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HSE-P02-R21安全照明和夜间作业安全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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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无
规定内容
1.0职责与分工
1.1施工单位
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和承包商关于解决影响工作安全照明和夜间作业的事宜。
1.2项目负责人
协助施工单位负责执行本规定,在审查各施工单位和承包商对于本规定的执行程度过程中,行使公司赋予的管理职能。
1.3施工单位
有责任满足此规定要求并将提供必要的人员、设施和其它资源以有效执行本规定。
负责通过承包商和其分包商的管理者和成员进行本规定事宜的宣传和教育;
各主管必须对保障安全照明和夜间作业安全予以指导。
1.4安全管理人员
应该负责不断地监控此规定的执行。
1.5施工单位
各主管应该十分熟悉本规定,并调用相关资源用以执行和加强工作安全照明和夜间施工的安全保障工作。
施工人员必须知道、理解并遵守本规定。
施工人员必须向他的主管报告任何可能影响设备作业安全、安全操作与环境照明的缺损状况、影响夜间施工安全相关的问题。
2.0指导说明
2.1工作以及施工计划,在工作和制订施工计划时,施工单位应确保:
2.1.1尽量减少在夜间工作;
2.1.2夜间作业必须得到施工负责人的批准,所有预防措施必须到位,并经施工负责人审查同意;
2.1.3所有本规定中的要求或施工单位提议的必需准备的工作都已完成;
2.1.4进行射线作业前应确保标识牌、警戒区、充足的照明和警示灯都已准备好,并确保所有相关人员都知道;
2.1.5在危险区域放置足够的安全警示标志、隔离物,以及指示灯(闪烁);
2.1.6作业现场的灯光要充足,作业人员不要在阴暗处作业;
2.1.7工作安全分析已按工作性质要求完成,结果已向作业人员有效传达;
2.1.8在工作期间,现场应准备足够医疗急救品;
2.1.9进行照明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护;
2.1.10施工单位对所有安装的照明设备都应在送电前检查和巡检,并做好《安全照明检查记录表》;
2.1.11施工现场材料应统一规范摆放,以降低过往人员被绊倒的风险;
2.1.12保持安全通道畅通;
2.1.13提供所有必须的工具和设备,所有通道必须设置充足的照明;
2.1.14应向施工人员提供适合且足够的个人劳保用品;
2.1.15夜间加班应得到施工单位负责人的同意;
2.1.16夜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有一名负责人值班。
2.2工作和施工现场的最低安全照明
施工单位应按照表1所列内容,提供资源和检测工具,确保工作和施工现场的最低安全照明。
表-1:
整个工作区域的照明最低强度
作业活动
单位(勒克司)
仅在室内活动
10
材料装缷
30
普通粗活
室内工作场地
室内装修
50
具体物摆放
砌砖
100
办公室灯光
工作台工作/涂灰泥
200
室内车间
300
绘图板
2.3具体照明设置
2.3.1照明设备应提供可供人员和设备移动和安全完成工作的充足照明强度;
2.3.2相应的照明要求应以各种作业的完成需要为基础;
2.3.3停车坪和非生产区域的照明应依计划进行,使用量要满足保安需要;
2.3.4当在设计照明时,应考虑至少从两个角度去照明以防止产生阴暗面;
2.3.5在所有可燃物质环境中,灯具应保持足够的距离以防止灯光直接照射使热量在可燃物上聚集;
2.3.6灯具应安装在柱或塔顶,并合理布置;
2.3.7所有灯具和灯应按厂家设计要求或有关管理机构要求进行保护以防止破损或爆裂;
2.3.8灯具应安置在工作期间不易被接触到的地方;
2.3.9灯具的供电电线和电缆应以良好的接线标准进行统一的安装(高置,防止接触)。
2.4区域照明设置应遵守的要求
2.4.1所有出口道路和应急集合区应有足够的照明和警示标识;
2.4.2阶梯进出口应有明亮的灯光;
2.4.3在过道和楼梯间的主要照明应设保护罩防护;
2.4.4塔顶灯应以能使整个工作区域都获得最佳照明的方式安装;
2.4.5在照明系统出现故障时,应提供备用照明;
2.4.6夜间施工,应配备适量的手电筒以防断电;
2.4.7受限空间内部应使用安全电压和防爆照明灯;
2.4.8由发电机供电的,要确保发电机符合设备使用管理的要求;
2.4.9灯杆和附近的金属杆应可靠接地,照明线路应设区域性漏电保护;
2.4.10所有灯具应固定好,以防止移动或滑落;
2.4.11所有灯具应符合工业要求和满足国家建筑和室外照明要求;
2.4.12临时布设应符合国家建筑规则要求和《建筑施工场地临时用电规范》;
2.4.13坏灯炮或有缺陷的灯炮应立即更换。
所有用于照明的灯均应有触电或漏电保护。
编制
张勐
编制时间
2007.10.15
审核
侯爱书
审核时间
2007.12.01
批准
李友成
批准时间
2008.01.01
第3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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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QHSE P02 R21 安全 照明 夜间 作业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