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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方面反映了意识形态范畴内涵的极端复杂性,同时,也反映了人们对意识形态的本质仍然存在着一些非科学的认识。
本文试图从一个新的角度对现代社会中意识形态现象的本质进行一些探讨。
一 “意识形态”范畴形成过程中的矛盾
在学术界有这样一种看法,即认为意识形态这个范畴,在哲学上的根源最早见于英国哲学家培根的“偶像说”或者“假像说”,指错误的观念或成见。
从它的含义来看,“偶像”“假像”与目前关于意识形态的一种理解是有相同之处的。
当然,这还不能说是明确提出了意识形态这个范畴。
据目前几种权威性辞典中的记载,“意识形态”(“观念学”、“思想体系”)是法国大革命时代的哲学家德斯图•德•特拉西最早提出和使用的。
他在《意识形态原理》(一译为《观念学原理》)一书中认为,“意识形态”这个名词表示的是一种“思想的科学”或“观念科学”。
特拉西进而指出,“意识形态”是通过一种关于实际的理智过程的理论批判而形成的,它与那些解释性的理论、体系或哲学是有区别的,是一种负有使命的科学;
“意识形态”的目标是为拯救人类和为人类服务,使人类摆脱偏见,而为理性的统治做好准备。
按照这种意识形态学说,特拉西和他的信徒曾设计了一种国民教育制度,以期把法国改造成为一个理性的科学的社会。
特拉西的这种意识形态学说,曾一度得到拿破仑的支持,而且成为国家的法定学说。
但是,后来拿破仑又把德国的军事失利归咎于这些“意识形态学家”的学说的影响。
这样,在以后沿用的“意识形态”这一范畴,就产生了对其内涵包括有肯定和否定两种不同理解并存的现象。
我们已经看到,对意识形态范畴的这种矛盾的理解,一直延续到今天。
在近代的哲学和政治学说史中,对意识形态范畴的进一步研究,马克思和恩格斯做出了特殊的贡献。
我们看到,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早期着作中,主要是以封建主义的和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作为批判地研究对象的。
如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是把“意识形态”作为一个贬义词来用的。
因为,他们所说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指在当时德国思想界有影响的、是为资产阶级政治统治做辩护、并且受到当时的统治阶级支持的那些意识形态流派。
所以,马克思和恩格斯针对着这些流派的本质指出,意识形态是由统治阶级中的一部分人编造出来的幻想,是一种虚假观念。
究竟如何去理解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的这个“虚假观念”的实质呢?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再看看他们在不同时期的着作中,对意识形态这个范畴是怎样论述的。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的序言中,他们一开始就写道:
“人们迄今总是为自己造出关于自己本身、关于自己是何物或应当成为何物的种种虚假观念。
他们按照自己关于神、关于模范人等等观念来建立自己的关系。
他们头脑的产物就统治他们。
他们这些创造者就屈从于自己的创造物。
我们要把他们从幻想、观念、教条和想像的存在物中解放出来。
”这里所说的“种种虚假观念”、“幻想、观念、教条和想像”,就是指他们所要批判的德意志的“意识形态”。
很显然,这里的意识形态范畴是个贬义词,而这些贬义词是有特定所指的,不是对一般意识形态而言的。
我们知道,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任何一种社会意识都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只是反映的性质和形式不同罢了。
意识形态作为一般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当然也是如此。
所以,马克思和恩格斯把他们所批判的意识形态说成是“虚假观念”,不能等同于故意用来骗人而编造出来的那些错误观念,而是指这种观念内容的虚假性。
而且,这样的“虚假观念”,它的形成往往也是不以它的创造者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关于意识形态的这种特殊性质,恩格斯在他晚年着名的历史唯物主义书信中写道:
“意识形态是由所谓的思想家有意识地、但是以虚假的意识完成的过程。
推动他的真正动力是他所不知道的,否则这就不是意识形态的过程了。
因此,他想像出虚假的或表面的动力。
因为这是思维过程,所以它的内容和形式都是从纯粹的思维中——不是从他自己的思维中,就是从他的先辈的思维中得出的。
”恩格斯还以历史事实来说明他的这个观点,即正由于意识形态这种独立历史的外表,使资产阶级的宪法、一般法权体系等等,首先蒙蔽了大多数人。
应该明确指出的是,恩格斯在这里所说的意识形态的特点,是指一般意识形态,而不是特指某种具体的意识形态,他是把意识形态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来研究的,而不是作为一个贬义词来使用的。
那么,恩格斯在这里所说的意识形态形成过程中的这种虚假性质,应该如何理解呢?
