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南京市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导则doc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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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应加强对施工及现场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1.1.5各参建单位在对本市市政工程进行建设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工作中除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工作导则的规定。
1.2基本规定
1.2.1建设单位应负责建设项目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他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本工作导则的规定。
1.2.2建设单位应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工期。
1.2.3设计审查机构应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列入审查内容。
1.2.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工作列入监督工作重点。
1.2.5建设单位在组织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2.5.1参建各方签署的《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
1.2.5.2施工单位提交的《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总结报告》
1.2.5.3监理单位提交的《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
1.2.6道路管线管理规定
1.2.6.1市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统一综合协调、管理道路范围内的各专业管线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各专业工程单位应服从其管理。
1.2.6.2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统一监督、监理本工程范围内各专业管线单位涉及市政工程建设质量的土建施工。
1.2.6.3各专业管线工程的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的统一规定,其管位、管线走向、埋深规划应符合相关规定,管位设置应尽量避让机动车道。
1.2.6.4弱电管线的设计、施工、管孔分配、施工组织等宜由市电信部门按规划要求统一牵头负责。
1.2.6.5市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召开各专业管线工程施工协调会,明确各单位的相互关系、落实施工进退场时间、工序交接验收及相关责任。
1.2.6.6各专业管线沟槽的回填工作宜由管线产权单位委托本工程的市政道路施工单位完成,回填费用及相关措施费用由管线产权单位承担;
若各管线施工单位具备相应市政施工资质,可自行回填沟槽,回填方案需经道路建设单位审批,其回填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并由市政道路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验收。
1.3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要求
1.3.1建设单位
1.3.1.1在开工前组织制订《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
1.3.1.2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
1.3.1.3定期召开工程例会,协调和解决质量通病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1.3.1.4将通病防治工作列入工程检查验收内容。
1.3.2设计单位
1.3.2.1在工程设计中应提出技术可行、经济适用的质量通病防治专项要求。
1.3.2.2将通病防治的设计要求和技术措施向有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参加通病防治工作。
1.3.3施工单位
1.3.3.1编写《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1.3.3.2做好原材料、构配件进场和工序质量的报验工作。
在采用新材料时,除应提供产品合格证、新材料鉴定证书外,还应进行必要的检测复试。
1.3.3.3及时记录、收集和整理通病防治的方案、施工措施、技术交底和隐蔽验收等相关资料。
1.3.3.4根据批准后的《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对作业班组进行技术交底,样板引路。
1.3.3.5专业分包单位应提出分包工程的通病防治施工方案,由总包单位初审、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通病防治工作负责,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质量负总责。
1.3.3.6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完成《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总结报告》。
1.3.4监理单位
1.3.4.1在《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编制中应对通病防治工作提出专项要求。
1.3.4.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提出审查意见。
1.3.4.3总监或总监代表应参加施工单位《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的技术交底会。
1.3.4.4督促施工单位按通病防治施工方案开展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1.3.4.5对易出现质量通病的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的施工实施旁站监理,并做好监理记录。
1.3.4.6在做好隐蔽工程和工序质量验收时,严格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的检查和验收。
1.3.4.7根据工程需要配备必需的检测仪器,加强对工程质量的平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
1.3.4.8工程验收前应完成《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
2技术措施
2.1道路工程
2.1.1道路交叉口及公交站台处路面车辙、拥包防治的技术措施
2.1.1.1设计
1、防治范围
城市快速路、主干道的交叉口及公交站台;
