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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以及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2)《定向就业培训申请审核表》;
(3)定向委托培训协议书(双方或三方);
(4)教学计划;
(5)《定向就业培训人员花名册》;
(6)教材购买凭证;
(7)参加培训人员正反两面身份证复印件(或正反两面身份证彩色扫描件);
(8)附:
填写表格说明:
各培训人员类别代码:
[1]城镇失业人员:
代码为“①”[2]农村富余劳动力:
代码为“②”[3]外来劳动力:
代码为“⑦”[4]职业院校在校生:
代码为“⑧”
[5]其他人员:
代码为:
“⑨”
8.市中心对开班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市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审批,通过后方可按培训计划实施培训。
培训对象和目标:
1.选定与我校合作企业新入职,并且从未参加过市就业训练中心举办的定向就业培训的人员。
在此特别注意参加培训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
和企业必须签署超过半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
入职日期不能超过半年
2.培训人数目标争取最大化,上不封顶。
3.培训合格率争取达到95%以上。
三、培训内容、时间和班级规模:
1.培训内容严格按照人社局培训处委托人社局教研室统一制定的培训大纲、培训计划、培训教材(教材共两本,通用性和专业性各一。
专业性部分根据工种类型确定。
)要求,进行教学安排。
2.培训时间为80学时,其中,适应性培训20学时;
基本功20学时,企业实践40学时。
其中脱产培训每天不得超过8课时,业余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课时,每周上课时间均不得超过6天。
3.为保证培训质量每班学员不超过人社局规定。
培训地点:
除部分企业实践课程考虑到我校的条件限制,在合作单位实施外,其他部分培训教学实施均在我校。
接受人社局的检查和抽查
由培训学院负责组织接受人社局就业训练中心对我校定向就业培训工作
的检查和抽查,对人社局提出的不符合项,尽快整改。
具体接受的检查内容为:
市中心对所受理的定向就业培训班的日常检查,日常检查每班不少于两次;
检查和抽查不能提前通知培训机构,以确保客观、真实的反映培训情况;
检查的重点是培训台账、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出勤、培训计划等。
检查和抽查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天行,并据实记录培训情况,检查人员和办学单位负责人同时签字。
填写《定向就业培训检查记录》。
培训结业
1.培训结业后由培训学院和协作单位填写相关的结业材料:
(1)《定向就业培训申请审核表》;
(区县培训管理部门已签章)
(2)《定向就业培训人员花名册》;
(市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已审核)
(3)《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津劳登字6号)复印件,(区县就业登记备案部门已签章验印。
2.将上述三项表册填写审批后报市就业训练中心等待审核发放每人300元的补贴发放。
七、合作分工
我校:
(1)负责填写《定向就业培训申请审核表》;
(2)负责填写《定向就业培训人员花名册》;
(3)负责代表学校签署《定向委托培训协议书》;
(4)制定具体实施教学计划(我校负责培训情况下)。
2.合作单位:
(1)签署《定向委托培训协议书》;
(2)制定具体实施教学计划(合作单位负责培训情况下);
(3)提供参加培训人员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及彩色扫描件;
(4)提供《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津劳登字6号)。
培训学院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
津劳社局发〔2009〕71号《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附件一)
《定向委托培训协议书》范本(附件二)
定向就业培训指导性教学计划(附件三)
附件一:
【颁发部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
2009-4-23
【法律文号】:
津劳社局发〔2009〕71号
【执行日期】:
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四月十七日
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引导社会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开展职业培训,加速高技能人才培养,改善我市人力资源素质结构,促进社会更加充分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天津市2009—2012年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规划纲要》(津党办发[2008]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培训和补贴原则。
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以改善人力资源素质结构和促进就业为目的,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按照培训职业的社会需求程度、资格等级和培训成本,给予不同比例的培训和鉴定费补贴。
引导各类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和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开展相应的职业培训。
第三条
职业培训补贴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企业在职职工、外来劳动力、普通高校毕业学年的学生及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
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需求程度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可以委托社会调查机构,每年对市场需求的职业(岗位)和培训成本开展调查,依据调查结果制定《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向社会发布。
《目录》主要包括职业名称、职业资格等级、市场需求程度、培训成本等内容。
市场需求程度由高到低分别为非常紧缺、紧缺、一般紧缺。
评审机构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建设项目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变化,适时调整和补充《目录》内容并向社会发布。
第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
下列人员参加《目录》中所列职业和等级的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相应的培训费补贴。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需求程度分别给予培训成本100%、80%、60%的培训费补贴;
(二)企业在职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需求程度分别给予培训成本90%、70%、50%的培训费补贴;
(三)外来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需求程度分别给予培训成本100%、80%、60%的培训费补贴;
(四)普通高校毕业学年的本科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按培训成本给予50%的培训费补贴。
上述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按培训成本给予100%的培训费补贴。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
下列人员参加《目录》中所列职业和等级的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相应的鉴定费补贴。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给予100%的鉴定费补贴;
(二)外来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00%的鉴定费补贴;
(三)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对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给予100%的鉴定费补贴;
对本科院校学生给予50%的鉴定费补贴;
(四)企业在职职工通过全员技能评价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给予50%的鉴定费补贴。
上述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给予100%的鉴定费补贴。
第七条
再就业培训费补贴。
再就业培训应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定向就业培训为主,三年内全部过渡为定向就业培训,培训内容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岗位职业需要合理确定。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合格的,给予每人300元的培训费补贴,其中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再给予每人200元的就业补贴。
第八条
转岗培训费补贴和在职继续教育培训费补贴。
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参保单位开展促进就业培训的补贴办法》(津劳局[2006]306号)执行。
第九条
创业培训费补贴。
参加模拟企业实训或创办企业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的人员,根据结业人数,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
培训后6个月内成功创业人数达到50%以上的,根据成功创业人数,按每人700元的标准再给予培训费补贴。
参加改善和扩大企业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的人员,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
第十条
培训项目按下列要求实施:
(一)具备相应培训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应当通过竞标方式取得定点培训机构资格后,方可组织实施职业培训并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市职业需求、人力资源分布和培训机构条件,通过招标方式认定定点培训机构。
(二)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定点培训机构考核认定和退出的动态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区域内定点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目录》所列职业和等级的技能培训,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由定点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企业有定向需求、且是非常紧缺职业的,原则上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职业培训补贴按下列程序申请和拨付:
(一)职业培训补贴申请。
培训单位培训结束后,应当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
(二)职业培训补贴拨付。
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向市财政部门出具资金拨付意见,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直接划入申请单位账户。
(三)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使用。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和标准,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
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追回补贴资金,并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质;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类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原则上不能重复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其中,参加晋升职业资格等级技能培训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累计可享受3次职业培训补贴,每次间隔为一年以上;
参加创办企业培训并创业成功的人员,还可继续享受一次改善和扩大企业培训补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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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向 就业 培训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