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资料3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审核要点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5384538
- 上传时间:2022-10-29
- 格式:DOCX
- 页数:16
- 大小:20.96KB
参考资料3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审核要点文档格式.docx
《参考资料3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审核要点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参考资料3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审核要点文档格式.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此原则不适用于公务出国、出口佣金、利润汇出、退税款、国际赔偿、外籍人员工资、跨国公司非贸易等项目的对外支付。
二、几种特殊的服务贸易售付汇
1、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
审核材料:
1)公务出国人员的本人身份证明;
2)《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预算表》(加盖单位印章);
3)公务出国人员有效护照、签证;
4)外汇局或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购汇标准:
凡出境时间在30天(含)以内的,每人每次可购汇等值3000美元;
出境时间在30天以上的,每人每次可购汇等值5000美元;
超出上述标准的须经外汇局审核,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
1)个人预先垫付出国费用的,可凭《预算表》由单位购汇或现汇账户支付,但必须划转到出国人员个人外汇账户,不得以外币现钞方式支付给个人。
2)一个团组一次性提取外币现钞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所在地外汇局为其出具核准件,经办行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
(超过等值1万美圆的部分可以购买旅行支票。
)
3)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可以在出境前办理用汇手续,也可以在返回境内后两个月内补办用汇手续。
4)对于购汇时尚未办妥护照和签证的,原则上不予供汇,对于确实无法提供签证的,由外汇局核准后,经办行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
5)对于前往对我国实行落地签证和免签证的国家和地区的,按照尚未办妥护照和签证的情况办理。
2、财政预算内单位出国用汇
1)出国任务批件或赴港澳任务批件;
2)出国团用汇预算表;
用汇标准:
按照财行(2001)73号《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1)购汇应在出国前办理,事后不补办。
2)出国任务批件只能在有效期内使用。
3)一个团组一次性提取外币现钞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所在地外汇局为其出具核准件,经办行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
(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部分可以购买旅行支票)。
3、外籍人员工资、奖金、津贴等人民币收入的兑付
(1)本人有效护照或身份证明;
(2)雇佣合同;
(3)社保局颁发的就业证或外事办颁发的专家证;
(4)人民币收入清单;
(5)税务凭证(能提供报酬所属期间税票的,可不提供完税证明)。
注:
兑付后的外汇可汇出境外或境内的外籍人本人的外汇帐户中,不得支付现钞。
4、外商投资企业利润、股息、红利汇出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2)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
(3)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相关年度利润、股息或红利情况的审计报告;
(4)税务凭证。
5、出口佣金项下售付汇
●对出口项下单笔不超过合同总金额10%或者虽超过上述比例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佣金售付汇,可凭佣金协议(出口合同)、收账通知(结汇水单)办理;
●对超过上述比例和金额的佣金售付汇,应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
三、对境外支付超过等值5万美元(5千美元)限额的,按原法规规定办理
咨询服务(不含技术咨询)
(1)合同或协议;
(2)发票或支付通知;
(3)税务凭证。
境外参展费(如摊位费、搭建费、展道具租赁费、电费及安装费、宣传广告费、展品运费、杂费等)
(3)其他相关材料(如摊位确认书等)。
境外业主的人民币租金兑付外汇
(1)物业出租合同或协议;
(3)房屋土地管理局出具的房屋租赁证明文件;
贸易项下运输费(不包括海运费)、保险费
(1)进口或出口合同;
(2)正本运输费、保险费收据。
海运费项下售付汇
国际海运企业(包括国际船舶运输、无船承运、船舶代理、货运代理企业)支付国际海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可直接到银行购汇;
货主根据业务需要,可直接向境外运输企业支付国际海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
(1)货主(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汇或从现汇帐户中向境内的货代公司、船代公司、船运公司、外商独资船务公司支付国际贸易项下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应审核的材料有:
ⅰ进口或出口合同;
ⅱ国际运输业专用发票(购、付汇联)。
(2)货主(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汇或从现汇帐户中向境外支付国际贸易项下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应审核的材料有:
ⅱ形式发票。
(3)海运代理企业(货代或船代)购汇或从现汇帐户中向境外支付进口项下海运运费,应审核的材料有:
ⅰ与境外船运公司签定的运输合同或协议;
ⅱ境外船运公司提供的发票;
ⅲ提单正本或副本及提单清单(审核后留存提单清单,将提单正本或副本退回单位)。
(4)海运代理企业(货代或船代)购汇或从现汇帐户中向境外支付出口项下海运运费。
应审核的材料有:
ⅲ提单正本或副本及提单清单(审核后留存提单清单,将提单正本或副本退回单位);
ⅳ税务凭证。
(5)海运代理企业(货代或船代)从其外汇帐户中向境外支付有关代理费用,如清关、关税预付、装卸、仓储、拼装拆箱等与海运运费相关的费用应审核的材料有:
ⅰ境外代理机构出具的协议;
ⅱ境外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
ⅲ税务凭证。
国际旅游:
1、组团社办理出境游团费购汇手续时,购汇所需人民币资金必须以支票或银行转帐的形式交银行,经办员审核以下材料:
(一)组团社申请兑换的公函(详细列明团队编号、出境游的人数、目的地、购买的团费额);
(二)组团社实际使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第四联(银行审核后加盖‘已售汇’标志和售汇日期,并复印留存)”。
(三)组团社与境外机构根据国家旅游局制定的《出境旅游组团与境外接待社合同范本》签定的有关合同;
(四)组团社留存的《购汇单》第一联(银行审核正本,留存复印件)。
(五)组团社是否在国家旅游局公布的《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名单》之内。
2、组团社办理港澳游团费购汇手续时,购汇所需人民币资金必须以支票或银行转帐的形式交银行,经办员审核以下材料:
(一)旅行社申请购汇的公函(详细列明港澳游的人数、目的地、购买的团费额);
(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团队名单表》;
(三)旅行社与港澳游接待社签定的、符合国家旅游局有关要求的合同;
(四)旅行社留存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购汇单》第一联(银行审核正本,留存复印件);
(五)组团社是否在国家旅游局公布的《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名单》之内;
(六)收款旅行社必须限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接待内地旅游团队旅行社名单》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接待内地旅游团队旅行社名单》上。
1、银行应对组团社购买出境游团费部分进行事后核销。
组团社应在出境旅游团队入境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名单表》第三联(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留存联)交给银行核查并复印留存,对于因故未能出境的,组团社应办理退缴已购团费手续。
2、组织出境游的目的地必须在国家旅游局公布的《中国公民自费出境游目的地国家(地区)名单》之内。
3、旅行社在出境后购买出境游团费的,应予《名单表》所示出境日期起四个月内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团费购汇手续,同时自动核销。
专利权许可用汇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5、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6、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7、税务凭证。
专利权转让的用汇
不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许可的用汇
4、国家商标主管部门颁发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5、税务凭证。
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许可的用汇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5、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6、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7、税务凭证。
不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转让的用汇
1、书面申请(原件);
4、国家商标主管部门颁发的《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5、税务凭证。
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转让的用汇
5、国家商标主管部门颁发的《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6、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7、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8、税务凭证。
取得境外授权,以图书形式翻译或重印境外作品(包括配合图书出版的音像制品)的用汇
4、盖有版权主管部门“著作权合同登记章”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合同登记的批复;
音像制品著作权许可的用汇
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
6、税务凭证。
电子出版物著作权许可的用汇
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的用汇
4、盖有版权主管部门“著作权合同登记章”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合同登记的批复;
5、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专有技术的许可和转让的用汇
1、书面申请(原件);
4、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参考资料 服务 贸易 项下售付汇 审核 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