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道模拟题答案1完全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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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戊不向甲付款,不能作为甲不向乙付款的理由。
(5)乙未收到甲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
不可,两种责任只能主张一项
2、如果,2016年4月6日,大蒜在运输过程中,丙公司受到己威胁:
如果不把大蒜出卖给己,己就将丙公司违法经营的事实向有关部门举报。
此时,己误以为大蒜为丙公司所有。
丙公司无奈,将这批大蒜以3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己,并迅即完成交付。
(1)丙、己之间的大蒜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效力为可撤销。
因为己在订立合同时实施了胁迫行为,依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丙、己之间的合同效力为可撤销。
(2)丙如果撤销了丙、己之间的买卖合同,己能否取得该批大蒜的所有权?
不可以。
物权法解释
(一)第21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
(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3)丙如果没有撤销丙、己之间的买卖合同,己能否取得该批大蒜的所有权?
可以。
因为丙没有撤销丙、己之间的买卖合同,因此丙、己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故己可以善意取得该批大蒜的所有权。
3、如果,2016年4月7日,丙公司擅自将这批大蒜出卖给庚,价款共计360万元,并在买卖合同中同时约定,丙公司继续保管该批大蒜10日。
庚此时误以为该批大蒜归丙公司所有。
(1)丙与庚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有效。
无权处分所订立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有效。
依据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1款。
(2)庚能否取得该批大蒜的所有权?
因为依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的,善意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相应动产的所有权。
(3)如果4月20日庚受领了这批大蒜。
4月21日,庚才知晓这批大蒜原来不属丙公司所有,庚能否可取得该批大蒜的所有权?
《物权法解释
(一)》第18条第1款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
”即,动产交付时受让人善意不知情即可构成善意取得。
(二)继承法
(1)B、J是否有权依据该遗嘱取得遗产?
有权。
因为公证遗嘱继续有效,并未被撤销。
(2)丙、丁是否有继承权?
无继承权。
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形下,第二顺序继承人均无继承权。
(3)以上所列各人能得到多少遗产?
I:
20万,J:
10万,D:
10万,FGH每人7万,E:
12万,乙:
17万,C:
10万。
(4)如果甲生前尚欠K债务未予清偿,现债权人K主张债权,当事人应如何偿还?
先用法定继承的财产向债权人K清偿,如果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再由遗嘱继承、受遗赠的遗产向债权人清偿,如果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遗赠扶养协议所获得的遗产不再向债权人清偿。
(本题有一定的难度,各位读者应反复思考,以寻求正确答案。
)
(三)租赁合同
1、如果,2015年11月,丙起诉乙,请求乙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与丙。
乙应诉,并进行答辩。
(1)本案,丙以何种理由起诉较为合适?
乙以何种理由答辩较为合适?
第一,丙的主要理由:
买卖不破租赁(文义解释),合同法229条;
第二,乙的主要理由:
买卖不破租赁(体系解释与目的解释),合同法229条。
(2)本案,若乙败诉,乙可有哪些民法方法保护自己的利益?
乙可以采取的民法方法主要有二:
第一,向甲主张违约责任,就自己的损失向甲主张损害赔偿。
第二,向甲主张根本违约,解除买卖合同,并请求甲损害赔偿。
2、本案,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为多长?
20年。
合同法第214条第1款规定: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3、如果,2015年2月15日,丙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戊,租期1年。
并于同日将该事实告知甲,并询问甲的意见。
甲收到通知后,始终未作表态。
(1)若至2015年8月30日,甲突然通知丙,不同意丙将房屋转租给戊,并主张解除租赁合同,请求丙返还房屋。
请问,对于甲的主张应否予以支持?
