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集团有限公司机关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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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有限公司机关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公司)机关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根据《鞍钢集团公司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鞍钢政发〔2015〕31号)和《鞍钢工程公司机关部门、单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工程政发〔2015〕14号)有关规定,结合xx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集团公司机关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xx集团公司机关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业务支出是指为机关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xx集团公司对机关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指导监督。
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和总会计师负分管责任,纪委书记负监督责任。
第五条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xx集团公司机关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结合实际。
坚持保障公务与履行节约相结合,结合xx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实际,从严控制xx集团公司机关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及业务支出水平。
(三)坚持廉洁节俭。
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四)坚持规范透明。
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xx集团公司机关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xx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xx集团公司机关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相关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制定、修订xx集团公司机关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相关管理制度。
第七条xx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制定、修订xx集团公司机关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公务用车、办公用房、通信费用、业务招待费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xx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修订xx集团公司机关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差旅费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xx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修订xx集团公司机关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因公出国(境)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xx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负责xx集团公司机关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xx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对xx集团公司机关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的规范性审查。
第十二条xx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负责组织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对xx集团公司机关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第十三条xx集团公司机关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其薪酬体系中已包括公务交通补贴的,不再配备公务用车,不再报销公务用车费用或者另行发放公务用车费用定额补贴。
第四章 办公用房管理
第十四条xx集团公司机关部门及分(子)公司应当按照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的原则xx办公用房,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修。
要公平配置、集约使用办公用房资源。
xx集团公司机关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原则上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xx集团公司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xx集团公司机关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办公室(含休息室、卫生间,下同)使用面积标准按照职务级别划分:
xx集团公司部级领导的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45平方米;处级领导的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35平方米。
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第十六条xx集团公司机关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新配置办公用房要严格执行配置标准。
现有的办公室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采取调换或者合用方式解决;必须采取工程改造方式的,如受现有建筑结构布局、线路和消防、空调等设施设备客观条件限制,待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者领导干部职务变动调换办公室时解决,不应造成新的浪费。
第十七条xx集团公司机关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办公用房因使用年限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五章 培训管理
第十八条xx集团公司机关部门及分(子)公司要围绕提高负责人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开展必要的培训。
第十九条xx集团公司机关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需参加鞍钢集团外部培训机构培训的,一律由xx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批准、备案,否则不准核销培训费用。
第二十条xx集团公司机关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参加出国培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鞍钢集团有关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执行,不得参加无实质需要的国外培训。
第六章 业务招待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业务招待是xx集团公司机关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因企业生产经营业务需要,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的活动。
业务招待主要分为商务、外事、其他公务招待活动等。
商务、外事招待活动是指与分(子)公司生产经营业务相关,与客户、合资合作方等方面进行的必要的招待活动。
其他公务招待活动是指国家、省、市等党政机关部门、团体来访时的各类招待活动。
第二十二条业务招待标准
(一)业务招待活动原则上安排在鞍钢集团所属接待服务单位或协议酒店进行。
本着务实节俭、从严控制招待费用的原则,不得安排招待对象到高档的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经营场所活动。
(二)商务、外事招待活动分为重要招待活动和一般招待活动。
重要招待活动宴请标准为每人每餐500元以下(含酒水、饮料,下同),赠送纪念品每次人均500元以下;一般招待活动宴请标准为每人每餐300元以下,赠送纪念品每次人均300元以下。
(三)其他公务招待活动宴请标准,控制在每人每餐200元以下,特殊情况经xx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适当上浮,不赠送纪念品。
(四)严格控制陪餐人员数量,原则要求与招待对象业务相关人员陪同用餐,对每次业务招待活动实行招待费用总额和人均费用双控管理,报销费用时填写《业务招待费用核销表》。
对商务、外事招待,陪餐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50%;其他公务招待陪餐人数按下列标准控制: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出国(境)访问时,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在申报因公出国(境)请示中注明,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标准掌握。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二十三条纪念品管理
在商务、外事活动中,根据需要,必要时可以赠送纪念品,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xx集团公司机关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在商务、外事招待活动中所赠送的纪念品,必须贯彻节约、从简原则,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为主,注意开发使用具有xx集团公司元素、特色、标识及利用xx集团公司产品或材料制作的纪念品,纪念品要安全环保。
严禁赠送现金和购物卡、消费卡、商业预付卡等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贵重物品等。
(二)要建立纪念品订购、领用等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xx集团公司机关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所发生的费用应当由相关部门及时结算。
业务招待费用的报销应提供内部审核流程、发票以及招待清单,如实反映招待对象、业务活动内容、招待费用等情况,严禁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第七章 国内差旅管理
第二十五条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国内公务活动的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鞍钢集团公司规定执行。
(一)xx集团公司机关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住宿费实行限额凭票报销。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住宿费用限额标准如下:
序号
行政职务
住宿费上限标准(元/天)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其他直辖市、省会、特区
一般地区
1
部级领导
800
700
600
2
处级领导
700
600
500
注:
特区包括珠海、汕头、厦门、海南。
(二)出席会议、随上级团组考察,按会议和团组规定缴纳住宿费用,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二十六条出差补助标准
(一)出差补助按伙食补助每人每天40元、通讯补贴每人每天10元、交通补贴每人每天30元标准执行。
工资薪酬中享受通讯补贴的不再享受通讯补贴。
出差天数按自然天数计算。
(二)到本市郊区出差,需在外就餐的,出差补助每人每天30元。
(三)因工作需要,经组织安排到外市参加培训学习,往返途中享受出差补助。
学习期间餐费自理的,短期(一个星期以内)培训学习期间,按出差享受出差补助;长期(超过一个星期)培训学习期间,补助标准为30元/日。
在本市参加业务培训学习,不享受出差补助。
(四)如果出差由相关方接待安排交通、就餐服务的,不再享受出差补助。
第二十七条国内交通费标准
(一)交通工具乘坐上限标准
序号
行政职务
交通工具乘坐等级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飞机
1
部级领导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高端经济舱
2
处级领导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特殊情况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乘坐火车软席,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高铁/动车一等座。
二等舱,特殊情况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乘坐轮船一等舱。
经济舱
其它长途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据实报销。
要结合实际情况,坚持从严控制费用原则,尽可能节约费用,控制成本支出。
(二)乘坐飞机,机场专用车票据实报销。
(三)出差期间发生的车船订票费据实报销。
第二十八条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国内差旅活动,从严控制国内差旅随行人员。
严禁用公款或者变相用公款在国内旅游。
第八章 出国(境)管理
第二十九条因公临时出国(境),要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和考察性出访,不得安排与分(子)公司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无关的人员随行。
出访团组应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出访任务须严格限定在组团单位业务主管范围之内,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三十条xx集团公司机关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要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和任务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者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无故延长因公临时出国(境)时间。
xx集团公司机关部门及各分(子)公司要严格规范国(境)外接待工作,严禁超标接待。
严禁用公款或者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第三十一条xx集团公司机关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出访要严格遵守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铺张浪费。
第三十二条出国(境)考察期间的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等均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规定执行。
(一)伙食费、公杂费,按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
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方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三)随上级团组出国,如团组规定缴纳的相关费用已包含伙食费和公杂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否则,由xx集团公司按规定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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