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项目渠道销售代理合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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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定套房源,总销金额约元。
具体房源及售价信息以售楼处销控表及一房一
价表为准。
第二条本协议出现的相关名词,以本条定义及释义为准
2.1认购成功:
指客户与甲方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并足额缴纳万定金(定金不
可退)。
如特别约定可退定金、或实际退款、或不足定金金额标准的,在本合同中均视为未成功认购。
2.2成交:
指乙方推介客户与甲方签订行政主管部门网上备案版本《商品房买卖合同》且该
合同生效,且乙方推介客户已成功向甲方支付不低于总合同约定总价款的30%的首付
款。
2.3回款额:
指成交客户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成功至甲方指定账户的金额;
按揭贷款类客户以银行按贷款合同成功放贷款至甲方账户的金额。
2.4销售成功:
指乙方推介客户与甲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且乙方推介客户已按合同向甲方支付足额合同总价款。
2.5退定:
乙方推介客户与甲方签署的《商品房认购协议》终止(依据认购协议转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除外)或解除。
2.6退房:
乙方推介客户与甲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或解除。
2.7(客户)组:
以直系亲属家庭为一个计组。
第三条委托推介标的物及期限
3.1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委托乙方推介本项目中甲方指定的可销售的物业,范围以已经双
方确认的《推介范围及价格表》中载明的范围为准,且甲方对于未销售的房源有权同时选择多个推介服务单位。
3.2本项目的推介期限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年月日止。
一方如要续签,需提
前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合同相对方,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3.3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个日历日内,凡符合合同约定的属乙方推介来访的
客户,最终经由甲方确认签约成功的,也视作乙方合同期限内推介成功客户,甲方应按照本
合同相关规定支付给乙方相应服务费。
第四条合作方式
4.1乙方将其自有资源之客户带至甲方项目销售现场,经甲方确认为初次访客后,该客户形
成现场来访客户。
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现场销售人员负责提供该来访客户后续销售接待及服务工作。
乙方工作人员全程陪同并维护客户关系(甲方同意因销售策略需要不全
程陪同的除外)。
该访客与甲方签署《商品房认购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生效的,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服务费用。
4.2甲方负责安排乙方推介客户在销售案场的销售接待人员,乙方有对甲方销售人员销售服
务提出改进建议的权利,以提高带看客户来访认购比。
4.3甲方给予乙方推介客户现场售价表总价的万元/套的优惠。
甲方有权随时对销售
价格进行调整。
第五条推介服务费
5.1推介服务费标准:
(1)在每月乙方的成交认定结算过程中,对于成交套数的认定是以自然月中签定行政主管部门网签版本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实际套数为准。
(2)当月自然月内成交的第一套房源,推介服务费为首套实收合同价款的%。
(3)当月自然月内成交第二套及以上套数的,第二套起,每套成交房源推介费为实收合同
价款的%。
(4)若客户发生实际退房行为,即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又通过诉讼、仲裁或
其他方式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合同确实解除的(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违约,甲方收
取客户违约金或定金后,与客户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形),甲方给予乙方万
元推介服务费。
乙方已收取的服务费(含万元预付服务费)扣除万元服务费
后,剩余款项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日内足额退还至甲方指定账号。
5.2服务费用支付安排:
5.2.1预付服务费:
521.1预付先决条件:
①乙方推介访客与甲方签署《商品房认购协议》并向甲方足额支
付万元定金;
且②乙方提供完整请款资料及增值税发票给甲方。
521.2甲方自收到资料之日起自然日内(遇节假日顺延至后一个工作日)向乙方预
付万元/套推介服务费。
5.2.1.3该预付服务费在结算对应房源的推介服务费时直接扣减。
5.2.1.4若客户发生:
(1)实际退定行为;
(2)未在认购协议约定期限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的情形;
乙方在满足
(1)
(2)等任一种情形之日起日内足额返还预付的万元服务费。
5.3推介服务费:
5.3.1结算先决条件:
(1)乙方推介访客与甲方签订生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版);
且
(2)购房人按合同约定足额向甲方支付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30%首付款的;
(3)乙方提供完整请款资料及增值税发票给甲方。
5.3.2推介服务费结算时应扣除已经预付的对应房源的预支服务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需要扣减的费用。
5.4乙方在次月日前应当向甲方提交所涉房源实际已到账款项的书面结算申请(按附
表格式)及足额有效增值税发票。
5.5甲方在收到前述请款资料及发票之日起完成审核,并在个工作日内按所推介成功
销售房源的上月实际到款金额与乙方结算推介服务费。
5.6乙方必须按照本条约定提供书面结算申请,否则甲方不予结算当月费用,顺延至乙方提
供齐全资料结算推介服务费申请后结算。
5.7乙方未及时按约定退还推介服务费和预支服务费的,甲方有权直接在应付乙方的任一期
预支服务费或推介服务费中予以扣减。
