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现场检查验收标准概要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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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指使用医疗器械为他人提供医疗等技术服务的机构,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依法不需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血站、单采血浆站、康复辅具装配机构等;
为区别医疗器械经营方式,在许可证编号后面加注“批发”、“零售”或“批零兼营”字样。
五、本标准分为通用部分和专用部分,企业应符合本标准通用部分要求和申请特定经营范围所涉及的专用部分要求,经营C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只需满足通用部分要求,经营A类、B类医疗器械的企业需同时满足通用部分和特定专用部分要求。
检查验收时,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合格,有不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
六、本标准执行“就高不就低”原则,例如: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同时经营A、C类的,仓库面积、人员须满足A类要求。
七、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指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机械、电子、医学、生物工程、化学、护理学、检验学、计算机等理、工、农、医、药类专业.
八、经营体外诊断试剂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医疗器械产品的经营企业验收标准从其规定。
九、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经营企业,如果增加的经营范围不是A类产品,只要申请人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不进行现场检查。
十、从事医疗器械第三方仓储和物流业务的企业,开展医疗器械第三方仓储和物流储运业务,需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执行本标准的相关要求。
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设置包括质量管理人在内不少于5人的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建立覆盖物流储运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
2.具有与委托方实施实时电子数据交换和实现产品经营全过程可追溯、可追踪管理的计算机信息平台和技术手段,以及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电子监管的条件;
3.具有与产品储运要求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和设施设备,储运体外诊断试剂及其他需冷藏或冷冻产品的,应当具备冷链运输条件;
物流仓储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十一、本标准由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现场检查记录
检查事项:
开办□变更□换证□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注册地址:
仓库地址:
检查组人员:
序号
检查组
职务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1
组长
2
组员
3
检查结论:
检查人员:
、、年月日
企业对检查结论的意见: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签字:
职务
(企业公章)年月日
条款
检查内容与要求
审查方法
审查结论
通用部分
一、
人员资质
1.1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了解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应熟悉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企业负责人不可兼任质量管理人。
(1)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可采取现场询问等方式考核;
(2)对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可采取现场询问、问卷等方式考核。
1.2质量管理人指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在经营过程中对医疗器械的质量具有裁决权。
质量管理人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须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应具有国家认可的大专以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医疗器械内审员资格证书。
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及经营10个类别以上的零售企业应设置包括质量管理人在内不少于2人的专职质量管理机构。
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当具备医疗器械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1)查劳动用工合同的符合性;
(2)查人员简历、离职证明等;
(3)查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学历或职称。
1.3企业应设置相应部门或指定专人履行产品采购、质管、仓储、销售、售后服务、质量跟踪、产品不良事件监测、产品召回等质量管理职能,并明确职责。
质量管理、采购及销售岗位不得相互兼任。
(1)查各部门(人员)质量管理职责;
(2)查企业在册人员名单,应明确各部门(岗位)负责人。
1.4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销售负责人应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企业应定期对职工进行医疗器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品技术标准、质量管理知识、企业制度、职业道德的培训和考核,应制定培训计划,并建立培训和考核记录相关档案。
查相关培训计划、培训和考核记录,年度培训计划应于上年度末制定。
1.5企业售后服务人员应经过技术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委托第三方企业进行售后服务的应与其签订委托协议,并进行资质审查。
(1)查售后服务人员相关(生产企业、代理商)培训证明;
(2)查第三方协议及资质审查记录。
1.6企业应每年组织对直接接触产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提供健康证明。
患有传染性或精神性疾病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医疗器械的产品工作。
查相关人员的体检报告或健康证明
二、
经营条件和存储条件
2.1企业注册地址应与工商营业执照住所相符。
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证明材料
