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代理机构场内信用评价考核办法试行2全解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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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代理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信息采集的,1年内禁止该企业信息采集入库。
第六条委托人(采购人、出让人等,下同)可自行选定社会中介代理机构。
若从市交易中心代理机构库中选取中介代理机构委托办理交易事宜,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选取中介代理机构。
第七条为方便委托人选择中介代理机构,市交易中心可向委托人公开中介代理机构库有关信息,委托人按项目要求从库中自行选取中介代理机构。
市级重点项目或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优先选用信用考评为A级的中介代理机构,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以下的项目,应优先选用信用考评为B级及以上的中介代理机构。
第八条委托人自行选定中介代理机构的,需在项目入场登记时提报自行委托中介代理机构协议书复印件。
未办理信息采集入库的,应于所代理项目入场登记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信息采集手续,纳入中介代理机构库。
第九条市级以上行政监管部门对中介代理机构选定范围和方式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实行信用考评,建立失信“黑名单”和“信息屏蔽”制度。
对列入社会征信系统“黑名单”的,禁止进入市交易中心开展业务;
对纳入市交易中心中介代理机构库的中介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考评,达不到信用考评最低标准的,由市交易中心下达《信息屏蔽通知书》,并限制其进入市交易中心开展代理业务。
第三章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中介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应按照法定程序和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确定的交易方式实施代理业务。
严格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不得将评审费等费用转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中介代理机构应规范编制交易文件,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等,下同)。
交易文件及时按要求报送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或备案,报送市交易办和市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中介代理机构应加强派驻市交易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派驻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管理规定,不得安排非本单位人员或不具备从业资格人员从事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中介代理机构应依法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加强交易文件和信息保密管理,不得与有关各方恶意串通,不得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和数量等应当保密的信息。
第十五条中介代理机构编制的交易文件应按标准格式,体现项目的特点,在规定时限内发放给所有潜在投标人。
第十六条中介代理机构会同委托人确定抽取评审专家专业和数量,从有关行业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特殊项目委托人需要从专家库外确定评审专家的,中介代理机构应协助委托人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保密要求确定评审专家。
第十七条中介代理机构应提前到达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场所布置,组织接收交易文件、样品和相关资料,安排维持交易活动秩序。
第十八条中介代理机构应妥善使用和维护市交易中心设施和设备,因中介代理机构原因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项目交易过程中出现因报名数量不足导致交易暂停或终止等类似异常情况和项目交易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况的,中介代理机构应及时会同市交易中心报告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和市交易办,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中介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或离开封闭评标区。
进入封闭评标区的工作人员应配合做好服务保障工作,不得干预和影响评审秩序。
第二十一条中介代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将中标或成交信息报送市交易中心和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公示,协助委托人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合同签订后,中介代理机构应及时将合同报送市交易中心见证,报送市交易办和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中介代理机构在交易活动结束后应认真编制备案资料(应包括开标评标现场音像资料),备案资料要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更、隐匿或者销毁,并及时报市交易中心和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中介代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质疑和询问,配合行政监管部门、市交易办做好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信用考评
第二十五条市交易办牵头组成信用考评小组,全面负责信用考评工作。
市交易中心具体负责场内考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信用考评小组于每年3月底前组织完成年度考评,考评周期为一年(具体时间为:
上年度3月1日至本年度的2月底)。
第二十七条信用考评分为初始评价、日常考评与年度考评,根据考评结果,对中介代理机构实行信用分级。
