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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6
1、总则…………………………………………………………………………6
2、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6
(1)国防技术发明奖…………………………………………………………6
(2)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8
3、评审机构……………………………………………………………………12
4、申报…………………………………………………………………………13
(1)国防技术发明奖…………………………………………………………14
(2)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15
5、评审…………………………………………………………………………16
6、异议及其处理………………………………………………………………17
7、授奖…………………………………………………………………………18
8、罚则…………………………………………………………………………18
9、附则…………………………………………………………………………18
四、湖南省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19
五、国防科学技术奖申报材料形式、审查内容和要求…………………………21
1、形审主要内容………………………………………………………………21
2、形审具体要求………………………………………………………………21
(1)申报项目是否属于国防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21
(2)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外观、装订、打印格式是否符合要求…………21
(3)《申报书》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22
(4)申报的附件材料是否符合要求…………………………………………25
(5)纸质申报材料内容与电子文档内容是否一致…………………………27
(6)申报项目分组是否合理…………………………………………………27
3、不评项目的确定……………………………………………………………27
4、缓评项目的确定……………………………………………………………27
六、《国防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及附件材料填写说明……………………………28
1、项目基本情况………………………………………………………………28
2、项目简介……………………………………………………………………29
3、项目详细内容………………………………………………………………29
4、本项目及相关项目曾获科技奖励情况……………………………………32
5、本项目知识产权情况………………………………………………………32
6、主要完成人情况表…………………………………………………………32
7、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32
8、申报单位意见………………………………………………………………32
9、附件材料……………………………………………………………………32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
第19号
《国防科工委关于修改〈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11月24日国防科工委第46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主任:
张云川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推动国防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鼓励自主创新,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设立下列国防科学技术奖:
(一)国防技术发明奖;
(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
第三条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为了维护国防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管理工作要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尊重和保护申报者的知识产权。
第二章奖项设置和奖励范围
第六条国防技术发明奖授予在国防与军队建设和军民结合技术开发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发明成果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技术发明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的军事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第七条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完成下列创新科技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武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及相关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二)在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的型号工程及技术、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三)在国防基础性技术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四)在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授予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做出杰出贡献的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国防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型号研制和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化等领域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取得重大创新性成果,创造显著军事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
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
第十条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限额申报、限额受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十一条国防科工委设立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负责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评委会)。
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及各专业评委会由国防科工委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其成员采用有关单位推荐和国防科工委科技主管部门提名相结合的办法产生,由国防科工委批准、聘任。
第十二条各专业评委会负责评审相应专业的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
向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提出本专业推荐国家科技奖励的建议意见。
第十三条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负责对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进行终审。
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各专业评委会评审的特等奖和一等奖项目进行复审;
(二)对各专业评委会评审的二等奖和三等奖项目进行审定;
(三)对重大异议进行裁决;
(四)研究解决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向国防科工委提出推荐国家科技奖励项目的建议,经批准后向国家推荐。
第十四条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和各专业评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防成果办)承担。
第四章申报
第十五条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已申报国家级或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或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同一技术内容不能同时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在技术上又取得重大进步或新的突破的,可就其进步或突破的部分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或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六条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相应的《国防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提供所要求的附件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提供的有关材料应真实、可靠。
第十七条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材料应按下列渠道报送:
(一)各军工集团公司、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统一报送国防成果办。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承担军工任务的地方单位申报项目材料审查后,统一报送国防成果办。
(三)国防科工委所属院校对申报项目材料审查后,直接报送国防成果办。
(四)其他企事业单位申报项目材料,由其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后报送国防成果办。
第五章评审与授予
第十八条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由国防成果办进行初审后,按所属专业划分到相应的专业评委会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等级按下列指标进行综合评定:
(一)自主创新程度;
(二)难易程度、复杂程度;
(三)先进程度;
(四)成熟性、完备性;
(五)综合效益(军事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六)应用情况与效果、科学技术价值。
第二十条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采取评委集体讨论、投票的方式进行评审。
特等奖和一等奖项目应有投票人数三分二以上的票数通过,二等奖和三等奖项目应有投票人数五分之三以上的票数通过。
具体评审规则由国防科工委科技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被评项目的完成人或来自项目完成单位的人员是评委的,在该项目讨论和投票时均应回避。
第二十二条各专业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50日内为异议期。
自公布之日起70日内异议处理完毕的,继续参加本年度评审;
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异议处理完毕的,提交下一年度评审;
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后异议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申报。
第二十三条经异议处理程序后,由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对国防科学技术奖进行终审。
第二十四条经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终审符合授奖条件的项目,由国防科工委批准授奖,向获奖人员和单位颁发奖励证书,并按有关规定颁发奖金。
第二十五条获奖人员的情况及主要贡献,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科技人员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六条奖金应按完成单位、完成人的贡献大小进行合理分配,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七条国防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国防科工委会同财政部规定。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中央财政列支。
第六章异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公布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内容真实性、成果权属、获奖资格、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及其排序等问题提出异议。
第二十九条对公布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提出异议的,要填写异议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匿名的异议;
(二)无正当理由超过异议期提出的异议;
(三)关于奖励等级的异议。
第三十条申报单位内部提出的异议,由申报单位负责处理;
军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间的异议,由军工集团公司负责处理;
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单位内部的异议由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处理;
各军工集团公司、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单位之间的异议,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异议,由国防成果办负责处理。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对于剽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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