城市主要区域的次干道、支路的交叉口及公交站台。
1)交叉口范围:
采用渠化交通时,为交叉口中心至渠化段结束处;
未进行渠化时,为交叉口中心为基准向四周延伸80—120m。
交叉口防治范围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2)公交站台范围:
港湾式停靠站为进、出站台前后各50m;
非港湾式停靠站为公交站台两端向前后各延伸40m。
横向为半幅道路。
在道路设计中,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2、沥青混凝土面层设计除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外,还应针对上述防治范围内易产生车辙、拥包等病害情况,根据《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xx)提出各层沥青混合料车辙试验动稳定度和低温弯曲破坏应变(με)的技术要求。
2.1.1.2施工
沥青混合料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质量的管理
沥青混合料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质量的管理,除满足本导则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xx)。
1、集料
粗集料应采用反击破碎机轧制而成,石质坚硬、清洁、不含风化颗粒、近立方体颗粒的碎石,粒径大于2.36mm;
细集料应坚硬、洁净、干燥、无风化、无杂质并符合相应级配要求,不得采用没有除尘工艺生产的石屑,石质宜与粗集料相同,严禁采用采石场下脚料。
中、下面层可采用石灰岩碎石,上面层宜采用玄武岩碎石。
2、填料(矿粉)
沥青混合料的矿粉必须采用石灰岩或岩浆岩中的强基性岩石等憎水性石料,经磨细得到矿粉,拌合机回收粉尘作为矿粉使用时,不得超过填料总量25%。
3、沥青
沥青材料可根据需要选用A级道路石油沥青或SBS改性沥青,石油沥青宜选用70号,SBS改性沥青宜选用不低于I—D号,每批次沥青材料应附质量保证书和质量检测说明书,沥青搅拌站应对每批次到场的沥青材料进行检查验收,并留样备用。
4、热拌沥青混合料
热拌沥青混合料的配合比应按照目标配合比设计阶段、生产配合比设计阶段、生产配合比验证阶段三个步骤进行,各项技术指标应满足《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xx)和质量通病防治技术要求。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生产配合比的设计,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工作,以提高设计沥青混合料的路用性能。
5、沥青混合料的生产、运输、摊铺、碾压和养生
1)搅拌
a、沥青混合料的生产应采用大型间歇式沥青混合料搅拌机,生产过程由计算机自动控制,配有打印装置,具备二级除尘装置。
b、搅拌机的振动筛规格应与矿料规格相匹配,最大筛孔宜略大于混合料的最大粒径,其余筛的设计应考虑混合料的级配稳定,不同级配的混合料必须配置不同的筛孔组合。
c、应按配合比设计三个阶段要求组织生产,每台搅拌机均需要进行生产配合比设计和试拌工作,通过试拌工作以研究搅拌机的操作方式,例如上料速度、搅拌数量与搅拌时间、搅拌温度等,并验证沥青混合料的配合比设计和各项技术指标,确定生产用的配合比和油石比。
d、每天均应对每台搅拌机所拌混合料取样进行马歇尔试验和抽提(沥青用量(油石比))试验,其各项技术指标应满足《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2-96)和质量通病防治技术要求。
e、搅拌机控制室要逐盘打印沥青及各种矿料的用量和搅拌温度,随时在线检查矿料级配和油石比,每天结束后,用搅拌机打印数据对沥青和各种矿料的总量进行分析,计算平均施工级配和油石比;
并与路面设计厚度进行校核。
2)摊铺
a、沥青混合料摊铺应采用性能优良的摊铺设备进行机械摊铺。
b、沥青混凝土摊铺前应加强基层清理工作,确保符合质量要求。
c、一台摊铺机的铺筑宽度不宜超过7.5m;
超过宽度时,宜采用两台或更多台数的摊铺机前后错开10-20m呈梯队方式同步摊铺,两幅之间应有30-60mm左右宽度的搭接,并避开车道轮迹带,上、下层搭接位置应错开200mm以上。
d、为确保较高的初始压实度,在确保集料不被振碎的情况下,摊铺机夯锤应尽量调整到较大的振级,尽量提高摊铺后路面碾压前的初始密实度。
e、摊铺遇雨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清除未压实成型的混合料,料车上遭雨淋的混合料应废弃,不得用于沥青路面施工。
3)碾压
a、沥青路面施工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压路机,选择合理的压路机组合方式及初压、复压、终压(包括成型)的碾压步骤,以达到最佳碾压效果。
b、压路机的碾压温度在不产生严重推移和裂缝的前提下,初压、复压、终压都应在尽可能高的温度下进行。
c、热拌沥青混合料路面应待摊铺层完全自然冷却,表面温度低于50℃后,方可开放交通。
d、沥青混凝土施工应按《南京市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要求,做好文明施工、环境保护。
4)质量控制
施工单位应按照《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xx)要求进行施工质量抽检,对影响路面使用性能至关重要的压实度指标必须满足规范的要求,并符合以下规定:
a、路面压实度应采用马歇尔密度压实度和最大理论密度压实度进行双控,压实度检测可采取钻孔取芯或核子密度仪的检测方法,马歇尔密度压实度应大于98%,最大理论密度压实度应控制在93—97%,其中SMA最大理论密度压实度应控制在94—96.5%。
b、做好沥青路面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的检查记录工作,对沥青混合料生产、运输、摊铺、碾压等各道工序按《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xx)中的质量控制标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必要时应停止施工,待影响质量的问题排除后方可继续施工。
2.1.1.3监理
1、对沥青混合料配合比设计三个阶段工作严格把关,审查各阶段的试验和检测报告,并做好沥青混合料的见证取样及抽检工作。
2、沥青路面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旁站监理,前、后场监理人员至少各有一人。
其中后场主要是对搅拌时间、搅拌温度、各料仓比例、混合料成品进行监督,严禁搅拌机操作人员随意更改生产配合比和搅拌时间、搅拌温度;
前场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应对摊铺厚度、摊铺速度、摊铺碾压温度、碾压组合方案等施工工艺进行监督检查,严禁施工单位随意调整更改施工工艺。
3、严格按《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xx)和本导则的要求检查施工单位各项试验报告和检验记录,对施工各阶段的质量进行检查、控制、评定,抽检比例为不低于20%,试验抽检工作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严禁直接采用施工单位试验检测数据。
对质量达不到设计及规范要求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4、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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