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修订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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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外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独立占地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包括永久性和过渡性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特定对象停放车辆的场所。
路内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内施划设置的供机动车辆临时停放的泊位。
第四条【基本原则】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多方参与、需求调节、高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大力发展智慧停车,逐步缓解停车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
第五条【规模控制】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应当以配建停车场为主、路外公共停车场为辅、路内停车泊位为补充,适度满足刚性停车需求,控制城市中心区停车泊位规模,加强交通枢纽、医院、旅游景区、大中型商贸场所以及公共活动场所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政府职责】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部门职责】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停车场的统筹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停车场的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路内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住建、国土、滇管、人防、园林绿化、质监、消防、工商、城管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行业协会】停车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并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下,制定本市停车行业规范和标准,协助做好停车场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智慧停车
第九条【智慧停车】本市机动车停车场要利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GPS和GIS等技术,对数据采集、停车诱导、智能停车、收费管理等进行综合开发,实现停车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和停车管理服务的最优化。
第十条【停车场信息化管理】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技术加强全市停车场的行业管理,组织建设全市智慧停车信息平台,将全市经营性停车场泊位使用情况、收费标准等信息数据向社会公开,并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享。
第十一条【信息化改造,停车调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本市停车服务行业协会组织停车场实施信息化改造;
定期组织对全市机动车停车设施进行调查,实时掌握全市停车设施情况。
第十二条【数据传输】经营性停车场应当采用电子计费管理模式,按照停车场信息化管理要求,向市智慧停车信息平台实时准确上传泊位使用情况、收费管理等数据。
新建经营性停车场,应当具备停车信息分析处理及接驳条件后,方可申请备案。
现有经营性停车场应当进行信息化改造,逐步接入全市智慧停车信息平台,方可申请年审。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规划编制程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结合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会同规划、发展改革、住建、国土等部门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规划内容】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停车场供给体系及引导政策,公共停车场布局和规模、建设时序,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配套驻车换乘公共停车场等内容。
第十五条【规划约束】经批准的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调整。
确需调整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建设计划】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城市停车发展需求,制定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配建停车】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本市建筑物停车泊位配建标准配套建设或者增建停车泊位,建筑物配建或者增建的停车泊位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配套建设或者增建停车泊位应当符合本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有关技术标准。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配套建设或者增建停车泊位,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以及规划核实管理。
第十八条【路外公共停车场】路外公共停车场建设坚持"
统一规划、市场运作、政策支持、自主经营"
的原则,采取由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
投资-建设-经营"
为一体的市场化运作机制,逐步推进公共停车场多元化投资、多渠道建设、规范化管理。
第十九条【换乘停车】在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大型公交站场等可以实现驻车换乘公共交通的地方,应当同步规划建设换乘公共停车场。
换乘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建设标准】建设停车场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配套建设照明、通讯、排水、排风、消防、视频监控、停车引导、电子信息数据处理及接驳等系统,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交通安全和防汛设施设备,设置或者预留供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充电装置。
第二十一条【报建与验收程序】建设永久性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法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项目报批与验收。
过渡性公共停车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简化相关手续。
申请建设过渡性立体停车场,应在取得规划意见、施工图技术性审查意见、消防意见后,由建设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许可意见。
过渡性立体停车场建设完工后,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消防、质监、人防、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机械化改造】现有立体停车场经有资质的单位评估后,在不影响结构安全,符合建筑、消防、特种设备等相关标准及规定的情况下,报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内部加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
设备安装完成后,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监、消防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纳入特种设备管理】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应当纳入特种设备管理,依法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的监督检验,以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停车场变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停车场的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因修改、调整城市规划或者城市建设,需要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或者拆除原有停车场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公共和专用停车场的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公共停车场经营权出让】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经营权出让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
出让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用于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配备】停车场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七条【居住区停车】居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业主的需要,鼓励地下停车场所有权人将未售卖的停车泊位出租给小区业主使用。
居住区内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业主大会决议或物业管理相关规定。
禁止在居住区内乱停、乱放车辆。
居住区未设置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足时,需要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召开居住区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应当编制居住区临时停车位设置、管理方案报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依法经业主大会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具有停车场管理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经该居住区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征求业主意见后实施。
利用共有部分设置停车位的,收取的停车费用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业主应当按照管理方案约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单位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八条【居住区临时停车位设置】居住区设置临时停车位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通行;
(二)不得影响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
(三)不得占用绿地;
(四)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登高扑救场地;
(五)符合国家、本省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六)禁止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第二十九条【鼓励专用停车场对外开放】鼓励居住区停车场在满足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前提下,以及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将自用停车场向社会全天或分时段开放。
第三十条【经营原则】停车场经营管理遵循“谁投资,谁经营,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坚持市场化运作,促进停车产业发展。
停车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经营。
第三十一条【停车场备案程序】停车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个工作日内向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符合开办停车场所需的场地及其产权证明;
(三)停车场设施相关资料;
(四)停车场信息系统满足向市智慧停车信息平台数据接驳的验收记录;
(五)停车场管理制度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专业管理人员名单及人员培训记录;
(六)停车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条件核查意见,工程、消防等验收报告;
(七)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证及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
(八)居住区业主共有部分设置停车场从事经营活动的,须提供经该居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的临时停车位设置、管理方案;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停车场经营者职责】停车场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备案的范围和地点经营;
(二)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统一的停车场标志牌、标价牌、投诉监督电话和停车场管理制度;
(三)保持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场地整洁,消防通道畅通;
(四)使用机动车辆停放保管凭证,对进出机动车辆进行检验和登记,维护停放车辆安全,承担停放车辆的监管责任;
(五)指挥机动车辆按顺序出入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六)确保停车场设施正常使用;
(七)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噪声对附近居民的影响;
(八)按照停车场信息化管理要求,向市智慧停车信息平台实时准确上传泊位使用情况、收费管理等数据;
第三十三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的规定】停车场经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扣押停放者的机动车辆;
(二)涂改、转让、伪造或者使用涂改、转让、伪造的有关停车场经营证照;
(三)允许装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影响安全的机动车辆进入非特定停车场;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场停放机动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和安全检查,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泊机动车辆,正确使用场内设备;
(二)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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