如乙方拒不退还甲方已付预支服务费或推介服务费的,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按约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5.8乙方开具发票的单位名称、收款单位必须与合同一致,每次付款前乙方必须提供付款申请及等额正规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请款资料,若乙方请款时除等额增值税发票外资料齐全
的,则在收到其他齐全资料次日起90日内,甲方有权预扣当期应付款金额的30%的税款后
支付当期进度款。
且乙方承担发票金额的每天万分之三的逾期提供发票的违约金。
逾期天数
为自请款之日起至实际提供有效增值税发票之日止。
乙方补齐增值税发票之日起30日内,甲方扣减乙方承担的逾期提供发票的违约金后支付剩
余当期进度款,当期剩余进度款不足抵销支付违约金的,在下一期付款时抵销。
乙方提供的所有发票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能通过税务认证。
如果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记载的税金不能抵扣,则乙方必须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
全部损失。
乙方确认:
任何个人签字、单方签字、白条、复印件等均不作为付进度款或结算依据,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费用(或损失)。
第六条销售推介事务
6.1甲方有权就合同涉及范围内房源选择不止一家推介服务单位。
甲方在个月的考核
期内对乙方考核,考核期满后,根据销售业绩,甲方自主选择继续合作或解约;
6.2乙方须按照甲方确定的价格和折扣进行销售推介。
田因乙方低于甲方确定的价格和折扣
进行销售推介,导致甲方拒与推介户签署合同,造成矛盾与纠纷的全部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购房人与甲方的全部损失;
6.3甲方提供经甲方书面确认的《销售手册》。
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向客户推介的宣传内容不得超越该《销售手册》约定范围。
如《销售手册》约定内容发生变更,甲方须向乙方出具书面变更说明,乙方应调整相关内容。
乙方任何工作人员超出甲方提供材料的宣传或承诺,均与甲方无关,因此而导致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6.4任务指标:
个月考核期内乙方自有渠道成交共计套。
如未达成此任务指
标,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5乙方推介人员配置:
CALL客团队不低于人,行销不低于人,案场驻场对
接人员不低于人。
第七条推介服务工作机制
7.1乙方在累积到不低于组数量的看房客户后,提前向甲方报备集体看房活动安排,
按约定自行前往或联系甲方看房专车至项目接待中心。
7.2乙方推荐的单组首次至项目看房的客户,乙方提前与甲方沟通并经甲方工作人员确认为
初访客户的,可由乙方公司人员自行接待客户前往项目参观,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标准给予补
贴:
7.3补贴审批流程:
以乙方工作人员申请、甲方经办接待人员初审及甲方代表确认为准,缺少任一签字的,均不提供补贴。
7.4补贴领取流程:
需由乙方填写超市购物卡领取登记表,由甲方营销经理和甲方代表签字,
即可领取。
7.5在合作过程中,乙方带访同一组客户仅给予一次补助,乙方带访同一组客户来访2次及
以上的,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且直系亲属的来访归属同一组客户。
冒领多领的购物卡在乙方服务费中双倍扣减。
7.6客户确认机制
(1)客户身份识别基本要求:
客户手机号、身份证号及客户到访签名一致。
(2)报备规则:
乙方需在客户初次到访前1天书面报备;
确因特殊情况的,需经甲方代表书面同意后报备有效:
乙方最迟在客户抵达项目前60分钟前向甲方书面报备,且到访前需
和案场驻场人员确认,客户初次到访时由乙方驻场接待填写书面确认单。
(3)客户归属原则:
乙方在向甲方报备客户时,甲方应真实无误反馈给乙方是否为甲方原
有客户的核查结果。
如甲方客户系统无此客户,则认定为乙方推介客户;
如客户存在甲方客
户系统中,则甲方系统内60天前已无联络的客户,应判定为归属乙方推介客
户。
60天内仍保持与该客户联络的,该客户归属于甲方自有客户。
(4)客户完成初次到访且确认归属为乙方推介客户的,无论客户后期自行再次来访或由乙
方渠道人员带至案场,合同期内最终成交的,该客户应归属于乙方推介客户。
(5)客户归属争议处理:
已经确认为乙方的客户与甲方认购客户姓名不一致,但系直系亲
属(报备客户的父母、配偶及子女)的,则视为同一组客户,甲方需按合同向乙方支付推介
服务费。
客户及直系亲属先后分别由不同渠道至项目现场的,客户归属以客户及直系亲属中
最早到访业主所属渠道为准。
客户归属争议确定之日起日内结算推介费用。
(6)合同期内,甲方应配合于每周一将上周成交客户名单提供给乙方备案建档。
第八条推广事务
8.1该物业销售之所有广告费用及所有市场推广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但乙方为增加自身推广
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8.2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自行制作与本项目相关的宣传物品、文件;
经甲方书面许可后,乙方方可为增加推广而制作相关的宣传物品、文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关的合同备案。
如乙方自行制作的宣传物品、文件侵犯第三人权益的,由
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甲方因此被第三方追究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8.3合同期内,如乙方在其场所中张贴橱窗海报、更换室内招贴广告或放置甲方项目的广告
及宣传资料,甲方就此无需再支付任何费用。
如乙方张贴、放置的广告和/或宣传资料侵犯
第三人权益的,除非该广告和/或宣传资料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否则因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如甲方被第三方追究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8.4合同期内,如乙方利用其常规媒体投放版面及公开网络、客户通讯等为甲方推广该物业
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但推广内容和平面设计稿件需经甲方审核确认。
乙方推广内容和
/或平面设计稿侵犯第三人权益的,除非该广告和/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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