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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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经___年___月___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名,委员名,候补委员名,每届任期年,可以连任。
第三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接受本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业主委员会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业主委员会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物业管理区域范围:
东至_________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物业类型(多层住宅□小高层住宅□高层住宅□别墅□办公楼□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楼□工业区□其他类型物业□)类。
(请用“√”表示)
(六)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占地面积:
______________平方米。
房屋总建筑面积:
_____平方米,其中住宅______平方米,___户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七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决定选聘、续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审议和批准业主委员会拟定的物业服务合同条款;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五)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
(六)设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审议活动经费的开支情况;
(七)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更改或者撤销不适当的决定;
(八)审议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九)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业主大会可以选择下列形式召开会议,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首次业主大会的形式和内容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确定。
(一)集体讨论的形式;
(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这两种会议形式都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第九条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选择以下第_____种方式:
(一)由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适用于业主人数较少的);
(二)由业主和成立业主小组的组长参加业主大会会议(适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包含多种物业类型或业主人数较多的)。
同一物业类型业主人数较多的,业主应以楼群、楼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分别推选出各自的小组组长,由小组组长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各类型物业业主小组及小组组长具体产生方式如下:
1、__________类型物业以_____幢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
2、__________类型物业以_____单元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推选小组组长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小组组长应当积极配合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开展业主大会活动,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7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十一条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字。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____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
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组织小组组长或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弃权。
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投票的真实性负责,业主应当及时向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提供或核对相关身份证明、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业主预留的联系地址和通讯方式发生变更的,应于15日内及时通知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或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
未及时通知的,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按原预留地址发出的书面通知或信函,在交寄邮戳载明的日期7日后(含交寄日)视为有效送达。
(三)公开计票的,要有不少于十名非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及半数以上的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参加,并对计票的相关情况予以书面签字认可。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每(季度/半年/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业主委员会有权核实提议人的业主身份、投票权数,无法核实业主身份的提议人其提议无效;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涉及本区域物业管理公共利益,经物业管理企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的;
(四)半数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的;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会议筹备工作
会议召集人应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
包括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身份等,并在业主中推选选票、表决票的发放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各若干人。
(二)发布公告
会议召集人应在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会议程序、会议需要表决事项及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最短不少于7日。
第十四条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一)会议召集人就本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目的、会议召集情况及业主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
(二)会议召集人就本次会议需要决议事项进行说明;
(三)筹备组会同居委会(村委会)核实到会业主身份,发放选票;
(四)按照会议议程进行选举或者表决;
(五)回收选票;
(六)现场公开计票;
(七)现场公布业主大会会议结果;
(八)公告业主大会会议结果。
会议召集人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
会议记录统一由业主委员会保管。
第十五条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一)发放选票
业主大会筹备组会同居委会(村委会)组成发放组(发放组至少由2人组成,其中1名须是居委会(村委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将选票送达每户业主。
投票表决期间业主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的,应当通过快递或其他有效方式将选票送达。
(二)组织投票
投票采用“流动投票”及“固定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业主收到选票后可以立即投票,并应将填好的选票投入流动投票箱内。
每次发放选票结束后,应当立即封箱交由居委会(村委会)集中保管。
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固定投票箱,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选票填好投入投票箱。
邮寄的选票应当放入投票箱,在开票时当场拆封。
(三)组织计票
组织计票时,为投票截止时间。
投票结束后,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组成监票组、计票组,进行现场验票、计票。
计票结束后,计票及监票人应当立即对计票结果签名确认。
必要时可邀请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四)公告业主大会会议结果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业主大会会议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公告应当由居委会(村委会)加盖公章确认。
会议召集人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
会议记录统一由业主委员会保管。
第十六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包括的内容
(一)表决通过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_______专有部分面积。
(计入或不计入)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
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人数和票权数)______已表决的多数票。
(计入或不计入)。
第十九条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业主不出席,也不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视作弃权,但必须服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3月□6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请用“√”表示)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5人单数组成。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履行业主大会授权工作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管理规约》的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三)拟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增补、改选工作;
(五)依照相关规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
(六)经业主大会授权,选聘、续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并经业主大会对拟订和修改的物业服务合同条款审查同意后,负责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物业服务合同;
(七)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分配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九)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十)执行业主大会的有关决定和决议,并公示告知全体业主;
(十一)配合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区管理工作,协调业主之间及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
(十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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