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事务处理程序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5374086
- 上传时间:2022-10-29
- 格式:DOCX
- 页数:47
- 大小:114.02KB
会计事务处理程序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会计事务处理程序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会计事务处理程序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4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六條 商業應以功能性貨幣為記帳本位,至因業務實際需要,而以其他貨幣記帳者,仍應在其決算報表中,將其他貨幣折合功能性貨幣。
第七條 商業會計之記載,除記帳數字適用阿拉伯字外,應以我國文字為之;
其因事實上之需要,而須加註或併用外國文字,或當地通用文字者,仍以我國文字為準。
第八條保險業會計年度應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人壽保險業得使用電子方式處理全部或部分會計資料,但其處理方法應遵守有關法令之規定。
貳、資 產
第十條 保險業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及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編製年度、半年度與季度合併財務報告及年度與半年度個體財務報告。
保險業若無子公司者,應依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編製個別財務報告。
保險業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應依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資產係指其未來經濟效益流入企業極有可能,且其成本或價值能可靠衡量者。
第十二條 資產之構成以取得所有權為原則,但僅能取得使用權或其所有權尚未取得而已獲使用權者,得以使用權為構成條件。
第十三條 各項資產應以取得、製造、或建造時之實際成本為入帳基礎,所謂實際成本,凡資產出價取得者,指其取得價格及取得至適於營業上使用或出售之一切必要而合理之支出;
其自行製造或建造者,指自行製造或建造,以至適於營業上使用或出售所發生之直接成本及應分攤之間接費用。
第十四條 資產之取得為支付現金者,所支出之現金數額即為該項資產之成本;
資產之成本包括:
一、購買價格(包含進口稅捐及不可退還之進項稅額),減除商業折扣及讓價。
二、為使資產達到能符合管理階層預期運作方式之必要狀態及地點之任何直接可歸屬成本。
三、拆卸、移除該項目及復原其所在地點之原始估計成本,該義務係企業於取得該項目時,或於特定期間非供生產存貨之用途而使用該項目所發生者。
第十五條 資產之取得係透過交換一項或多項非貨幣性資產,或一組貨幣性及非貨幣性資產而取得。
除(a)交換交易缺乏商業實質,或(b)換入資產及換出資產之公允價值均無法可靠衡量外,應按公允價值衡量。
於前述除外情況下,交換交易所取得資產之成本應以換出資產之帳面金額衡量。
非貨幣性資產的交換涉及現金補價者,應作為計算換入資產成本及換出資產損益的調整項目。
資產之取得係以債權交換者,應以所取得資產之公允價值為成本;
其無公允價值者應以客觀合理方法估計之。
第十六條 因受贈而獲得之資產,以其取得時按公允價值入帳,無公允價值時得以適當估價計算之;
所稱公允價值者,係指交易雙方對交易事項已充分瞭解並有成交意願,在正常交易下據以達成資產交換或負債清償之金額。
第十七條 一次取得數種資產,而其成本之全部或一部為一總數無細數可稽者,應依各該資產之公允價值比例分攤;
其無公允價值者應以客觀合理之方法估計之。
第十八條 資產應作適當之分類,並按相對流動性之順序排列;
各資產項目預期於財務報導日後十二個月內回收之總金額及超過十二個月後回收之總金額應分別附註揭露。
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避險之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待出售資產、投資性不動產等項目有關公允價值之衡量及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三號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資產價值或使用權之存續為有限期者,應於限期內將其價值依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分期攤銷,轉作費用或其他資產之成本,惟投資性不動產之後續衡量得採公允價值模式。
前項將資產價值或使用數轉列之標準如下:
一、自用不動產及設備之後續衡量應採成本模式;
投資性不動產之後續衡量則得採公允價值模式,其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六號及第四十號規定辦理。
不動產及設備之各項組成若屬重大,應單獨提列折舊。
折舊方法之選擇應反映未來經濟效益預期消耗型態,若該型態無法可靠決定,應採用直線法,將可折舊金額按有系統之基礎於其耐用年限內分攤。
計算折舊時應估計其殘值,然後就減除殘值後之餘額按法令許可之方法攤銷之;
不動產及設備估計耐用年限及所使用的折舊方法及殘值,至少應於每個會計年度終了評估一次。
估計耐用年限、折舊方法及殘值的改變應視為會計估計變動,於發生變動之日起,資產帳列價值應於耐用年限內以新的折舊方法逐期攤提。
折舊已提列完畢不再使用之資產,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重分類至待出售資產或予以除列。
投資性不動產之後續衡量採公允價值模式者,自選定採用之時起,應就投資用不動產逐筆委託外部聯合估價師事務所依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關規定進行評價、應於資產負債表日檢討評估公允價值之有效性,洽估價師檢視原估價報告,以決定是否重新出具估價報告,以及應至少每半年取具估價師出具之估價報告。
投資性不動產選定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者,於選用時之保險負債亦應採公允價值評估。
保險負債公允價值如大於帳列數,其差額應提列責任準備並調減保留盈餘。
二、租賃產生之使用權資產,其後續衡量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規定之成本模式辦理。
但若承租人對其投資性不動產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第四十號「投資性不動產」中之公允價值模式,承租人亦應對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四十號之投資性不動產定義的使用權資產適用該公允價值模式。
三、無形資產之後續衡量應採成本模式,攤銷方法之選擇應反映未來經濟效益預期消耗型態,若該型態無法可決定,應採用直線法,將可攤銷金額按有系統之基礎於其耐用年限內分攤,其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八號規定辦理。
四、預付費用應於其歸屬之時期轉正之。
