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载水管理公约解读及现状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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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个国家批准
年后
生效。
压载水管理公约的主要构成
《压载水管理公约》由
22
条正文和
个附
则组成,附则作为公约的技术要求分为
5
部分。
2.1
公约正文内容包括:
定义,一般义务,
适用范围,控制有害水生生物和病原体通过船舶
压载水和沉积物转移,沉积物接收设施,科学技
术研究和检测,检验和发证,对违反事件的处理,
船舶检查,对违反事件的调查和对船舶的监督,
检查并采取行动的通知,避免对船舶的不当延
误,技术援助、合作与区域协作,信息交流,争
端的解决,与国际法和其他法律文件的关系,签
署和批准,生效,修正程序和退出等。
2.2
公约的附则《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
沉积物以防止、减少和消除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
转移规则》包括总则(A
部分)、船舶压载水管
理和控制要求(B
部分)、某些区域的特殊要求
(C
部分)、压载水管理的标准(D
部分)和检
验发证要求(E
部分)等
部分内容。
2.3
为使《压载水管理公约》能统一实施,
通过制定一系列技术导则提出具体要求。
截至
2008
年
10
月召开的
MEPC(58)会议,14
个导则都已经完成
,还对其中
个进行了修改
(见表
1)。
表
导则制定和通过时间
G1
G2
G3
G4
G5
G6
导则名称
沉积物接收设施导则
压载水取样导则
压载水管理等效符合导则
压载水管理和制定压载水管理计划导则
压载水接收设施导则
压载水更换导则
通过文件
MEPC.152(55)决议
MEPC.173(58)决议
MEPC.123(53)决议
MEPC.127(53)决议
MEPC.153(55)决议
MEPC.124(53)决议
通过时间
2006-10
2008-10
2005-07
G7《压载水公约》A-4
下的风险评估导则MEPC.162(56)决议
MEPC.125(53)决议
G8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导则
(1)
MEPC.174(58)决议
MEPC.126(53)决议
G9使用活性物质的压载水管理系统批准的程序
(2)
MEPC.169(57)决议
2007-07
2008-04
G10
G11
G12
G13
G14
原型压载水处理技术项目批准和监督导则
压载水更换设计和建造标准导则
有利于船上沉积物控制的船舶设计和建造导则
包括应急情况下压载水管理附加措施导则
指定压载水更换区域导则
MEPC.140(54)决议
MEPC.149(55)决议
MEPC.150(55)决议
MEPC.161(56)决议
MEPC.151(55)决议
2006-03
注:
(1)该导则于
MEPC(58)会议上修订。
(2)该导则于
MEPC(57)会议上修订。
3
压载水管理公约的要求简述和技术导则
3.1
公约生效后,船舶应备有一份经批准的
压载水管理计划和压载水记录薄。
压载水管理计
划的制定应参照IMO
以MEPC.127(53)决议通
过的压载水管理和制定压载水管理计划导则
(G4
导则)。
3.2
船舶压载水的排放应分阶段符合下述标
准:
压载水置换标准(D-1
标准)或压载水性能
标准(D-2
标准)。
表2为实施该标准的时间期
限:
表2D-1/D-2
标准的公约规定实施日期
现有船
建造日期(年)
2009年前
2009
年及以后
)
压载水容量*
(m3
1500-5000
<
1500
or
>
5000
D-1
或D2标准实施日期
2014
年前
2016
D-2
标准强制实施日期
年**
年***
新造船2009
≥5000
但在2012
2012年及以后≥50002012
*上述提及的“压载水容量”系指船上用于承载、装填或排放压载水的任何液舱、处所或舱室,包括被
设计成允许承载压载水的任何多用途液舱、处所或舱室的总体积容量。
**
对于2009
年前建造的船舶,和2009
年及以后但在2012
年前建造的压载水容量≥5000
m3
的船舶,上
表“D-2
标准强制实施日期”栏中注明的“2014
年”和“2016
年”为:
该船舶应在不迟于其2014
年或2016
的交船周年日之后的首次期间或换证检验(取早者)时满足
标准的要求。
***
考虑到压载水处理技术及经型式认可的系统的可获得性,
在A25
大会上通过了A.1005(25)决议,
对2009及以后年建造的压载水容量小于5000m3
的船舶,推迟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
根据主管机关决定,
对2009
年间建造的船舶,在其第二个年度检验但不迟于
2011
年12
月31
日前,将不要求一定安装压载水
管理系统。
3.2.1D-1
标准要求
进行压载水交换的船舶,应满足公约第
D-1
条的压载水交换标准。
压载水容积的交换率应至
少为95%;
或对每个压载舱应注入并排出三倍容
积的压载水量。
3.2.2D-2
(1)每立方米中最小尺寸大于或等于
50μm
的可生存生物少于10
个
;
(2)每毫升中最小尺寸小于50μm但大于或
等于10
μm的可生存生物少于10
(3)排放的指示微生物不应超过如下规定的