首先应当肯定的是,意识形态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不管它的内容或形式是怎样的,但毕竟是对客观现实的一种反映,就这一点而言,任何一种意识形态,都有真实的客观根据,与一般所说的谎言或者骗人的鬼话是有本质区别的;
但是,在一般的意识形态中,的确是有不同程度主观性的、幻想性的因素在其中的。
看来,这是一个不能回避的现实矛盾。
问题的关键是我们怎样认识意识形态中这个矛盾的实质。
如果我们再仔细研究一下意识形态范畴形成过程中的矛盾,特别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意识形态内在矛盾的深刻分析,就可以进一步认识到,一方面,作为社会意识形式的意识形态,它是人们对社会现实的自觉反映形式,因为,如果否定了人们反映形式的自觉性,也就否定了社会意识本身了;
另一方面,在这种反映过程中,意识形态的创造者,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又的确有不自觉的因素,这就是我们在后面还要具体谈到的由于反映者的政治利益对反映的真实性的影响,而形成的反映过程中的虚假性问题。
恩格斯所说“意识形态是由所谓的思想家有意识地、但是以虚假的意识完成的过程”也反映了这一个问题的实质。
这样,我们就可以明白了:
意识形态中的这个矛盾,是由它的形成过程中的有意识和无意识的矛盾所决定的。
意识形态中的这个矛盾说明了什么呢?
说明了一种具体的意识形态的形成,既是一个自觉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不自觉的过程,或者更准确地说,既有理性的因素起作用,也有非理性的因素起作用。
因而,在现实的意识形态中,既有有意识的因素,也有无意识的因素。
也就是说,任何一种意识形态,在其形成的客观过程中,它的创造者总要表现出某些不自觉的行为,或者说其创造的意识形态产物往往不符合创造者的主观意图,甚至是违背创造者的意志的,而由此也就形成了意识形态中的无意识因素。
意识形态中具有无意识的因素,这是任何一种意识形态与一般社会意识的本质区别。
我们可以这样说,如果没有无意识,也就没有了意识形态。
正是在这个特定的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意识形态是一种社会的无意识。
很显然,说意识形态是一种无意识,是说它本身必然包含着无意识的因素,而并不是否定意识形态的形成是人们的自觉的、有意识的行为。
实际上,任何一种意识形态中都是有意识的因素与无意识的因素交织在一起的。
我们可以看到,由于其中是有意识因素和无意识因素在量上和质上的差异,以及两者关系的性质,决定了在不同历史条件下各种意识形态的本质区别。
二 卡尔•曼海姆论意识形态的本质:
“集体无意识”
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意识形态问题没有受到人们的重视。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意识形态的研究又开始受到人们的重视。
这其中,1929年,德国哲学家卡尔•曼海姆出版的《意识形态与乌托邦》一书,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这部着作中,作者对意识形态这个范畴的实质进行了独特的考察。
这对于意识形态问题研究的重新兴起,是有深远意义的。
什么是意识形态呢?