不应支持。
因为《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16条第1款规定: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2)若于2015年9月1日,甲再次出卖自己的该房屋给丁,并通知了丙、戊。
请问,丙、戊在同等条件下,是否有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丙、戊均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因为《合同法》第230条规定: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次承租人也属于承租人,也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因此,丙、戊均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并且丙与戊的优先购买权顺序相同。
(3)若于2015年9月1日,甲再次出卖自己的该房屋给丁,并于当日即与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未通知丙、戊。
此时该房屋市场价为700万元。
2015年10月1日,丙才知道该事实,遂以侵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请求甲对自己的损失予以赔偿,此时该房屋的市场价已暴涨至750万元。
第一,对丙的主张是否应予支持?
(a)丙请求确认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
因为出租人出卖房屋,与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不因为侵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而无效。
依据为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
(b)丙请求甲对自己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
赔偿的范围包括,房屋价格的鉴定费用,750万与700万之间的50万元的差价,但应当扣除交易的税费。
依据为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后半段。
第二,若丁是甲的同父异母妹妹。
对丙的主张是否应予支持?
不予支持。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24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4、如果,在租赁期间内,丙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共花去装修费30万元。
之后,丙迟迟未向甲支付租金。
经甲催缴后,丙仍未支付。
2015年5月15日,甲通知丙解除租赁合同。
(1)若丙的装修未征得甲同意,请问,丙是否有权请求甲支付装修费?
无权。
装修费应由承租人丙自负,并且甲有权请求丙恢复房屋的原状。
合同法第223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2)若丙的装修曾经征得甲同意,请问,对于装修物应如何处理?
如果装修物未形成附合,则由丙拆除;
如果形成附合,甲不同意利用该装修的,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丙自己承担;
如果甲同意利用该装修的,应在20万的范围内对丙予以适当补偿。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11条规定: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
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5、如果,在洽谈房屋租赁事宜时,甲就告诉丙屋顶有漏水现象,但丙对此未置可否。
丙入住后不久,该房屋顶果然漏水。
丙要求甲进行维修,甲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已对漏水问题提前作了告知,丙当时并无异议,仍同意承租,故现在甲不应承担维修义务。
丙无奈,于是请庚维修公司更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应付维修费1万元。
但丙仍迟迟未予支付。
请问:
庚公司应向谁主张房屋的维修费?
庚公司应向丙主张房屋的维修费。
丙支付维修费以后,有权向甲追偿。
因为在丙与庚之间形成了加工承揽合同,而合同具有相对性。
合同法第220条规定: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21条规定: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四)合同订立
1、价目表的性质,为要约邀请。
2、1月2日订购信的性质为要约,于1月5日到达受要约人时该要约生效。
3、1月3日取消订购信的性质为要约的撤销,于1月6日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但不能产生撤销要约的后果,因为本要约为不可撤销要约。
4、1月7日书寄出行为的性质为承诺。
由于承诺于1月13日才到,为承诺的早发迟到。
该承诺原则上为有效承诺,除非要约人及时反对,如果要约人及时反对的,该通知不再为承诺,为新要约。
5、本案中,由于要约人并未及时反对早发迟到的承诺,因此合同成立,并同时生效。
乙应履行合同义务,向甲出版社支付购书款。
(五)违约责任的形态与后果
1、甲的行为为预期违约。
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合同,并主张甲损害赔偿。
2、甲的行为为主观履行不能。
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3、甲的行为为客观履行不能。
甲、乙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之后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4、甲的行为为拒绝履行。
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强制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5、甲的行为为迟延给付。
乙不能直接解除合同。
乙必须经过催告后,甲仍然迟延的,乙才有权解除合同。
6、甲的行为为迟延受领。
乙有权向公证部门提存租金,提存租金后,乙的义务履行完毕。
7、甲的行为为瑕疵给付。
若房屋漏雨严重,致乙无法居住,甲为根本违约,乙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甲损害赔偿。
8、甲的行为为加害给付。
乙有权请求甲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但两种责任只能选择一种主张。
(六)无因管理
1、张某与杨达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不构成。
因为构成无因管理需要有四项要件:
(1)客观上管理他人事务;
(2)主观上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
(3)管理他人事务没有法律上或约定上的原因;
(4)不与被管理人明示或可推而知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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