以上各種資產之價值或使用權倘在期限屆滿前已失其產生收益之能力,應將其尚未攤銷餘額扣除估計殘值後悉數轉作損失,惟投資性不動產採公允價值模式評價者,不在此限,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四十號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資產減損之處理及表達依照相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第二十一條 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票據及應收款項,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票據及款項分別列示;
應收關係機構及關係個人(包括保險代理人及經紀人)之票據及款項應為適當之表達。
第二十二條 金融資產之處理及表達依照相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第二十三條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係指投資關聯企業或合資。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其評價及表達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一號規定辦理。
關聯企業係指投資者對其有重大影響之企業,包括非公司組織之企業(如合夥組織),但非屬子公司亦非合資權益。
第二十四條 投資關聯企業之會計處理應採用權益法,除符合特定條件所述以外之母公司應依國際會計準則之規定提出合併財務報表,將其對子公司之投資納入該合併財務報表中。
特定條件係指下列情況:
一、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分類為待出售之投資。
二、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第四段之例外規定,無須編製合併財務報表之母公司所擁有之關聯企業投資。
三、符合下列所有情況時:
(一)投資者係由其他企業完全擁有之子公司或部分擁有之子公司,而其他業主(包括無表決權之業主)已被告知且不反對投資者不採用權益法。
(二)投資者之債務或權益工具未於公開市場(國內或國外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包括當地及區域性市場)交易。
(三)投資者未因欲於公開市場發行任何形式之工具,而向證券委員會或其他主管機關申報財務報表,或正在申報之程序中;
及
(四)投資者之最終或任何中間母公司已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合併財務報表供大眾使用。
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七號規定編製之合併財務報表,自民國104年起,應依照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辦理。
第二十五條 無形資產之認列、衡量及揭露,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八號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遞延取得成本係保險業因銷售投資型保險業務且不具裁量參與特性之金融商品,屬於投資管理服務而支付之增額交易成本,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規定認列之遞延取得成本。
其認列方法與財務報告包含期間截止之考量,應與遞延手續費收入科目配合一致。
參、負債
第二十七條 負債係指當企業為清償其現有義務致使具有經濟效益之資源很有可能流出,且金額能可靠衡量者,應與資產分別列示,不得互相抵銷,但有法令或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八條 各項負債之入帳係依其應清償之數額為準;
該項應清償之數額應為業經獲得債權人同意之數額,其無法或尚未取得債權人同意之債務,其數額得依據事實估計之。
因租賃產生之租賃負債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辦理。
另保險業發行非投資型保險業務且不具裁量參與特性之金融商品,依照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而提存之準備者則列為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契約準備。
第二十九條 特別股之處理及表達依照相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第三十條保險負債、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契約準備及外匯價格變動準備係指保險業應依規定提列之各項準備。
於報導期間結束日,依照保險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之規定,提存之準備者。
第三十一條 負債準備係指不確定時點或金額之負債;
負債準備僅於符合下列所有情況時始應認列:
一、企業因過去事件而負有現時義務(法定義務或推定義務);
二、很有可能(亦即,可能性大於不可能性)需要流出具經濟效益之資源以清償該義務;
三、該義務之金額能可靠估計。
國際會計準則特別提到僅於極罕見之情況下,始無法可靠估計。
負債準備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七號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負債應作適當之分類,並按相對流動性之順序排列;
各負債項目預期於財務報導日後十二個月內清償之總金額,及超過十二個月後清償之總金額,應分別在附註揭露。
金融負債之處理及表達依照相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避險之金融負債、應付款項、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應付債券等項目有關公允價值之衡量及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三號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票據及應付款項,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票據及款項分別列示;
應付關係機構及關係個人之款項應為適當之表達。
第三十四條 再保險分出入之應收款及應付款不得互抵,但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二號第四十二段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 遞延手續費收入係保險業因銷售投資型保險業務且不具裁量參與特性之金融商品,屬於投資管理服務而收取之手續費收入,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規定認列之遞延手續費收入。
其認列方法與財務報告包含期間截止之考量,應與遞延取得成本科目配合一致。
肆、權益項目
第三十六條 企業全部資產減除全部負債後,其餘額屬於企業所有人,稱為權益項目。
第三十七條 公司組織之權益項目,應區分如下:
一、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一)股本
(二)資本公積
(三)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
(四)其他權益
(五)庫藏股
二、非控制權益:
其定義依相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第三十八條 發起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会计 事务处理 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