曼海姆写道:
“‘意识形态’概念反映了来自政治冲突的一个发现,即统治集团可以在思维中变得如此强烈地把利益与形势密切联系在一起,以致它们不再能看清某些事实,这些事实可能削弱它们的支配感。
在‘意识形态’一词中内含着一种洞悉,即在一定条件下,某些群体的集体无意识既对其本身,也对其他方面遮掩了真实的社会状况,从而使集体无意识得到稳定。
”那么,乌托邦这个概念的含义是什么呢?
他指出:
“‘乌托邦’这一概念反映了政治斗争中相反的发现,即某些受压迫的群体在理智上如此强烈地对摧毁和改变特定的社会条件感兴趣,以致于他们自觉地在局势中仅仅看到那些倾向于否定它的因素。
”“在乌托邦的思想中,被怀着愿望的想像和行动的愿望所引导的集体无意识,掩盖了现实的某些方面。
它无视一切可能动摇其信念或麻痹其改变事物的愿望的东西。
”[3-1]在这里,曼海姆把意识形态与乌托邦作为内涵相类似的两个范畴来加以论述,就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出他对意识形态的实质的理解,即意识形态是现代政治斗争中政治家们为了激励一定的群体、反驳论敌的一种理论武器,而这种理论武器作用的实质则是造成一种“集体无意识”的特殊政治现象。
在解释他对意识形态范畴(概念)实质理解的进一步论述中,曼海姆说,意识形态这个术语应该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即它的特殊含义和总体含义,与这两种含义相应的则是意识形态的特殊概念和意识形态的总体概念。
“从有意思的谎言到半意识和无意识的伪装,从处心积虑愚弄他人到自我欺骗。
这一意识形态概念只是逐渐才变得有别于关于谎言的常识性观念,它在几种意义上是特殊的。
当与范围更广的意识形态的总体概念相对照时,它的特殊性就变得更为明显。
在此,我们指的是某个时代或某个具体的历史—社会集团(例如阶级)的意识形态,前提是我们关心的是这一时代或这一集团的整体思维结构的特征和组成。
”关于这两种不同概念上的意识形态,曼海姆解释说:
“其实,意识形态的特殊概念只表示论敌作为意识形态的主张的一部分——而且这一概念仅关系到这些主张的内容,总体的概念则对论敌的总体世界观(包括他的概念结构)表示怀疑,并试图把这些观念理解为他所参与的集体生活的结果。
”[3-2]同时,曼海姆还进一步指出:
“意识形态总体概念提出了一个过去常被掩盖的问题,而这个问题现在首次获得了更广泛的意义,即:
之所以会产生‘谬误意识’这种事情的问题,也就是完全被歪曲了理智的问题,这种理智本身又歪曲了进入其范围的一切东西。
正是意识到我们的总体世界观不同于其细节,它可能被扭曲,才使意识形态的总体概念在理解我们的社会生活方面具有特别的意义和关联。
”[3-3]
我们可以看到,正是在关于意识形态总体概念特殊功能的这些论述中,曼海姆进一步深刻地揭示了“集体无意识”的实质。
这是因为,作为人们的思想方式,它的两种类型,即特殊概念的意识形态,它是尽力掩饰、扭曲真相,有意无意地为了自己的利益自欺并欺人;
而作为总体概念的意识形态,它指的是人们的总体世界观或对一种生活方式的完整信仰。
很显然,我们在这里所运用的意识形态范畴,不是指前者(这纯粹是心理学层次上的),而是指曼海姆所说的总体概念的意识形态(这是哲学层次上的)。
而只有灌输这个层次上的意识形态,才能使一定社会群体达到“集体无意识”这一政治目的。
在我们看来,曼海姆教授关于意识形态的实质——集体无意识的研究,对于更深入地揭示意识形态的本质,走出了关键的一步。
三 意识形态:
政治统治合法性的信仰体系
从20世纪初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由于国际格局的变化,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有关意识形态的论文和着作层出不穷,使意识形态问题的研究不断深入。
其中有重要影响的是,德国着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认为,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对统治形式的最起码的自愿服从成分和对统治合法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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