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农业部等关于印发2010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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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等关于印发2010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10〕1号文件精神,做好今年中晚稻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现将《2010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中晚稻收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最低收购价格水平和执行时间。
2010年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0.97元、粳稻1.05元。
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8省(区)执行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时间为2010年9月16日至2010年12月31日;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为2010年11月16日至2011年3月31日。
二、严格执行国家收购政策。
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对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负总责,要按照本预案的有关规定,指导和督促委托收储企业严格执行收购质价政策,既不能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也不能抬级抬价扰乱市场秩序;对委托收储企业挂牌收购的最低收购价中晚稻质量和数量要严格验收审查,坚决制止和及时纠正企业违规收购行为。
各地价格、粮食、农业部门和农发行分行、中储粮分公司要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测,定期进行会商,准确判断市场价格水平。
当市场价格高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水平时,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和委托收储库点要立即停止最低收购价收购,严禁通过各种方式抬价或变相抬级抬价收购。
为稳定市场预期,当市场价格高于最低收购价较多时,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可暂缓轮入,并按管理权限报批后适当延长轮换空库期。
三、加强委托收储库点资格审查。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地方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委托收储库点资格的审查和复查。
委托收储库点必须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和农发行贷款资格。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报中储粮总公司审核备案后对外公布,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
在确定委托收储库点时,要统筹考虑中储粮公司直属库、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地方国有粮库,以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确保储粮安全。
四、规范委托收储企业行为。
中储粮各有关分公司要依法统一规范最低收购价粮食委托收购合同文本,督促委托收储企业健全粮油收购的各项手续,及时填写收购码单等原始凭证,如实报送收购数量、等级、价格等情况;要加强对委托收储库点、延伸库点的收购数量、等级、价格的验收和监管,规范企业收储行为;对收购进度和市场价格要跟踪监测分析,发现异常情况要逐笔进行核查。
五、加强收购资金供应管理。
各级农发行要切实做好收购资金供应管理工作,按照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有关要求,严格审核发放收购贷款,及时足额保证资金供应。
同时,要加大对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资金使用情况的核查力度,认真核对收购凭证,根据实际入库进度审核支付贷款,对违反收购质价政策的要坚决停贷。
六、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
地方粮食、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在地原则,采取抽查、巡查、交叉检查等方式,进一步加强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落实监督检查责任。
按照《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等有关规定,严厉查处压级压价、抬级抬价、虚报进度、“转圈粮”套取补贴、骗取信贷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要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取消企业的政策性粮油收储资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对从事粮食收购的其他经营者也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规范其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七、加强收购工作的领导。
各地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预案》的要求,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今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各项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要抓紧腾仓并库和仓库维修,抓好临时存储粮食销售和出库,确保新粮收购仓容。
各有关省(区、市)的相关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研究、及时解决中晚稻收购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中晚稻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附件:
2010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国家粮食局
农业发展银行
中储粮总公司
二0一0年九月十一日
附:
2010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
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精神,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执行本预案的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主产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11省(区)。
其他中晚稻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第三条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0.97元,粳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1.05元,以2010年生产的国标三等中晚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即中晚籼稻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44%~47%(含44%,不含47%);粳稻杂质1%以内,水分14.5%以内,出糙率77%~79%(含77%,不含79%),整精米率55%~58%(含55%,不含58%)。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中晚稻为2010年生产的等内品。
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
最低收购价是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委托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收购价。
非标准品中晚稻的具体收购价格水平,由委托收购企业根据等级、水分、杂质等情况,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01〕146号)有关规定确定。
对整精米率达不到相应质量等级标准下限要求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价0.75%;不足1个百分点,不扣价;高于标准上限的不增价。
整精米率低于38%的中晚籼稻和整精米率低于49%的粳稻不列入最低收购价范围。
第四条在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11个中晚稻主产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
(1)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的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和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所属企业;
(2)上述11省(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7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第五条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中晚稻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
委托收储库点应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和农发行贷款资格,有一定的规模和库容量,仓房条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
在确定委托收储库点时,要统筹考虑中储粮直属库、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地方国有粮库,以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确保储粮安全。
委托收储库点名单,报中储粮总公司审核备案后对外公布,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
委托收储库点可根据农民售粮需要设点延伸收购,在不增加国家费用补贴的前提下,必须自行负责将延伸收购点收购的中晚稻及时集并到委托收储库点。
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也要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一定数量的委托收储库点,并积极入市收购,充实地方储备。
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设定的委托收储库点要与中储粮分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相互衔接。
委托收储库点确定后,由中储粮分公司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分别与其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统一规范合同范本,明确有关政策及双方权利、义务等。
委托收储库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收购。
中储粮总公司及有关分公司要加强对收购入库粮食数量和质量的监管。
第六条第三条规定的最低收购价适用时间:
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8省(区)为2010年9月16日至2010年12月31日,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为2010年11月16日至2011年3月31日。
在此期间,当中晚稻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时,由各承贷库点和委托收储库点按照本预案第三条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在上述中晚稻主产区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中晚稻。
第七条中晚稻上市后,地方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切实履行收购义务,积极入市收购新粮。
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发挥主渠道作用。
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为各类收购主体入市收购提供信贷支持,保证具备贷款条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资金供应。
第八条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轮入的中晚稻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
主销区地方政府要督促当地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积极到主产区收购中晚稻。
第九条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应积极入市收购新粮用于轮换。
当市场价格高于最低收购价较多时,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可暂缓轮入,并按管理权限报批后,适当延长轮换空库期,但中央财政不再负担延长期内的保管及利息补贴。
为防止出现“转圈粮”等问题,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以及承担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收储任务的库点一律不得直接和间接购买国家拍卖的最低收购价中晚稻。
为调动企业参与中晚稻收购和经营的积极性,预案执行期间,原则上停止中央、地方储备库存中晚稻的大批量集中拍卖活动。
对确有长期供货合同的中央和地方储备中晚稻,分别由中储粮总公司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备案后,定向销售给稻谷加工企业。
预案执行期间,粮食经营企业不得故意低价销售,冲击市场。
第十条委托收储库点按最低收购价收购中晚稻所需贷款(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由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向农业发展银行承贷,并根据中晚稻收购情况及时预付给委托收储库点,保证收购需要。
对于没有中储粮直属企业的市(地)区域,为保证收购需要,可暂由中储粮分公司指定该区域内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资质较好的收储企业承贷;收购结束后,贷款要及时划转到中储粮公司直属企业统一管理。
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和收购费用及时足额供应。
收购费用为每市斤2.5分钱(含县内集并费),由中储粮总公司包干使用,其中拨付委托收储库点直接用于收购的费用不得低于每市斤2分钱。
第十一条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中晚稻主要用于充实地方储备,所需收购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及时足额发放。
有关收购、保管费用和利息按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预案执行期间,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省粮食局每五日分别将中储粮分公司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中晚稻品种、数量汇总后报国家粮食局。
中储粮总公司汇总的数据要同时抄送农业发展银行。
具体报送时间为每月逢5日、10日期后第二天中午12时之前。
省级农发行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最低收购价收购资金的发放情况抄送当地中储粮分公司。
同时,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将最低收购价中晚稻每月收购进度情况抄送当地农发行省分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各收储库点要每5日将收购进度抄报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情况,分别由中储粮总公司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于本预案执行结束后一个月内,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
第十四条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中晚稻,粮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动用。
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委托收储库点收购的中晚稻品种、数量、等级等进行审核验收。
对验收合格的中晚稻,由中储粮有关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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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 民族 农业部 关于 印发 2010 年中 晚稻 最低 收购价 执行 预案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