2.2企业经营场所不得设在住宅类型、部队营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的房屋内,医疗器械批发企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应不小于50平方米,医疗器械零售企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应不小于30平方米。
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独立于生活区的经营场所,使用用途应符合规划设计用途,并符合整洁、明亮、卫生等要求。
经营场所应配备固定电话、传真机、资料柜、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1)场地是否独立和使用面积;
(2)查场地环境和相关办公设备;
(3)查产权证明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租赁合同。
2.3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应设置独立的医疗器械储存仓库,仓库使用面积应不小于50平方米。
仓库应与经营规模、产品范围相适应,与办公场所、生活区分开,不得设在住宅类型、部队营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的房屋内。
从事医疗器械零售的、委托第三方医疗器械仓储和物流企业进行存储的、专营医疗器械软件或医用磁共振、医用X射线、医用高能射线、医用核素设备等大型医疗器械设备的企业,可以不设立医疗器械仓库。
(1)查批发企业仓库是否独立和使用面积;
(2)查产权证明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租赁合同;
(3)查零售企业储存条件是否能够满足其经营产品的储存要求;
(4)查第三方医疗器械仓储和物流企业的仓储、运输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
查医疗器械第三方仓储和物流的企业和委托方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
2.4医疗器械批发企业仓库内医疗器械产品应摆放有序,相应货位管理信息真实完整可追溯。
仓库内应划分以下区域并实行色标管理:
待验区(黄色)、合格品区(绿色)、不合格品区(红色)、发货区(绿色)、退货区(黄色),效期产品应集中摆放,并有效期标识。
查现场,仓库应分区管理并有相应标识。
2.5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的质量特性对医疗器械进行合理储存,并符合以下要求:
(1)按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温度和湿度要求储存医疗器械;
(2)搬运和堆垛医疗器械应当严格按照外包装标示要求规范操作,堆垛高度符合包装图示要求,避免损坏医疗器械包装;
(3)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高风险医疗器械和低风险医疗器械、不同品种的医疗器械应当分开存放;
(4)医疗器械按规格、批号堆垛,不同规格、批号的医疗器械不得混垛,垛间距不小于5厘米,与库房内墙、顶、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
(5)储存医疗器械的货架、托盘等设施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破损;
(6)非作业区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储存作业区,储存作业区内的工作人员不得有影响医疗器械质量和安全的行为;
(7)医疗器械储存作业区内不得存放与储存管理无关的物品。
(8)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照明设施,消防和通风设施,必要的避光、防尘、防虫、防鼠、防污染、防潮和防异物混入等设施。
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要求进行控制。
(1)查现场医疗器械是否按要求进行存放;
仓库应根据实际条件配备温湿度计、灭火器、垫仓板(货架)等设备。
经营对温、湿度有要求的产品,应有温度调节装置(如空调);
(2)查相关制度并询问相关人员是否熟知仓库管理。
2.6企业应具有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售后服务维修能力,或者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
查公司设立的机构和人员是否合理;
核实相关人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原件,查技术服务协议和授权书原件及培训(上岗)证书原件。
三、
质量管理文件
3.1企业应制定符合有关法规及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制度,对经营产品的购、销、存实现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主要包括:
(1)各部门、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
(2)员工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制度;
(3)供应商管理制度;
(4)医疗器械购销管理制度;
(5)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6)仓库保管及出入库复核管理制度;
(7)效期产品管理制度;
(8)不合格产品和退货产品的管理制度;
(9)质量跟踪制度;
(10)质量事故和投诉处理的管理制度;
(11)产品售后服务的管理制度;
(12)产品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13)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14)文件、资料、记录管理制度;
(15)年度报告制度;
(16)追溯管理制度;
(17)拆零管理制度;
(18)陈列管理制度。
(1)查企业相关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及信息化管理情况;
(2)供应商管理制度应至少包括供应商资质审核、评价等相关内容;
(3)医疗器械购销管理制度应至少包括出库管理、售后服务等内容;
(4)质量验收管理制度应至少包括质量验收程序、准则及质量否决权等内容;
(5)仓库保管及出入库复核管理应至少包括仓库环境控制、出入库程序等内容;
(6)质量跟踪制度至少包括顾客信息反馈、产品质量再评价等内容;
(7)产品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应符合《河南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8)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应符合《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
3.2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建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档案。
(1)人力资源;
(2)人员健康检查;
(3)培训考核及继续教育;
(4)供应商及购货单位;
(5)票据及凭证;
(6)产品质量信息;
(7)购进验收记录;
(8)出库复核及销售记录;
(9)设施设备;
(10)不合格品处理;
(11)销后退回产品管理;
(12)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13)医疗器械召回;
(14)客户信息;
(15)售后服务记录等内容;
(16)拆零管理记录;
(17)陈列管理记录。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的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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