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5379350
- 上传时间:2022-10-29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20.89KB
上海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上海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二章培训和考核管理
第六条(分类管理)
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业和性质分为以下九类:
(一)A1:
适用于餐饮行业食品卫生管理员;
(二)A2:
适用于餐饮行业主要负责人;
(三)A3:
适用于餐饮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和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四)B1:
适用于食品流通行业食品卫生管理员;
(五)B2:
适用于食品流通行业主要负责人;
(六)B3:
适用于食品流通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和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七)C1:
适用于食品生产行业食品卫生管理员;
(八)C2:
适用于食品生产行业主要负责人;
(九)C3:
适用于食品生产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和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第七条(培训的一般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参加上岗前的初次培训和在岗期间的每年再培训,并按照培训大纲的要求,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学时。
培训情况应当有记录(格式见附件1)。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培训形式)
食品安全培训包括以下形式:
(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的培训;
(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食品安全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参加前款所列培训形式之一的食品安全培训,但第
(一)项所列培训形式仅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岗期间的每年再培训和A3、B3、C3类中的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上岗前的初次培训。
第九条(培训大纲和考核要求)
食品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要求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培训学时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上岗前的初次培训,应当按照以下学时要求进行:
(一)A1、B1、C1类不少于50学时;
(二)A2、B2、C2类不少于20学时;
(三)A3、B3、C3类不少于15学时。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岗期间的每年再培训,学时应当不少于初次培训学时的50%。
第十一条(培训档案)
从事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食品安全培训的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姓名、岗位、培训日期、地点、方式、教材、教师、学时数和考核日期、成绩等内容。
第十二条(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考核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参加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者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的食品安全考核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组织的全市统一的在线食品安全考核。
考核应当凭培训记录参加。
第十三条(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培训合格证明)
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考核合格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者其委托的考核机构发放培训合格证明(格式见附件2),并加盖“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培训专用章”。
培训合格证明有效期4年。
有效期届满前,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参加食品安全考核,并取得新的培训合格证明。
培训合格证明全市通用。
不同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的培训合格证明不得混用。
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行业中取得较高等级培训合格证明的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可以从事较低等级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如A1类可以从事A2类的活动,依此类推)。
第十四条(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考核不合格的处理)
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考核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
补考不合格的,应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后,再次参加考核。
第十五条(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培训和考核信息库)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建立全市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信息库。
第三章培训机构、考核机构和培训师资管理
第十六条(培训机构的条件)
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核准其有从事培训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具有与其开展的食品安全培训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第十七条(培训机构信息登记)
培训机构应当将其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培训师资等信息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信息登记表格式见附件3)。
第十八条(考核机构的条件)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具体承担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考核工作,签订委托合同,并发给委托考核证明(格式见附件4):
(二)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核准其有从事相应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具有能够满足20人以上同时开展在线考核需要的场所和设施;
(四)具有专职或者兼职的考核管理人员;
(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培训师资人员的条件及其培训和考核)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和培训机构组织的食品安全培训应当由具有食品安全相关专业背景并经专门培训和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称培训师资人员)授课。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可以组织对培训师资人员开展食品安全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并将培训师资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情况抄告其受聘单位。
第二十条(培训机构、考核机构和培训师相关信息的公布)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将经其信息登记的培训机构、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和经其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培训师资人员名单及相关的培训、考核等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培训管理
第二十一条(培训和食品卫生许可)
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不符合前款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对其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培训情况一并进行检查;
必要时可以对其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食品安全法规、知识和技能的掌握情况进行现场考核。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安排未按本办法要求经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上岗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上述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从事有关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按本办法要求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后上岗。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现场考核发现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食品安全法规、知识和技能掌握不良的,应当责令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其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重新考核)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抽取该单位30%以上的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责令该单位组织其在一个月内重新参加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食品安全考核:
(一)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
(二)受到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行政处罚的,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违法食品、食品用产品的除外;
(三)十二个月内受到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
(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重新考核不合格的,其原取得的培训合格证明作废。
第二十四条(从重处罚的情形)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安排未经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上岗或者未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组织有关的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一个月内重新参加食品安全考核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该单位的有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可以依法从重实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记录(暨考核申请表)
编号:
姓名
身份证号
照片
学历
□小学及以下,□初中,□高中,□中专/职高/技校,□大专及以上
岗位类别
□主要负责人,□食品卫生管理员,□关键岗位操作人员,□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岗位名称
工作单位
地址邮编
电话
行业类别
□餐饮,□流通,□生产
许可证号
()食证字[]第号
以下至“领证人签收及备注”前内容由培训单位填写
培训单位
单位性质
□本单位,□主管部门,□培训机构
培训类别
□A1□A2□A3□B1□B2□B3□C1□C2□C3
培训记录
日期
学时
内容
教师
年月日
考核机构
考核成绩
考核日期
补考成绩
领证人签收及备注:
填表说明
1.编号:
(1)主要负责人、食品卫生管理员、关键岗位操作人员及其他参加全市统一在线考核的人员,由考核机构在培训考核网络平台上自动生成编号后填入空格中;
(2)参加全市统一在线考核的人员,由培训单位按“4位年份号+6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流水号”填写,例“2008000001”;
2.行业类别:
(1)餐饮包括饭店、小吃店、快餐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盒饭、桶饭生产)、餐饮食品现制现售等;
(2)生产包括从事保健食品、生猪产品等食品生产(盒饭、桶饭生产除外)的单位;
(3)流通包括除上述餐饮和生产以外的销售、储运、食品交易市场等食品经营单位;
3.培训类别填写按《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规定。
4.表中可选项请在所选项目前的“□”内打“√”;
5.培训记录不够填写可另加附页;
6.无工作单位参加培训的人员,可不填写生产单位部分的相关内容;
7.向考核机构递交申请时,请在下方粘贴身份证件复印件,除表中照片外再另附制证照片1张。
附件2
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封面
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内芯
附件3
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机构信息登记表
机构名称
(盖章)
主管部门
机构性质
□公办□民办□其他
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上海 食品 生产经营 人员 食品安全 培训 考核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