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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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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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结合电力生产特点,部制定了《电力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经劳动部批准(劳部发[1995]23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
1、电力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
2、劳动部关于电力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
附件1:
电力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结合电力生产、施工、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劳动者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
针对电力企业特点,可分别实行以月、季、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需要昼夜不间断作业的劳动者,实行轮班工作制度;需要集中作业的劳动者,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等工时制度。
但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172小时。
第三条 发电企业主要运行、供电企业变电运行、电力调度等岗位上的职工实行轮班工作制,并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轮班工作制可采用五班制、四班制、三班制。
第四条 发电企业主要运行岗位的倒班方式一般实行:
五班四运转、五班三运转方式;变电运行岗位的倒班方式可按变电站电压等级分为110kv(66kv)大型站及以上的变电站实行四班一运转或四班二运转等方式、110kv(660kv)中型站及以下的变电站实行三班一运转或三班二运转等方式;电力调度岗位的倒班方式可区别情况实行五班、四班或三班制。
具体采取何种轮班方式由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在定员标准内自主确定。
第五条 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休息日轮班工作视为正常工作。
其中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其基本工资的300%计发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节日休息的按其基本工资的200%计发加班工资。
第六条 电力生产检修、修试人员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以季或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在主设备大、小修期间需加班加点的,不发加班工资,事后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可以给予同等时间补休。
第七条 基建施工企业实行定期安排休息、休假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第八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包括:
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
不包括间歇时间和上下班路途时间。
(一)准备结束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日(班)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
(二)作业时间系指劳动者直接用于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或作业所消耗的时间。
(三)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因自身的合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
(四)工艺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中,因工艺技术特点的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时间。
第九条 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机动作业、难以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岗位,应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如“供销、采购、小车司机、交通车司机、仓库装卸、消防队、部分值班岗位以及事业单位实行请事假在一定天数内照发工资的人员等。
其超出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不计加班加点,也不发加班加点工资。
第十条 企业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均实行定时工作制。
特殊情况下,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可安排适当补休。
第十一条 企业应该有计划地通过科技进步、技术培训、加强管理,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扩大看管服务范围,提高劳动效率,确保安全生产、施工和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二条 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后,应严格控制职工加班,合理安排职工休息,保证职工的身心健康。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
1、标准工作时间表
日工时(时/天)
周工时(时/周)
月工日(天/月)
月工时(时/月)
8
40
21.5
172
附:
2、电力运行岗位工作时间与标准工作时间对比表
工作班制
最低月工时
(时/月)
标准月工时
(时/月)
最低月工时与标准月工时差额
备 注
五班
146
172
-26
发电主要运行岗位及部分电网调度岗位
四班
144
172
-28
部分变电运行岗位及部分电网调度岗位
三班
169
172
-3
部分变电运行岗位及部分电网调度岗位
说明:
1.110kv(66kv)大型及以上变电站运行人员在保证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夜间可轮换休息,每值(值一昼夜班)有效工时最低按19小时计算。
2.110kv(66kv)中型及以下变电站运行人员在保证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夜间可休息,每值(值一昼夜班)有效工时最低按17小时计算。
3.电网调度人员每值(值一昼夜班)有效工时可根据工作班制参照发电主要运行岗位及变电运行岗位的有效工时确定。
4.凡运行人员实际月工时低于标准月工时的,可结合本单位实际适当安排职工学习。
附件2:
劳动部关于电力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
(1995年5月17日 劳部发[1995]232号)
电力工业部:
你部《关于请批准电力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函》(电人教[1995]247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保证电力企业职工的合法休息休假权利和促进电力企业的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考虑电力生产的特点,原则同意你部关于所属企业部分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
即:
(一)发电企业运行及供电企业变电值班岗位的职工,电力调度需昼夜不间断作业、值班岗位的职工,可实行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取适当的轮班工作方式。
(二)发电企业检修作业岗位的职工,因发电机组检修时限特点,必须连续作业时,可实行以季或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因生产特点,需连续施工作业,可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适当的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法。
(四)对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部分岗位的职工,如供销、采购、小车司机、交通车司机、仓库装卸、消防队、部分值班岗位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你部可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并请同时抄送我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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