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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局
制
2011年10月
目录
填报说明………………………………………………………………………………………………………………………………………………………………………
(1)
第一表参照管理人员数量变化情况(机关)………………………………………………………………………………………………………………………………
(2)
第二表参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中央一级机关)…………………………………………………………………………………………………………………………(4)
第三表参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中央设在地方机关)……………………………………………………………………………………………………………………(6)
第四表参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省、区、市机关)………………………………………………………………………………………………………………………(8)
第五表参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市、地、州、盟机关)…………………………………………………………………………………………………………………(10)
第六表参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县、市、区、旗机关)…………………………………………………………………………………………………………………(12)
第七表参照管理人员晋升职务情况……………………………………………………………………………………………………………………………………(14)
第八表参照管理人员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情况………………………………………………………………………………………………………………………(16)
第九表参照管理人员交流情况…………………………………………………………………………………………………………………………………………(18)
第十表参照管理人员上年度考核情况…………………………………………………………………………………………………………………………………(20)
第十一表参照管理人员调离岗位、免职、降职、辞去公职、辞退、辞去领导职务、受奖惩和申诉情况……………………………………………………………(22)
第十二表参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情况……………………………………………………………………………………………………………………………………(24)
第十三表女性参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26)
第十四表少数民族参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28)
第十五表非中共党员的参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30)
第十六表本年内退休参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32)
第十七表参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总表)…………………………………………………………………………………………………………………………………(34)
填报说明
一、统计范围与对象
本报表统计范围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工作人员(本报表简称参照管理人员)。
二、统计分工
1.参照管理人员原则上由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统计。
2.参照管理人员担任两个及以上不同层次职务的,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按较高职务统计。
3.援疆、援藏、援青、对口支援、扶贫、挂职锻炼干部,由派出单位负责统计。
三、报告期
表中参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的数字统计截止时间为本年的12月31日。
参照管理人员数量变化情况的数字统计起止时间为本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填报要求
1.认真核对参照管理人员原始登记材料,确保统计数据的完整、准确。
2.上报的统计报表要经单位领导审核并签名,加盖公章。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要于规定的上报日期之前,按照工作隶属关系通过机要或派专人向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报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工作人员统计表》A4纸型打印件1份以及对统计数字中的一些重要情况和异常变化等问题的文字说明1份,同时报送全部资料的电子文档1份。
五、本报表指标解释仅限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工作人员统计工作使用。
第一表参照管理人员数量变化情况(机关)
一、指标解释
1.本表统计参照管理人员数量的变化情况。
2.录用:
指根据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规定,通过考试录用方式进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担任主任科员及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参照管理人员。
3.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指录用的参照管理人员,具有2年以上在县、乡党政机关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及其他担负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工作经历。
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中央、国家机关干部在地(市)直属机关工作过,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4.应届毕业生:
指录用的参照管理人员,为本年度从各类学校毕业的应届毕业生。
5.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指录用的参照管理人员,录用前其身份为当年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特岗教师”、“西部志愿者”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6.机关、参照管理单位人员:
指录用的参照管理人员,为其他机关公务员或参照管理人员。
7.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指录用的参照管理人员,为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
8.村干部:
不包括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特岗教师”、“西部志愿者”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9.军转干部安置:
指军队、武警部队中军官和文职干部退出现役后安置的参照管理人员。
10.从机关、参照管理单位调入:
指从另一机关或参照管理单位调入到本机关工作的参照管理人员。
11.从国有企事业单位调任:
指从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及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参照管理人员。
12.机关、参照管理单位整建制转入:
指由于行政区划调整、机构撤并、重组或管理体制上的变化等原因,从另一机关或参照管理单位整建制划入本机关的参照管理人员。
13.国有企事业单位整建制转入:
指由国有企事业单位整建制转为(并入)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部分内设机构整建制转为(并入)机关的参照管理人员。
14.选举登记:
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选举产生的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在任期内且符合登记条件,予以登记的参照管理人员。
15.退休:
指达到国家规定的条件,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的参照管理人员。
16.辞去公职:
指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申请中止与任免机关任用关系并经任免机关审批同意辞去公职的参照管理人员。
17.辞退:
指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被任免机关解除任用关系的参照管理人员。
18.开除:
指根据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被任免机关给予开除的政纪处分的参照管理人员。
19.调到机关、参照管理单位:
指从本机关调到另一个机关或参照管理单位的参照管理人员。
20.调到国有企事业单位:
指从本机关调到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参照管理人员。
21.整建制转到机关、参照管理单位:
指由于行政区划调整、机构撤并、重组或管理体制上的变化等原因,整建制转到另一机关或参照管理单位的参照管理人员。
22.整建制转到国有企事业单位:
指因机关单位整建制转为(并入)国有企事业单位,或机关部分内设机构整建制转为(并入)国有企事业单位而离开机关的参照管理人员。
23.因选举退出登记:
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选举产生的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因卸任不继续在机关任公务员职务的参照管理人员。
24.本年末实有数:
指统计截止时间的实有参照管理人员人数。
25.本年末机构数:
指统计截止时间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数。
二、逻辑关系
表内关系:
1.行1=行2+行5+·
·
+行7
2.行2=行3+行4
3.列2=列3+列16+·
+列22
4.列3=列5+·
列13+列15
5.列3≥列4
6.列13≥列14
7.列23=列24+·
+列34
8.列35=列1+列2-列23
9.列37=列36-列35
10.列38=列36-列1
第二表参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中央一级机关)
本表统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中央一级机关工作人员基本情况。
1.中共党员:
指中国共产党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中共党员同时又是民主党派成员的,按“中共党员”统计。
中共党员同时又是共青团员的,按“中共党员”统计。
2.博士、硕士、学士学位:
指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人员。
获得两个及以上不同学位的,按获得的最高学位统计。
获得两个及以上同等学位的,仍统计在对应的同等学位栏。
3.非领导职务:
指参照管理人员现任职务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等非领导职务。
参照管理人员担任两个及以上不同层次职务的,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按较高职务统计。
4.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指参照管理人员具有2年以上在县、乡党政机关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及其他担负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工作经历。
5.学历:
指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所颁发的毕业学历证书为凭证。
获得两个及以上不同学历的,按最高学历统计。
获得两个及以上同等学历的,仍统计在对应的同等学历栏。
在校学习及参加不脱产的夜校、业余学校、函授、自学考试等成人教育学习尚未获得新的学历的,按原有学历统计。
获得高中、中等技工学历的,统计在“中专及以下”栏。
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而未获得研究生学历的,按原有学历统计。
1970年至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统计在“大学专科”栏。
6.年龄:
指至统计数字截止时间的实足年龄(周岁)。
1.行1=行2+·
+行12
2.列1分别≥列2、列3、列4、列5、列6、列7、列8、列9
3.列1≥列5+列6+列7
4.列1=列10+·
+列13=列14+·
+列19
5.[行h,列1]=[行h,列8],h=8,·
,12
表间关系:
1.[第二表,行1,列1]=[第一表,行3,列36]
第三表参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中央设在地方机关)
本表统计中央设在地方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基本情况。
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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