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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制度;
共和主义
Relationbetweentwoconceptsofliberty
[Abstract]:
Thereisthefundamentaldifferencebetweentwoconceptsofliberty,butthismeansnorelation;
thepositivelibertyisakindoffreedomwhichisregardedasthemeans,namelythefreedomofdemocracy;
thenegativelibertyisakindoffreedomasthepurpose,anditisduetodemocracythatitisrealizedeffectively.Therelationbetweentwokindsoffreedomalsoincludesalevelasmeansandaspurposes,exceptdifferenceknowntoall.
[Keywords]:
Negativeliberty;
Positiveliberty;
Democraticsystem;
Republicanismdoctrine
两种自由概念是对两种不同性质问题的回答,而且对其中一种问题的回答也并不必然决定着对另一问题的回答,因而伯林认为它们之间并没有逻辑上的必然关联。
但是没有逻辑上的必然关联是不是就意味没有任何关联呢?
通过考察共和主义对自由主义消极自由概念的批评,本文认为“我被控制到何种程度?
”与“谁控制我?
”之间存在着某种微妙的关联。
如果两种自由概念之间有着某种微妙的关联,那么它们之间究竟存在着怎样微妙的关联呢?
让我们先从柏林的两种自由概念谈起。
1、两种自由概念
两种自由概念的区分是以赛亚·
伯林的杰出贡献,他的本来意图是区分两种意义的自由概念及其众多的扭曲形式,而并没有进一步认为消极的自由概念正确,而积极的自由概念错误。
伯林本人的确倾向于消极的自由概念,但是这不意味着积极的自由概念不存在可取之处,或者说消极的自由概念与积极的自由概念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
伯林的意图并非如此。
因为伯林说的很清楚,两种自由概念针对的是两种完全不同的问题,消极自由概念所针对回答的问题是:
人们必须被允许不受干涉地做他自己有能力去做的事或者成为他自己愿意成为的人的那个领域是什么;
而积极的自由概念所针对回答的问题是:
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是决定我们做这个或成为这样而不是做那个或者成为那样的那种控制或干涉的根源。
①也就是说,消极自由概念所面对的问题是:
处在政治社会中的我们在多大程度上被统治,政府能够干涉我们的范围究竟有多大,干涉的程度有多深,我们在什么样的程度上应当不受干涉。
积极自由概念所面对的问题是:
谁统治我们,谁告诉我们应该做什么或成为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或成为什么。
到这里其实已经很明白了,两种自由概念所针对回答的问题有着明显的不同,尽管对这两种问题的回答可能会存在某种程度上的重叠,但是它们依然是两种不同问题的解答。
然而,人们却普遍地误解了伯林的工作,似乎两种自由概念不能相容。
仿佛积极自由概念有着某种潜在的必然的危险,而它一旦实现就必将侵犯或者压制到消极自由一样;
同时,强调消极自由的价值仿佛就意味着排斥和否定积极的自由。
这依然是两极对立的思维模式。
当然伯林对于多元论的强调及其对于消极自由概念和积极自由概念的一褒一贬,起到了一定程度上的误导作用。
但尽管这样,伯林也明确说过这样的话:
两种自由概念虽然是对自由的两个核心含义的概括,但是“我认识到它们是不同的,是对两种不同性质的问题的回答;
