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必要性研究论文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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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造成真正的民间金融;
规范农村民间金融,将民间金融纳入金融监管范围;
继续支持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发展;
建立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防范基本的金融风险等。
具体材料请详见。
摘要:
农村民间金融在我国农村有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农村民间金融的主要运行形式有:
农村信用社(属于国有金融那部分除外)、农村合作基金、合会、民间借贷、私人钱庄、民间集资和小额信贷等。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中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民间借贷的利率失控、农村民间金融潜伏着金融风险、容易产生经济纠纷、给国家宏观调控带来困难以及还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等。
因此,规范和发展农村民间金融,应明确民间金融的地位,改善农村金融领域中二元结构的紧张与对立;
将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造成真正的民间金融;
规范农村民间金融,将民间金融纳入金融监管范围;
继续支持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发展;
建立农村民间金触机构存款保险制度等等。
关键词:
农村金融民间金融农村民间金融农村存款保险制度一、农村民间金融及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农村原本就是正规金融资源相对匮乏的地区。
随着四大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农村的许多经营网点被撤消,正规金融资源更稀少,金融资源供给明显不足;
而解决“三农”问题,极需金融支持。
这种供需的极不均衡,催生了农村民间金融。
农村民间金融是相对农村官方金融而言的。
它具有以下含义:
(1)从交易活动的主体看,交易的对象基本上是从正式金融部门得不到融资安排的经济行为人,比如发生相互借贷行为的农民。
(2)交易对象不是被正式金融所认可的非标准化合同性的金融工具。
(3)正式的金融中介具有规范的机构和固定的经营场所,而民间金融一般不具备这些特征。
(4)民间金融一般处于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范围之外。
与“官办”金融相比,农村民间金融具有社区性、人格性、分散性、层次性等特征。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滋生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渡时期,是经济制度和金融制度不均衡发展的必然产物。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整个国家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农村正规金融日益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多元化的需要。
因此,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农村民间金融及合作基金会为代表的农村非正规金融迅速掘起。
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一方面,行政管制经济依然存在;
另一方面,市场的力量又不断成长,由此产生的资金供求的尖锐矛盾为农村民间金融留下巨大的生存空间。
现阶段中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壮大的主要诱因是高收益导向的供给和巨大的融资需求,有供求必然会形成市场。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更多的是由政府与市场边界不清、经济体内各组成部分市场化步骤不一以及认识上的滞后等因素造成的。
长期以来,民间金融在我国基本上被列为地下金融不断进行整治;
但往往是在整治风头上收缩一下,风头一过又兴起。
这说明民间金融有其存在的客观性。
实践表明,当前农户取得借款的主要渠道是民间私人借贷,估计有50%到65%的农户获得了非正规贷款,农户借款中民间借款所占的比例超过70%;
我国农村“高利贷”有8000亿元至114万亿元。
若从实际产生的效果分析,非正规金融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农村经济发展中金融服务上的空缺,促进了农村金融组织的创新和农村金融市场的开拓,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推动作用。
可以肯定的是民间金融在一定时期内绝对不会消亡,因为它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社会经济条件还不会完全消失。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一个由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与由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相结合的过程,但是在金融领域的改革更多的是由上而下的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
无论是国有银行的改革,还是资本市场的改革都是如此。
它是这样一种思维逻辑:
政府让干什么就干什么。
而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思维逻辑是:
政府明令禁止的我不干,其他的都可以干。
民间金融的发展,即是遵循市场需求、由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这是对金融改革方式的有益探索,为今后的改革提供了新思路。
民间金融在农村的蓬勃发展,缓解了农村金融资源供需上的矛盾,缩小了城乡之间在金融资源占有上的差距,推动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东部地区农村的快速发展,民间金融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农村民间金融的主要运行形式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主要表现形式为资金供求者之间直接完成或通过民间金融中介机构间接完成的债权融资。
其主要运行形式有:
1.农村信用社。
一般界定农村信用社为合作金融组织。
从信用社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看,所有者权益里没有国家,实收资本均由合作社社员股金、企业股金构成。
可见其产权是明晰的,属于入股的社员、企业共同所有。
就此而言,信用社属于民间金融。
现实中,信用社有的属于国有金融(仍由国家控制),有的属于民间金融(实际被民间接管),有的介于二者之间。
长期来我国农村信用社一直向集体所有、向国有靠拢“,官办”意识和表现强烈,而为股东负责、其合作金融的“自愿、互助、互利、民主和低盈利性”的资金和金融服务的性质体现不多。
合作社社员不仅享受不到贷款的优先权和优惠权、以及股金分红权,反而还要接受比基准利率高得多的贷款;
