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25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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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3.请按提问顺序逐一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600字。
问题:
第1题:
本案哪些行为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
_______
参考答案:
本案属于非法证据的有:
通过刑讯逼供等行为收集的甲关于纵火案犯罪事实的供述;
警方通过威胁取得的证言。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被法庭采纳。
既包括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也包括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
详细解答:
第2题:
本案负有排除非法证据义务的机关有哪些?
_____
该市的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规定: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所以本案中,该市的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均负有该项义务。
第3题:
针对检察院的指控,该市中级法院应当如何判决本案?
对于甲的纵火案只有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属于非法证据,对于证据不足的犯罪指控不成立,作出无罪判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4题:
公安机关对甲实施的技术侦查措施是否正确?
为什么?
不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没立案前不得实施技术侦查措施。
第5题:
公安机关对甲采取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否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甲系附近居民,不属于无固定住处。
第6题:
若甲系被冤枉的,则请结合本案,谈谈你对完善冤假错案制度的意义。
[参考范文]司法实务中,公安人员对嫌犯实施的刑讯逼供。
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偏听偏信,诸多不负责任、不加分析地采信所谓的“证据”,致使冤假错案发生。
冤假错案的危害之大,往往造成无辜之人坠入生命中的绝望之谷徘徊茫然,甚至对放弃生命,连带的还会使得被冤枉者的家庭成员无辜受累,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人间悲剧频频上演。
一起起冤假错案不仅使得无辜者无端遭受刑罚和精神上的折磨,更可怕的是真正的暗瘤逍遥法外影响着更多人的人身安全。
可知完善冤假错案制度的必要性迫在眉睫。
首先,要正确认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惩罚犯罪,是指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适用刑法,以抑制犯罪,以及通过刑事程序本身的作用来抑制犯罪。
保障人权,是指在通过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过程中,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
具体包括:
(1)无辜的人不受追究;
(2)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
(3)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和行使。
我国《宪法》庄严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不仅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任务,而且还规定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原则、制度和程序。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既统一又对立。
如果在刑事诉讼中违反《宪法》、《刑事诉讼法》有关权利保障的规范,滥用司法权力,甚至刑讯逼供、诱供等,往往造成冤假错案。
因此,惩罚犯罪不能忽视保障人权。
同时,保障人权也不能脱离惩罚犯罪。
如果不去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不仅被害人的实体权利得不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权利易受侵犯,而且诉讼参与人的程序性权利保障就失去了原本的含义。
因此,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具有密切联系、同等重要的两个方面。
其次,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
诉讼公正则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体现社会正义的窗口,是诉讼的灵魂和生命。
诉讼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
刑事案件的实体公正,具体要求有:
(1)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的认定,应当做到证据确实充分;
(2)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罪名;
(3)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罚;
(4)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采取救济方法及时纠正、及时补偿。
程序公正,指诉讼程序方面体现的公正。
刑事案件的程序公正,具体要求有:
(1)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2)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3)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取证;
(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5)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开和透明;
(6)按法定期限办案、结案。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各自都有独立的内涵和标准,不能互相代替,二者应当并重。
在我国,长期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应当着重予以纠正。
因此,在执法方面,要严格执法,既遵守实体法,也遵守程序法。
最后,提高诉讼效率。
诉讼效率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财力、物力等)与案件处理数量的比例。
讲求诉讼效率,要求投入一定司法资源处理尽可能多的案件。
追求诉讼效率,意味着应当降低诉讼成本,加速诉讼进程,减少案件拖延和积压。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的内容,而且还从诉讼期限、轻罪不起诉和简易程序等多方面体现了诉讼效率的理念。
在刑事诉讼中,效率在公正得以实现的基础上才有意义。
如果公正不存在,也就无所谓效率。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应当是公正第一,效率第二。
在刑事司法中,应当是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效率,而不能草率办案,损害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如果只讲“从快”而违背诉讼规律,虽然结案率很高,但错案往往也会增多,冤枉了无辜,放纵了犯罪,不仅做不到公正,也难以真正实现效率。
张某、王某二人于2013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
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
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
张某随即把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
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完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
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也以人民币10万元买回此车。
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问题]
第7题:
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
第8题:
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有效。
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起初为效力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
第9题:
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
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第10题:
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效力如何?
效力待定。
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依《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他人之物的合同效力待定。
第11题:
李某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李某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因为其没有优先购买权,其承租人身份不能对抗所有人对所有物的处分权。
第12题:
截至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
归赵某所有。
因为赵某尚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卡车所有权并未转移。
第1小题、第2小题张某、王某按份投资购买卡车,共同从事运输业务,依法成立按份共有关系。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既为共有关系,共有财产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一个或者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的,对其他共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该行为,则该处分行专有效。
《合同法》第51条规定: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本案中王某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项的行为表明,王某追认了张某的无权处分行为。
第3小题、第6小题《合同法》第133条规定: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问所列情形即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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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统一 法律 职业资格 考试 司法考试 答案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