它们虽然同源,但在我看来它们却并不冲突,也就是说对其中一个问题的回答并不必然决定着对另一问题的回答。
两种自由都是人类的终极目的,两者都必须受到限制,两种概念在历史上都可能被滥用”。
②这就是说,伯林虽然认为消极自由乃是自由的本质,但是却并不认为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存在绝对的冲突,两者不能共存,即只有牺牲另一方才能保全自己。
伯林的意思很明确,积极自由被滥用的危险可能更多点,所造成的后果也可能更严重些,但是所有的滥用都是积极自由概念的扭曲形式,都是一种极端的没有限制的滥用,并不是积极自由概念的本意;
然而同时,消极自由也同样存在着被滥用的危险,也存在着种种极端的没有限制的扭曲形式,这种消极自由概念的扭曲形式及其滥用同样会带来危害和灾难。
所以伯林对于两种自由概念的界定和评价,并没有暗示说消极自由概念正确,而积极自由概念错误,或者说消极自由不能被限制,而积极自由存在着必然被滥用的危险以及必然带来巨大的政治灾难。
伯林的意思很明确,两者都存在被滥用的危险,都有着无数的扭曲形式,两者都应该在实践中受到限制和约束。
两种自由概念是对两种不同性质的问题的回答,因而就不存在必然的不可调和的矛盾与冲突。
2、消极自由的批评者
消极自由概念对于自由的理解集中表现在私人生活领域与国家公共权力之间的存在这一条不可逾越的分界线,消极自由概念坚持自由的保证就在于这条严格的分界线的确立,自由就是界线以内免受任何形式的干涉和强迫。
所以消极自由实际上是与任何形式的政府相容的,只要这个政府以法律的形式确认这条界线的存在,并且以法律的形式保证这条界线以内的个人自由。
消极自由不管这个政府是民主制的,贵族制的,还是君主制的,它所要求的是一个不受干涉的自由领域,只要给予并承认这个领域的存在,任何政府形式与消极自由都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对立,也就是说消极自由与任何形式的政体都可能是相容的。
共和主义者对于伯林的消极自由概念进行的严厉批评,根本原因就在这里,即伯林所理解的个人自由并不是只有在自由国家中才能实现,这与共和主义的学者们所主张的观点之间存在矛盾。
比如,昆廷·
斯金纳就认为只有一个自由的国家才能保障个人的自由,而任何依赖于他人——国王或者独裁者——的善良意志而获得的个人自由都不是真正的自由,这种自由的本质实际上还是奴役,即奴隶主给予奴隶的自由永远不是真正的自由,自由不能依赖于自我以外的任何善良意志,而只能取决于自己。
③伯林的看法我们已经明白了,他的消极自由是可以与任何形式的政府相容的,不论是君主制的还是民主制的,或者别的政治制度。
也就是说,伯林认为自由的实现并不必然依赖于一个自由的国家,一个自由的共和政体并不是自由的必要条件。
对此,斯金纳当然是持批评态度的,斯金纳坚持古典共和主义的自由观念,即一个人之所以自由,就是因为他处在一种无须依赖他人而行动的地位,就是说,摆脱其他社会成员所强加的任何强制,能够完全按照个人的意志和判断行事。
这种个人自由指的是没有强制,尤其是没有其他社会成员对一个人独立行动以追求自身既定目标的能力所强加的限制。
从这一点来看,斯金纳对于自由的理解实际上与消极自由概念并无多大的不同,但是关键在于后面的论述,即是否在任何形式的政体下,我们都能够保障实现我们的这种自由。
斯金纳认同了马基雅维里的观点,后者认为只有生活在共和政体下的人们,才有希望保住个人自由以追求他们的既定目标,而不论这些目标是为了获得权力和荣耀,还是仅仅为了保护安全与财富;
而斯金纳更进一步指出,这种共和国的要旨在于,它必须保持着一种自由的状态。
否则,这个政治共同体的个体成员们就会发现他们的个人自由将被剥夺。
也就是说,一旦一个政治共同体丧失了按照自己的普遍意志而行动的自由,开始屈从于其自身的野心勃勃的一个伟大领袖的意志或者一些野心勃勃的强大邻邦的意志之时,它的公民将发现自己成为了他们主人目的的工具,因而将丧失他们追求自己目的的自由。
一个受奴役的共同体必然伴随着个人自由的丧失。
斯金纳认为,只有在一个共和国的自治形式下,一个人的自由才能够得到充分的保证。