社员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根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干部是任命制。
因此失去了农村的信任和支持。
我国的合作金融实践一直与农村信用社相联系,虽经多次改革,但农村信用社就从来没有真正成为过合作金融组织,由此引起人们对合作金融存在的基础产生了怀疑。
在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一直背离合作制原则是有客观原因的:
政府干预、立法空白、产权制度缺陷、历史包袱沉重等等。
2.农村合作基金。
农村合作基金最早是一种社会保障组织,后演变为农村合作基金会。
从性质上看,农村合作基金会并非真正意义的金融机构,而是一种社区性金融系统的补充形式。
农村基金会筹集资金的渠道主要有:
(1)集体积累资金:
即向农民收缴的各项统筹提留资金。
(2)农业发展资金:
上级拨付或捐赠的支农建设资金。
(3)农户入股资金。
(4)代管资金:
财政拨给乡(镇)事业单位的经费收入、各项罚款或其它收入。
资金投放主要用于:
乡(镇)、村办企业,农用基本建设,农户种养殖业,农户生活困难救济等。
农村基金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正式金融体制安排下资金供给不足的矛盾。
但大多数农村基金会的运作都违背了合作基金会的互助宗旨,并且存在许多问题。
所以,1999年1月,为规范金融市场,整顿金融秩序,国务院发布3号文件,正式宣布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
但目前个别地区仍存在极少量的农村合作基金会组织,只是经营方式已由公开转为地下。
虽然农村合作基金会这种形式已不再存在,但我们仍可通过对其分析,借鉴其优点,摒弃其缺点。
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其存在的时期,一方面填补了基层农村金融体制断层,其业务主要面向小农户从事行社业务不经济的小额信贷服务,能够以灵活的金融活动来弥补行社之不足;
另一方面,从近年的实践看,只有在农村合作基金会发展较好的地方,高利贷才得以被抑制。
然而在其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对它进行了过多的行政干预,且由于缺乏完善的监管机制,导致了许多凭关系、走后门的情况发生,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功能被严重扭曲。
农村合作基金会,是一个完整走完产生、发展、灭亡全过程的大型民间金融机构,对其分析可以给我们许多经验和教训。
一个突出的教训就是,如果金融监管还未能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进行,政府还可以对民间金融机构指手划脚,民间金融的合法化,就是民间金融的灾难。
3.合会。
合会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它是一种基于血缘、地缘关系的带有互动、合作性质的自发性群众融资组织。
合会集储蓄和信贷于一体,一般由若干人组成,每隔一段时间开一次会,每次聚集一定的资金,轮流交给会员中的一人使用,基本上不以盈利为目的。
合会有“轮会”、“摇会”、“标会”之分。
它们一般处于地下状态。
合会的名目虽多,但都遵循一套简单规则:
一个自然人作为会首,出于某种目的(比如孩子结婚上学、造房子、买生产原料等等)组织起有限数量的人员,每人每期(每月、每隔一月、每季、每半年、每年等)拿出约定数额的会钱,每期有一个人能得到集中在一起的全部当期会钱(包括其他成员支付的利息),并分期支付相应的利息。
谁在哪一期收到会钱,由抽签或者对利息进行投标等方式来确定。
在我国,就规模而言,融资数额较大的合会多分布在经济较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尤以浙江、福建为多。
福建福安市的一个“合会”涉及金额25亿元,参与者达65万人。
“合会”融资规模之大,由此可见一斑。
浙江奉化溪口镇,一年财政收入为1亿元左右,在银行的各项存款为10多亿元,民间游资竟有4至5个亿的规模。
合会是农村金融运作中一种较普遍的形式。
合会适合于流动性较弱的熟人社会。
它依靠非正式的社会关系、信任关系,还依赖非正式的制裁,比如社会排斥。
农民对违反标会还款规定的会员一般不诉诸法律而是进行社会排斥,只有发生大规模“倒会”现象,才诉诸法律。
4.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即各种民间金融的总称;
狭义指民间个人之间的借贷活动。
按利率高低划分,民间借贷有三种形式:
友情借贷(白色借贷)、灰色借贷(中等利率水平借贷)和黑色借贷(高利贷)。
狭义民间借贷一般较分散、隐蔽,利率高低不一,借款形式不规范,管理难度大,其中黑色借贷风险较大。
农村民间借贷的形式有三种类型:
一是口头约定型。
主要在熟人之间进行,他们完全依靠个人间的感情及信用行事,无任何手续,一般数额较小。
二是简单履约型。
这大都仅凭一张借条或一个中间人即可成交,一般数额不太小。
借款期限的长短、借款利率的高低,凭双方关系深浅而定。
三是高利贷型。
即将资金以高于银行利率借给急需资金的农户或企业,从而获取高额回报。
民间借贷的资金筹集是多方面的。
一般来说,一个民间放贷人是本人有一笔余款,还有就是放贷人信誉较好,亲友或者其他人把钱放到这里,可以获得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利息收入。
放贷人把这些钱贷出去,获得利差。
这些民间放贷人有一种半机构化的特点。
民间借贷机构的信用还是很不错的,大面积的倒会是一种例外情况。
很多民间金融都有一种信任机制,互相相信,是一个熟人社会。
如果出问题,有非正规的制裁,即社会排斥,大家都不理你了。
在农村,农民大量的金融需求,多通过民间借贷来解决。
近年来,因国家宏观调控和利率政策调整的影响,民间借贷更趋活跃。
民间借贷在我国农村地区仍然有着巨大市场。
5.私人钱庄。
私人钱庄是没有经过审批设立的类似银行的金融机构,以吸收存款的形式来发放贷款。
私人钱庄分为两类:
一是主要涉及从事外汇买卖业务的私人钱庄;
二是涉及“非法集资”或“发放高利贷”。
从事融资和高利借贷的私人钱庄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活跃,90年代末出现转折。
国务院于1998年7月13日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宣布了一系列机构属于非法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1月31日发出了《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私人钱庄逐渐地下化。
80年代温州就有地下钱庄了,第一家公开亮相的方兴钱庄开办人叫方培林,在温州苍南县。
方兴钱庄是1984年经当地政府允许挂牌营业的。
方兴钱庄的运作效率高,利率是市场化的,有时一天之内1万块钱可以转3次,转一次就是一笔利息收入,所以收入很高。
后来,本地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出来反对,中央银行也派人来调查,说不合法,于是转入地下运作了数年,最终于1989年正式关门。
后来,其他类似的私人钱庄均以非法金融机构名义被取缔。
6.民间集资。
民间集资盛行于20世纪80年代,其在相当程度上满足了当时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起步阶段对资金的需求,对民营经济的崛起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大规模的集资特别是规模较大的公募资金,未经批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在农村,有少数大户、专业户和有一定规模的乡镇企业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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