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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现代经济法的发源地是美国。
10.颁布世界上第一部经济法典的国家是前苏联。
11.英美法的businesslaw相当于大陆法系的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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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经济法学这门新兴的法律科学问世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
1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人身财产关系。
14.我国经济法遵循的基本原则有维护社会经济整体效益的原则。
15.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国家机关、个体工商户、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16.我国法人的分类:
一类就是企业法人,另外还有一大类就是非企业法人。
17.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我们国家没有定论。
18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带有应当性的不利后果。
19.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所确认的法律主体之间的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0.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效力上仅次于宪法。
(二)合同法
21.我国《合同法》调整一切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2.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合同中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也无效。
2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的,要约失效。
24.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不因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而失去效力。
25.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各方都必须全面正确履行合同中的义务,不得变更或者解除。
26.订立合同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原则。
27.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能撤销。
28.债权人不能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
29.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合同免责条款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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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31.先履行义务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32.抵押期间,抵押人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不得转让。
33.合同的变更,仅对变更后没有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
34.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在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价格计算。
(√)35.价目表、招标公告和广告一概不属于要约。
36.要约可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7.我国《合同法》只调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38.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违约方因过错而违约。
39.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0.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41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代为行使债权。
42.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券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的权利。
(√)
43.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的活动,是合同订立的后续阶段。
44.无效合同是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它部分效力的,其它部分仍然有效。
45.保证是指第三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与债权人订立协议,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第三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行为。
46.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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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是重大误解指订立合同时,由于主客观原因导致当事人对合同内容产生误解,其后果会给误解人带来极大的利益损失。
48.要式合同是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订立方可成立的合同。
49.承诺也称接受订约提议,是接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与要约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
50.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伤害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券的权利。
51.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5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53.违约责任
即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另一方或多方利益损失时,应当依法承担弥补损失的责任。
54.赔偿金是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违约方按实际损害数额进行赔偿的违约责任方式。
55.担保是为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通过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用特定人的信用或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法律制度。
56.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的,要约失效。
57.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的,要约失效。
58.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的,要约失效。
59.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的,要约失效。
60.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要约失效。
161.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购买人订立买卖合同,但可以作为赠与人订立赠与合同。
62.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区分不是绝对的,无名合同如经法律确认或在形成的统一的交易习惯后可转为有名合同。
63.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64.合同订立的过程表现为一种无须通过要约和承诺即可使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65.合同的成立时间与合同的生效时间未必一致。
66.同的订立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合同未必归于无效。
67.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而非以债务人名义行使的权利。
68.撤销权的行使仅限于无偿行为。
69.对于尚未成立的合同或无效合同,同样也有合同变更问题。
70.合同的变更的范围内已使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得以消灭,所以尚未变更的部分即不能依然有效。
71.解除可以法定解除,也可以约定解除。
72.抵销的债,其标的物种类、品质必须相同。
73.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不能成功时,有过错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74.预期违约就是当事人之间约定在出现何种情况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72.双务合同为有偿合同,有偿合同也为双务合同。
77.合同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78.只要有要约和承诺,即使没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目的,也能使合同得以成立。
79.在日常生活中,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常常联系在一起的。
80.合同的成立仅仅是说明双方当事人有发生、变更和消灭各种民事权利义务的目的,并不一定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81.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而并未生效,不存在缔约责任问题。
82.即使合同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
83.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意思表示能力。
84.有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与当事人参与合同法律关系无关。
85.法人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绝对是无效的合同。
86.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视为有效。
87.要约是事实行为,当然也是法律行为。
88.要约作为意思表示其内容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非法的。
89.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了法律上的拘束力。
90.发出要约的人可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不能是未来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
91.要约人向其发出要约的相对人既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非特定的人。
92.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无须有特殊的构成要件。
93.要约的内容中必须包括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94.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的一种必经程序。
95.商业广告是要约。
96.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要约人可以随意撤销要约。
97.要约并非只有在到达受要约人时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98.要约生效以后,任何人都有权对要约作出承诺,受要约人之外的第三人作出的承诺,同样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99.撤回要约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形可以先期到达或者同时到达对方,但因途中障碍而迟到的,视为撤回的通知未迟到。
100.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通知中,即使仅仅是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进行了一些变更,
该承诺亦应被视为是对要约的拒绝。
101.沉默或不作为同样能构成承诺。
102.如果受要约人是向要约人以外的其他人作出了承诺,则只能视为是向其他人发出了新的要约。
103.如果要约人在收到承诺通知后,立即对受要约人所作的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表示了不同意,此项承诺同样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104.以行为作出承诺,不包括单纯的沉默或不作为。
105.仅凭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行为,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使承诺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106.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任何情况下都只能是新的要约。
107.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要约人指定了特殊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受要约人的承诺的数据电文被在该特定系统内阅读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108.承诺生效的地点,不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109.邮政、电信、电业、煤气、天然气、自来水、铁路、公共汽车等公用事业单位,作为平等民事主体,只要对其没有利,即可拒绝用户的缔约要求。
110.当事人可以通过格式条款来免除合同提供者的主要义务,排除相对方的主要权利。
111.对定式合同或标准条款应作有利于其提供者的解释。
112.我国《合同法》在第12条明文规定的那些条款即合同的必要条款,缺少其中任何一条,合同即无效。
113.价款或酬金被称之为“价金”,是所有合同的必备条款。
114.受欺诈、受胁迫的合同为无效的合同。
115.无效合同的效力为自始无效。
116.无效合同必须经过法院的认定。
117.当事人事先约定免责条款的,当出现免责事由时,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
118.当事人对可撤销合同所享有的撤销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19.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120.代位权行使的结果直接归于代位权人。
12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
122.不安抗辩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提供确切的证据。
123.实际履行是合同不履行的一种救济。
124.同时履行抗辩权属债权的效力,留置权属物权的效力。
125.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不以诉讼为必要条件。
126.债权人可拒绝债务人的部分履行。
127.当事人约定在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三)企业法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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