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咨询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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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咨询工作的依据
第六条工程咨询工作的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及暂行规定。
2.国内外先进、可靠、成熟、适用的标准、规范、理论和方法、工艺工法。
3.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各设计阶段审查意见及相关技术文件。
4.批准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压覆矿产评估、地质灾害评估、临时用地复垦、河道通航和行洪论证等方面的审查意见及相关标准和规范。
5.与地方签订的相关协议。
6.设计单位提交的勘测、勘探报告、施工图文件及图纸等基础资料。
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通过的科研成果、通用图、参考图等;
7.工程咨询招标文件、工程咨询合同书及附件;
公司与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的有关合同及附件。
8.经建指签署确认的技术文件,建指对咨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出的要求、下达的指令和委托书。
第七条工程咨询单位按照《工程咨询合同》和有关规定,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咨询:
1.工程系统设计、技术标准、使用功能;
2.设计采用的标准图、通用图及参考图的标准原则;
总体设计原则、专业设计细则及专业接口设计原则;
3.初步设计初审;
4.重点、难点及特殊工点的施工图审核;
5.本项目建设中涉及到的关键技术、重大技术方案、技术措施,如高风险隧道、特殊结构重要桥梁、站前与站后工程接口设计等,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
关键、重要设备的选型及技术规格书的编制或审查;
6.其他有必要的工程项目。
第八条为了保证工程咨询文件的一致性和完整性,工程咨询大纲、阶段实施细则、实施计划以及咨询工作流程图须报建指批准,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大纲、计划和流程进行工作。
工程咨询大纲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咨询项目概述;
2.采用的规范及标准;
3.咨询机构及人员状况;
4.分阶段咨询策划及完成时间;
5.工程咨询总体报告及完成时间;
6.工程咨询质量目标及质量保证措施。
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采用的规范及标准;
2.工程咨询工作重点;
3.工程咨询和检算的主要项目和内容;
4.主要技术参数、计算方法、计算程序的选用;
5.工程咨询检算中不适宜采用国内规范的主要项目、内容及相关说明。
拟采用国外规范咨询检算的项目、内容及相关说明;
6.主要咨询检算项目完成时间明细表;
7.文件的审核、签署及发文程序;
8.阶段性咨询报告的完成时间。
批准后的工程咨询大纲和编制完成后的实施细则分送建指和设计单位。
与工程咨询工作有关的各方有义务对工程咨询实施细则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九条工程咨询报告分为阶段性工程咨询报告、阶段性工程咨询补充报告和工程咨询总体报告。
1.阶段性工程咨询报告是指某一阶段(含重点单位工程结构物)工程咨询工作完成后的工程咨询报告。
其内容应包括:
(1)工程咨询工作概述;
(2)供工程咨询采用的文件;
(3)工程咨询主要内容;
(4)依据的规范、标准及有关的文件。
2.阶段性工程咨询补充报告是对阶段性工程咨询报告进行补充、修改、完善之后的工程咨询报告。
3.工程咨询总体报告除包括上述两个报告的内容要求外,应增加有关专家论证评审意见的执行情况、重大技术问题报批及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以及对工程设计和工程建设的评价意见。
第十条工程咨询报告完成后,工程咨询单位应将工程咨询报告报送建指,同时抄送设计单位。
第十一条在工程咨询的全过程中,建指工程管理部应定期督促工程咨询方与设计方保持经常性联系,就发现的技术问题主动及时沟通。
来往文件应有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在工程咨询的全过程中,建指工程管理部应定期督促设计单位积极主动地配合工程咨询工作,在认真研究、相互沟通、正确理解、确认工程咨询报告的基础上进行回复,对工程咨询文件提出建议。
回复文件应和工程咨询文件相对应,其内容应包括:
1.采纳工程咨询意见的情况及其落实的措施;
2.不同意采纳工程咨询意见的原因及其说明和相关的计算资料;
3.对工程咨询意见进行沟通时,需要工程咨询方进行说明的问题及提供的计算资料;
4.对工程咨询报告的建议(如是否漏项,规范、标准、参数选用是否合适等)。
第十三条工程咨询单位必须按照与建指协商确定的时间提供工程咨询报告,不得随意推迟提交时间。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在接到工程咨询报告后,一般情况7天,特殊情况应在10天内将回复意见按工程咨询报告文号报建指,并抄送工程咨询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如对回复意见有异议,应于7日内回复设计单位,同时报公司。
如双方还不能达成共识时,建指应在3日内召开沟通会,并通知工程咨询、设计和有关单位参加。
达成共识并具备条件启用施工图的,应于2日内完成发图,如需修改施工图,设计单位应于7天内完成修改设计,工程咨询单位应于收到修改设计图3天内完成工程咨询审核并发图。
(三)工程咨询的沟通与协调
第十五条建指、工程咨询、设计等单位在工程咨询的全过程中,对工程咨询工作中发现的技术问题应主动及时沟通,建立工作月例会制度,解决设计、咨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根据工程咨询合同,咨询单位在形成阶段性咨询报告和阶段性咨询补充报告的过程中,对设计存在的问题由咨询单位与设计单位及相关专业人员加强过程沟通,邀请建指有关人员参加,努力将存在的问题解决在过程之中。
第十七条阶段咨询报告完成后,由工程咨询单位组织召开阶段咨询技术沟通协调会。
设计单位分管总工、项目总体及相关专业人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建指总工及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工程咨询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就工程咨询和回复过程中遗留的问题进行说明,重大技术问题应出具书面文件。
同时应备齐相关的规范、标准、图纸和计算数据等资料。
第十八条工程咨询技术沟通协调会应创造一种互相尊重、相互理解、共同协商的和谐氛围。
本着客观公正、科学适用、求真务实的原则,就工程咨询提出的问题达成共识或找出解决途径。
第十九条工程咨询技术沟通协调会议结束时,及时签署会议纪要。
纪要明确达成共识的问题,遗留问题的解决途径和方法,解决遗留问题时需要提供资料、补充计算或修改设计的时限,进行再次沟通的时间等。
工程咨询单位根据会议达成的共识及遗留问题解决的途径和方法,以补充工程咨询报告的形式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工程咨询单位要积极主动地对所有的工程咨询意见进行跟踪,每一条工程咨询意见必须有最终的处理结果。
对跟踪工程咨询的结论,工程咨询单位以补充报告的形式予以确认,并发建指和设计单位。
第二十一条对工程咨询技术沟通协调会中未形成一致意见的技术问题,工程咨询单位和设计单位各自完成补充工作并报建指。
建指主持召开设计、咨询、监理参加的技术协调会议,必要时邀请专家参加,进行专题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
对会议纪要中未取得一致意见的重大技术问题,由建指报铁路局,同时附专家论证评审意见和建指初步处理意见。
待批复后,按照批复意见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项工程咨询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质量要求在委托咨询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工程咨询单位必须专门组建咨询项目部,具体负责项目的工程咨询工作,咨询项目部必须设总咨询师并配齐完成咨询工作所必需的专业人员。
咨询单位在后方还必须有能够为咨询项目部提供技术支持的团队。
第二十四条总咨询师对所有咨询成果均应进行审定(终审)签署。
未经总咨询师签署的咨询成果,建指视为无效成果。
第二十五条根据咨询工作需要,咨询单位可以向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发出指令,但如果所发指令可能导致建设投资增加、建设工期延长的,必须征得建指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达州建指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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