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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涉及国内外各类合同数量大幅度的增加,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维护了良好的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践证明,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认真贯彻合同法不行,抓经营管理特别是企业经营管理不抓合同管理不行。
近年来,在经济领域里,有一个相当突出而又一直未能从根本上加以解决的严重问题,这个问题就是在实行合同制度方面,一些地区、一些部门、一些单位,不少人存在着不按合同法办事,自我从事法律工作近三十年来以来初步总结这方面主要表现在:
1、有法不依,草率签约。
2、虽签订了合同,但合同内容不完备,漏洞百出。
3、该签书面合同的却以君子协议,口头协议代之,留下后患。
4、履行合同不认真,不完全,有的人在“拖欠有理,欠债有利”的思想指导下,故意拖欠债务,使“三角”比比皆是,难以解决。
5、有的人甚至利用合同这个合法工具,签订虚假合同,骗取钱财,有的人签订履行合同中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进而走上犯罪道路。
这些问题的存在,就其实质讲,有的是不懂得合同法律知识,有的是不严肃履行合同的具体表现。
一、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合同也叫契约,合同一词早在XX年前即已存在,但一直未被广泛采用。
在我国历史上,最早是口头合同,后来在商品交换和商品流通中,口头合同逐步向书面合同形式过渡。
新中国成立后,经济合同一词的出现是在1961年、1962年在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条例中才出现,到1981年,第三届全国人在常委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就形成了
我国第一部比较完整、系统的关于经济合同的法律,直到1999年10月1日,第九届全国人在第三次会议为了适应国际、国内形势,作出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决定,同时废止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使合同法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新合同法施行后最高人法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指导法院办理类似案件,诸如合同法解释一、二,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刚刚出台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
目的在于鼓励和促进交易,保护交易行为。
所谓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由此可见,合同就是一份经过多次磋商达成意思一致的协议(多次磋商,先小人后君子),合同的主体就是平等的二方以上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
A、所谓法人根据《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1、法人是社会组织。
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3、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表现在独立的机构,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常出现的是一些公司老总“我是法人”其实是错误的,B、强调的合同的主体一定要平等,无论多大的公司,多么小的公司及自然人在签订合同时地位都是平等的,否则霸王条款(保险合同))。
另外合同的内容是双方或多方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协议。
2特征;
合同具有两个显著的特征:
一是合法性(合同必须依法订立
并合法),二是相对性(合同的权利义务必须在合同当事人之间设立,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对第三人设立权利义务)
二、合同的形式和种类
1、合同的形式是反映和体现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或终止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意思一致行为的方式,通常采用的形式主要有口头和书面两种。
(1)口头合同是双方通过对话的方式,包括通过电话对话方式而设立的合同。
一般用于即时结清合同,其优点在于简便易行、即时清结,但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
所以对数额较大的合同,即便是即时清结也应采用书面形式。
(2)书面合同是用文字经当事人双方或多方经过协商一致而签订的合同。
一般用于标的数量比较大、内容比较复杂、不能当时履行清结的合同。
优点在于便于管理和监督,发生纠纷时能提供依据,举证方便。
在此要指出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书信、电报、传真、承诺书及相关函件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一份合格的书面合同的基本要求:
第一、要在内容上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要求,法律强制禁止的不能为(借款高息合同、毒品买卖合同)。
第二、要准确地反映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第三、形式上力求规范化,文本格式力求按国家统一标准执行。
第四、合同的语言文字、逻辑要严谨,文字表述要与当事人的意图相一致,字句要明确易懂,不能使用含糊不清、模棱两可、词不达意的言词(较典型的案例是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同
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10万元,几个月后,张三归还李1万元,遂将原借条撕毁,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条一份:
“张三原向李四借款10万元,现还欠款1万元”。
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g)”,又可以解释为“还(hai)欠”“尚欠”。
由此产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
),也不能用形容、夸张、渲染、描绘的手法;
在语言上必须尽量做到准确、精密、言简意赅,力戒啰嗦,所用的文字概念只能有一种解释,不能因词语表达不准确而引起误解或岐义,语言表达不能自相矛盾,交叉概念,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货到后付款就有歧义,必须是几月几日或收到后几日内付款)
2、合同的种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现主要有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等十八种合同。
三、合同的订立及主要条款
1、合同的订立需要有一个就合同的内容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协议的过程,这个过程通称为合同的订立。
通常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的两个阶段。
2、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核心部分,它确定了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决定了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同时又是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的主要依据,因此签订时,主要条款必须明确、详尽地加以规定,清楚、确切地加以表述。
一份有效的完整的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主体、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等七个方面的内容。
针对公司情况主要讲以下几点注意的内容:
A、主体就是合
篇二:
合同法案例课件
1、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
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丁某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
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型号轿车,但A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
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
(1)丁某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上的什么行为其效力如何
(2)甲公司在支付货款后是否还能行使撤销权
(1)丁某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行为。
重大误解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
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有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思想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本案中,丁某对购买标的发生了误解,并且价值巨大,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
(2)甲公司不能再行使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有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本案中,甲公司在明知车型有错的情况下,仍按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货款,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
2、张某系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家进行购销家电活动。
XX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
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然有效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
张某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又与乙家电厂家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
乙家电厂家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得知张某已被开除一事。
乙家电厂家在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
乙家电厂家于是向甲商贸公司要求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
(1)张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2)甲商贸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1)张某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
《合同法》第49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本案中,张某被甲公司开除后,实际上代理权已经终止,但甲公司却并未收回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也未通知乙家电厂家。
乙厂家在善意、无过失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了合同,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属于表见代理。
(2)甲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有效,在本人与相对人间产生法律效力,本人应受合同效力的约束。
因此,甲公司应承担向乙家电厂家支付10万元货款的责任。
3、XX年3月王某继承了一间临街铺面,装修后开了一家小超市,超市自开业后生意一直不错。
王某的一位远房亲戚,安达商贸公司的经理多次向王提出购买其超市的想法,均遭到拒绝。
于是其找了一些社会闲散人员骚扰超市的正常经营,导致超市的经营每况愈下,并威胁王某,只要超市不卖给他,就不得安宁。
正值此时,王某的妻子遭遇车祸住院,动手术急需10万元。
王某无奈之下,只好同意将超市卖给安达商贸公司。
后者则借机将市值为55万元的铺面压低到20万元。
XX年6月,王某与安达商贸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
王某以20万元的价格将超市所在的铺面卖给安达商贸公司。
若日后出现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但在双方办理完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后,安达商贸公司经理却以合同没约定履行期限为由,拒绝支付房款。
然后,其将超市重新装饰,改成咖啡馆。
王某在多次讨要房款都被拒绝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并由安达商贸公司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1)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
(2)法院如何判决?
(1)该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
《合同法》第54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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