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安全生产协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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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安全生产协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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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安全生产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中文名称为:
XX县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属于地方性社会团体,其成员由县安监局各职能股室队及全县工矿商贸企业法人组成。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
是XX县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等人员自愿联合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协会宗旨: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顾问法规,团结和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者,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政策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为社会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提供安全保障,促进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全面落实,搭建企业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交流。
第四条县安全生产协会接受县安监局、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在贵州省XX县职业中学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电力、道路交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经验交流、政策研讨、法律法规学习交流。
(一)煤矿从业人员管理经验交流、研讨会,每年组织一次;不定期举办煤矿瓦斯治理、水害、顶板管理经验交流。
(二)每年组织一次非煤矿山新技术研讨会;
(三)每年组织一次电工、焊工技能提升研讨会;
(四)每年组织一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经验交流会;
(五)举办各种类型的安全生产讲座、专业培训及相关事务的托管工作,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六)宣传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推广国内外先进安全管理技术、成果、经验,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七)不定期组织会员学习国家、省、地、县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有三类,一是单位会员,其组成人员是县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二是全县工矿商贸企业,三是个人会员,即具有某行业领域专业特长的专业技术员或管理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安全生产监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1)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对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职业卫生健康等某个行业领域有一定专长或有独到管理经验的人士。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
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
〔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担任。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监事会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监事会管理,依据XX县民政局《关于转发<毕节市民政局关于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建立社会组织监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方民通〔2018〕19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本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三条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四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促进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和秘书处依法办事情况,行使监督职责,核实会员大会参会会员、理事等情况,签名确认会员大会、理事会等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促进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六条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监事会会议纪要报本会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七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8年2月28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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