自由在于独立和自主,也就是在于不依从,如果你不能独立和自主,而是落到了一种政治屈从或依附的状态,那么你就很容易被政府用暴力或其他强制性的手段剥夺了你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也就变得不自由了。
自由的状态在于不存在任何专断的权力,即使这种专断的权力并没有剥夺你的自由,但是它的存在就意味着你是处在屈从和依附的状态下,也就是说任何一种专断权力的存在都意味着你在实质上处在奴役之中,因为你的个人自由依赖于那一专断权力的善良意志,随时都有可能被剥夺,个人自由没有被剥夺的状态并不必然就意味着你处于自由状态中。
因为允许任何一种专断权力的存在就意味着这个政治共同体不是自由的,而个人自由只有在自由国家之中才能够得到实质的保障。
④
对伯林持批评态度的还有社群主义者查尔斯·
泰勒,他指出,在伯林看来,消极自由理论是关涉到主体在其中不受干涉的领域的理论,而这一理论实质上只能依赖于一种“机会概念”。
泰勒认为,按照伯林的看法,自由就是指我们能做什么,或者说有什么是敞开着给我们做的,也就是说伯林式的自由只存在于没有障碍的地方,一个人要想获得自由,其充分条件就是没有阻碍的东西。
泰勒的观点是,⑤从主体实现的角度看,自由即使没有外在的障碍,也存在着内在的障碍,而对自由的内在障碍不能仅仅按照主体所认识的样式来确定,主体并不是最终的裁定者。
因而在泰勒看来,主体对于他自己的真正目标,对什么是他真正想要摒弃的这个问题,他自己可能是完全错误的。
在这个问题上,如果他是完全错误的,那么就“自由”一词的有意义的层面而言,他其实并不自由,从而,他在有意义的世界中就并不真正自由。
对于消极自由概念的批评我们已经看到了,就泰勒的批评而言,存在着某种伯林所担心的危险,而这种危险也正是积极自由可能带来的危险之一,即认为某些人并不懂得自己真正想要的或者真正想做的以及真正对自己有益的东西是什么,即人们可能对于自己是否自由缺乏了解,因而需要已经了解了什么才是真正的有意义的自由的人来指导和教育,也就是说,人们可以被强迫着去追求真正的自由。
这一点理由是不成立的,因为我们稍经思考就能明白,这种观点为****和压迫敞开了大门。
伯林指出了积极自由概念可能带来的危险及其被滥用的严重后果,但是并没有完全否定积极自由概念的意义。
积极自由天然地追求民主,当然总是倾向于实质民主或者直接民主,在民主制度成熟的国家,积极自由的极端化当然会造成很多灾难,为保障消极自由起见,的确应当对积极自由进行严格限制;
但是对于那些民主制尚未确立或成熟的国家,消极自由的实现又有赖于积极自由的支撑。
同时,斯金纳的批评实际上并不是批评消极自由,而是批评因此而来的对于积极自由的忽视,强调自由制度的脆弱。
也就是说,人们不去追求积极自由,没有积极的政治参与热情,自由制度就会逐渐败坏,而消极自由很可能在自己对于政治生活的消极态度中最终丧失自身。
斯金纳担心的是自由国家的败坏会导致消极自由的丧失,而不是批评消极自由不可取,相反,斯金纳对于消极自由的批评是以承认消极自由为前提的,这一点我们在前面对他的观点进行解释之时就已经可以推论出来了。
他们对伯林的消极自由概念的批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指出了可能存在的问题,但是在更大的程度上,构不成一种严重的致命性的反驳,相反这种批评更类似于一种有益的补充。
伯林认为消极自由与政府形式没有必然的联系,是有其自己的理由的,也是由自己的条件和语境的。
消极自由针对的问题实质是“我被控制到何种程度”的问题,而不是“谁在控制我”的问题,我们只能从其针对的问题来界定消极自由概念,从这一点看来,消极自由的确与政府所采取的形式无关。
按照自由的本质含义来讲,自由就是自由,与保障自由实现的手段/政府形式无关,因为从理论上说,那是另外一个问题。
伯林之所以对积极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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