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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合作各方
2.1甲方:
常德市天源住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
湖南省常德市洞庭大道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方际三
职务:
董事长
国籍:
中国
2.2乙方:
常德市鼎城区花鼓戏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乙方”)
常德市鼎城区城西杨家牌坊9号
朱晓玲
团长
第三章合作方式
3.1甲、乙双方根据精神共同出资成立文化公司,建设运营“非遗”展演基地项目;
3.2文化公司兼顾常德本协议土民俗艺术、民间艺人等文化项目以及相关文化旅游产品的开发运营。
第四章合作内容
4.1项目名称:
常德花鼓戏、常德丝弘展演基地。
4.2项目地址:
4.3项目规模:
占地1500m2,建筑面积3200m2
4.4甲乙双方按其出资额在总投资额中的比例分享实际利润和分担可能风险及亏损。
第五章项目宗旨和经营范围
5.1项目宗旨:
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和培育“非遗”传人,充分展示常德本协议土文化魅力,增强城市文化竞争实力;
通过“非遗基地”项目的市场化运作,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多方共赢。
5.2经营范围:
5.2.1常德花鼓戏、常德丝弦等“非遗”项目的演出、展示与剧目生产;
5.2.2常德花鼓戏、常德丝弦等“非遗”人才培养与其他各类艺术培训;
5.2.3中、小型艺术展览、商务会展;
5.4.4其他相关文化产品的开发运营;
第六章项目投资总额与出资方式
6.1项目投资总额为:
人民币伍仟万元(5,000,000.00)。
其中:
甲方出资2500万元,占50%
乙方出资2500万元,占50%
6.2双方出资方式
甲方:
固定资产折价(建筑物):
万元
现金:
乙方:
现金2500万元
6.3合作一方如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作他方同意;
6.4合作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作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6.5合作一方向非合作方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合作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第七章 双方权责
7.1甲方责任:
7.1.1按第五章规定认缴出资;
7.1.2组织合作项目建筑物及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
7.1.3负责项目市场化运作的推广与营销;
7.1.4其他应予配合完成的事宜。
7.2乙方责任:
6.2.1按第五章规定认缴出资;
6.2.2办理申请项目报批、登记注册等事宜;
6.1.3负责项目演出、展示、培训以及剧目生产等专业类的工作;
6.2.4其他应予配合完成的事宜。
第八章经营管理机构
8.1管理构架
项目公司(合作成立后的文化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名,由方委派;
设常务副总经理一名,由方委派;
设财务总监一名,由方委派;
设财务经理一名,由方委派。
上述人员经各方委派后董事会聘任,任期三年,继续委派董事会可以继续聘任。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双方股东推荐或社会招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8.2管理模式
8.2.1为了确保双方依据《公司法》行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动态成本协议等权利,双方应确保项目公司为甲、乙方提供及时便捷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渠道和便利。
项目公司应于每月十日前向股东各方提供上月月度运营报告。
8.2.2项目公司资金实行封闭管理,非项目公司用途的资金调配须经董事会同意;
项目公司具备还款能力后,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可同时按股比归还各方股东投入。
8.2.3为更有利于项目操作,项目公司应当独立办公,办公地点靠近“非遗”展演基地。
第九章合作期限
9.1本协议合作期限为年,即年月日至年月日;
从合作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9.2经合作一方提议,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可以在合作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第十章合作期满财产处理
合作期满或提前终止合作,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合作双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一章变更与解除
11.1本协议及其附件的重大修改,合作公司经营范围调整、分立、合并、注册资本协议的增加、转让、调整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必须经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合作双方签署书面,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
11.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履行,或由于合作公司亏损、无力经营,经合作双方协商同意,可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提前终止合作。
11.3合作公司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协议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作双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
如果违反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二章违约责任
12.1合作一方未按照约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
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
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作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项目公司。
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项目公司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作方承担违约方在合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前款违约方已经按照协议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由项目公司对该项出资进行清理。
12.2因未如期履行缴足出资义务而构成违约的,从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方应缴付注册资本协议的%违约金给履约方,如逾期六个月仍未履行,除累计缴付注册资本协议的%违约金外,履约方有权申报终止项目公司,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
12.3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章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修改、终止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十四章争议的解决
14.1合作双方在解释或者履行项目合作时发生争议的,应当尽量通过友好或者调解解决。
经过协调或者调解无效的,提请仲裁或者司法解决。
14.2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作双方应当继续履行项目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十五章生效及其他
15.1本协议及其附件,均需经常德市人民政府审批机构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15.2合作双方如用电报、电传发送通知,凡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函件通知。
本协议中所列合作双方的法定地址即为双方的收件地址。
若地址有更改,须及时书面通知合作双方。
15.3本协议于年月日由合作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在湖南省常德市签署。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日期:
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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