业总法律顾问人选已报企干处任前备案。
30家企业集团本部共有专职法律事务工作人员107人,其中具有律师(法律职业)资格的有48人,占44.9%;
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有45人,占42.1%,较试点前有大幅度提高。
大部分试点企业建立了做出重大决策前听取总法律顾问意见的制度。
(二)规范了企业改制行为,保障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
目前,监管企业已基本树立依法依规进行改革改制的观念,法律顾问在推进和规范企业改制、重组、兼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如白沙煤电集团公司的法律顾问,直接参与了公司企业改制和政策性破产方案、相关章程、条例和办法的起草;
参与了公司制企业创立之初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并提出咨询建议;
参与了企业与资产管理公司3.6亿债转股及2.1亿债权处置协议的谈判和签约,使之依法规范运作。
二十三冶集团公司根据多数公司全面改制及所属一、二、三工程公司局部破产的实际需要,重点参与企业股份制改制工作,在方案的制定,审核资产、股权和利润的合法性等方面提供了规范的法律服务,并全面参与了破产公司的重组方案、破产预案和申报等事务及法律咨询工作。
(三)实现了法律服务方式的转变,增强了企业防范风险的能力。
一是实现了由被动应诉了难向主动超前防范的转变。
试点企业通过建立总法律顾问审核把关机制,企业重要文件的签发、重大合同的签订必须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审核签字,使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一改以往“救火队员”角色和被动应付局面。
据对首批15户试点企业调查统计,企业所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同比下降了57%,避免和挽回企业经济损失2亿多元。
二是实现了由单打独斗向整合资源的转变。
目前,试点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基本实现了集团总部法律资源与各分子公司之间的法律资源共享,公司内部法律资源与公司外聘律师法律资源共享。
三是实现了由零打碎敲的工作安排向整体健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转变。
随着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总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已渗透企业的方方面面。
最早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涟源钢铁集团,经过3年的实践,在规范企业内部法律事务管理流程和律师事务业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和防御法律风险等方面,制定了详细的规章,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管理轨道。
(四)企业运用法律手段服务保障的作用显著增强。
不少企业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开展管理流程再造,将法律事务机构的参与纳入整个企业内部管理体系,法律顾问负责对企业文件、合同和章程等把好法律关,进行法律分析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建议书,实现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与企业中心工作的有机结合,从源头上防范法律风险。
如兴湘资产管理公司总法律顾问参与公司多项重大事项谈判,提供口头、书面法律咨询服务近千次,草拟合同文本100多件次。
湘潭电机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在不断完善公司法律事务、合同印章等一整套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专门制定了《公司管理法律建议书》、《公司业务法律意见书》、《公司营运法律风险提示书》等法律文书,为企业领导层决策出谋划策、提示风险。
(五)企业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管理模式,创造了新的经验。
在试点中不搞一刀切,鼓励企业大胆探索。
试点企业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基础、不同规模,在“夯实基础,加强防范,规避风险,促进发展”的总目标下,形成了自己的法律顾问管理模式。
泰格林纸集团公司围绕“规划、投资、指导、服务、协调、监控”的方针,对法律顾问实行派驻制,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对下属子公司的法律顾问进行统一派驻和管理。
湘投控股公司除设立总法律顾问外,还设立了副总法律顾问岗位,采取内部专职法律顾问与外聘职业律师相结合的方式探索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中联重科形成了“法定代表人———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室———法律事务机构或法律专干”的法律工作体系。
同时根据工程机械产品的销售特点,公司成立资产保全部,配备相应的法律外派员,对不良应收款进行催收,降低了货款回笼风险。
(六)一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得到有效解决。
总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后,企业普遍感觉总法律顾问制度在处理企业历史积案、防范新发案件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据统计,国资委成立4年多来,共帮助、指导企业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46件,直接涉案金额11.4亿元。
其中绝大部分都是历史遗留问题,总法律顾问通过发挥专业特长和制度优势,在国资委大力支持下,一批标的较大(涉案金额上亿元)、涉案人员众多、时间较长的疑难案件得到了妥善解决,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近5亿元。
当记者问及在试点工作中是否存在相关问题时,王宏毫不隐讳地说:
有,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
在企业层面,部分监管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的核心理念还未完全确定,崇尚法治的企业文化氛围尚未真正形成,法律风险防范还未纳入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法律事务工作仍停留在事后补救的层面上,离“走向市场,法律先行”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人才队伍还不适应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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