浓度:
①
每100
ml小于1cfu
的有毒霍乱弧菌(O1
和O139)(cfu=菌落形成单位)或小于1
cfu
g
的浮游动物样品(湿重)
②
ml
250
的大肠杆菌
③
100
的肠道球菌
4
船舶压载水管理现状、监控和履约要求
4.1
船舶在航更换压载水作为压载水管理
的过渡性措施,是压载水处理技术还未达到成熟
情况下的权宜之计。
《压载水管理公约》规定,
在2016年以前对某些适用D-1标准的船舶可以使
用更换压载水的方法。
实际上,现在一些国家的
单边立法已经要求船舶在到港之前更换压载水。
按G6规定,船舶可以采用直流法、逐一更换法
和稀释法更换压载水。
凡可能时,均应在距最近陆地至少200
n
mile、
水深至少为200m的水域进行更换。
当不能按照
上述进行更换时,应在尽可能远离陆地的水域,
并在所有情况下距最近陆地至少50
mile,水深
至少为200m的水域进行更换。
船长必须注意到,
港口国可指定船舶进行压载水更换的水域,船舶
应严格遵守。
在航更换压载水除了存在船舶稳
性、船体应力、局部强度的危险外,某些航线(如
中日和中韩之间)还存在距离和水深不能满足要
求且航程短没有足够时间更换压载水等问题。
4.2
压载水管理系统。
为满足D-2标准,船
舶需要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
压载水处理系统的
研发既是公约生效进程的主要限制因素,又是公
约实施的关键。
压载水处理系统按是否使用或产
生活性物质分为2类,一类是不使用或不产生活
性物质的压载水处理系统,由各成员国主管机关
按G8进行型式认可;
另一类是使用或产生活性
物质的压载水处理系统。
由于对环境存在潜在有
害影响,该压载水处理系统在主管机关进行型式
认可之前先由IMO初步批准,在颁发型式认可证
书之前还要获得IMO的最终批准。
4.3
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
适用于《压载水
管理公约》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不包括浮动平
台,浮式储存装置与浮式生产、储存和卸货装置)
应持有有效的《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
证书应
按《压载水管理公约》附录I的格式,用发证国
官方文字写成。
如果所用的文字既非英文、法文,
又非西班牙文,则该文本中还应有上述
3种文字
中其中1种的译文,经过主管机关的初次检验或
换证检验颁发证书。
证书期限不超过
5年,在有
效期内应完成有关检验,如期间检验、年度检验
以及附加检验等。
证书内容包括:
船舶信息、压
载水管理方法信息、压载水管理方法满足的标准
(D-1和D-2)、有效期和签署地及发证官员签名
等。
4.4
压载水管理计划。
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
系指《压载水管理公约》所述且存放于船上的用
于描述特定船舶压载水管理过程和实施程序的
文件。
按规定,每艘船舶应备有根据《压载水管
理公约》G4编制、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压载水管
理计划。
4.5
压载水记录簿。
每艘船舶都应备有压载
水记录簿(可以是电子记录系统或者其他记录簿
或系统的一部分),该记录簿中应至少包含《压
载水管理公约》附录Ⅱ所要求的信息。
压载水记
录簿应在完成最后1项记录后在船上至少保留2
年,并且此后由船公司至少保管3年。
对策及注意事项
5.1
为符合D-2
标准,船舶须安装由主管机
关依据IMO
制定的《压载水管理系统批准导则》
(G8
导则)(MEPC
174(58))认可的压载
水管理系统。
5.2
在压载水公约生效前,公约中规定的
标准实施日期(上述表达2)不具强制性。
但应注意到,一旦公约生效,凡实施时间表中规
定的适用船舶必须追溯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
例
如,在2009
年建造的压载舱容量小于5000
m3
的船舶,虽然A.1005(25)决议允许主管机关根据
情况推迟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但仍要求不迟于
日前安装,这就有可能造成这
些船舶需专门安排一次进坞以安装压载水管理
系统。
5.3
无论是新造船或现有船,如建造时船上
主发电设备的容量未考虑压载水处理设备的电
力负荷,安装压载水处理设备后,有可能导致主
发电设备的容量不能满足SOLAS
公约的要求。
因此船东和船公司对此应尽早安排、准备。
5.4《压载水管理公约》B6条规定,高级和
普通船员应熟知其在供职船舶实施具体压载水
管理方面的职责,并应熟知与其职责相应的船舶
为使《压载水管理公约》有效
实施,船公司应组织船员学习公约及相关导则,
明确履约要求。
以往的防污染公约规定,船舶在
PSC检查中,仅限于核实船上持有的有效证书和
检查记录簿,当有明显的理由时才作进一步检
查。
但新的防污染公约和压载水等有关公约,把
取样核实作为与证书检查平行的方法。
6
有些国家和地区的特殊要求
虽然目前公约还未达到生效条件,但一些国
家为保护本国水域环境,已经采取单边行动通过
本国立法控制船舶压载水的排放,就船舶压载水
置换问题开始进行控制,并要求进港船舶必须持
有经批准的“压载水管理计划”。
例如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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