信用分级划分为:
A级(90分及以上)、B级(80分-89分)、C级(70分-79分)、D级(69分及以下)。
初始评价为D级的,禁止信息采集入库。
新入库的中介代理机构按初始评价成绩确定信用等级。
已入库的中介代理机构年度信用等级,依据年度考评成绩核定。
其中,年度考评周期内没有开展业务的不参加年度考评,参照行政监管部门考评成绩或初始评价成绩确定信用等级。
第二十八条初始评价在中介代理机构信息采集时完成。
考评内容包括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业绩能力、利税贡献、征信记录、资质资格等因素,评价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
第二十九条上年度行政监管部门已对中介代理机构业务、信用进行评价考核的,初始评价信用等级可按行政监管部门考评成绩匹配,分别为A级、B级、C级、D级,不合格的为D级。
第三十条日常考评在每个项目开评标、谈判、拍卖等交易活动结束后进行,由市交易中心会同委托人、评审专家、监管部门各方代表,根据日常信用考评评分标准要求(详见附件2、3、4、5)分别进行打分,综合平均得分为中介代理机构所代理项目的日常考评得分。
第三十一条年度考评按照“日常考评平均得分(分值占70%)+监管部门考核得分(分值占30%,仅有考评等级无考核具体分数的,按匹配的信用等级起始分计算监管部门考核得分;
未有监管部门年度考核成绩的得21分)+相关加减得分”,计算年度考评成绩。
第三十二条初始评价、年度考评按以下情形进行加减得分,加分项按最高加分等次仅加一次。
(一)上年度内获得国家、省行政监管部门表彰奖励的,依据表彰文件、证书等分别加10分、5分。
(二)实体入驻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的,每处加1分,最多加5分。
(三)上年度考评等级为A级信用前三名的中介代理机构加5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市交易办、市交易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每件次加1分,全年考评最多加5分。
(1)主动向市交易办、市交易中心书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
(2)积极参与和配合市交易办、市交易中心组织、安排的有关工作,并起到骨干作用、做出积极贡献的。
(五)近1年内受到行政监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减5分,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减10分。
(六)交易材料备案不及时,不积极配合投诉举报(或其他信访)调查处理的,依据市交易办、市交易中心出具的督办文书适当扣分,每年度最多扣10分。
第三十三条中介代理机构场内年度信用考评等级为C、D级或日常考评成绩低于80分的,市交易中心中介代理机构库对其有关信息屏蔽或将其清除中介代理机构库。
(一)代理项目日常考评得分低于80分和年度考评等级为C级的中介代理机构,市交易中心中介代理机构库对其有关信息屏蔽30日。
(二)年度考评等级为D级的中介代理机构,将其清除出中介代理机构库,1年内禁止采集信息入库。
第三十四条中介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年内禁止采集信息入库,将入库单位清除出市交易中心中介代理机构库。
(一)与委托人或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在中介代理服务过程中出现重大过失,导致交易活动产生涉诉涉讼、造成委托人重大损失和影响社会稳定等严重后果的。
(三)在代理工作中泄露应当保密的交易信息的;
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信息采集并查实的。
(四)拒绝配合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市交易办处理投诉举报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五)有出租出借资格证书、违规编制交易文件、非法干涉交易活动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行为的。
(六)行政监管部门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委托代理业务的;
未尽组织答疑义务被投诉的。
(八)有违法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
(九)列入社会征信系统“黑名单”的。
(十)行政监管部门给予暂停或取消代理资格一年以上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信用考评小组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中介代理机构信用考评结果,在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
考评结果将作为监督、管理和使用中介代理机构库的重要依据。
市交易办将有关考评情况通报监管部门参考使用;
对发现的中介代理机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或按有关规定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8年2月28日。
试行期内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中介代理机构初始评价评分标准
2.中介代理机构日常信用考评评分表(评审专家组)
3.中介代理机构日常信用考评评分表(委托人)
4.中介代理机构日常信用考评评分表(监管部门)
5.中介代理机构日常信用考评评分表(交易中心)
附件1
中介代理机构初始评价评分标准
1.企业基本得分:
70分。
2.业绩能力得分(不累计):
近2年内代理公共资源类交易单个项目超1000万元加1分;
近2年内代理公共资源类交易单个项目超3000万元加3分;
近2年内代理公共资源类交易单个项目超5000万元加5分;
近2年内代理公共资源类交易单个项目超1亿元加7分;
近2年内代理公共资源类交易单个项目超5亿元加8分。
3.中国人民银行征信记录得分:
企业法人征信记录正常的得2分;
企业法定代表人征信记录正常的得2分。
4.利税贡献得分:
上年度利税10万元以上的加2分;
上年度利税30万元以上的加3分;
上年度利税100万元以上的加4分;
上年度利税500万元以上的加5分。
5.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得分:
在本单位交纳保险的拍卖师、招标师等主要业务技术人员每人加1分,经济师、会计师等其他执业资格注册人员每人0.5分,本项最高得10分。
6.资质资格等级得分:
企业资质分等级的,最高等级3分,每低一级减1分,最低为0分;
资质不分等级的得2分。
附件2
中介代理机构日常信用考评评分表
(评审专家组)
项目名称:
中介代理机构: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得分
1
外在形象
10分
2
服务质量
20分
3
交易资料
4
职责履行
5
现场管理
30分
得分合计
评审专家(组长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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