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F标准集体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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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F标准集体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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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F标准集体协议2006年1月1日应用第1条本协议制定的标准条款和条件适用于国际运输工人联盟下属的工会与船东或船东代理公司之间订有特别协议的任何船舶上的所有海员。
本协议被认为联合和包含了任何海员雇佣的条款和条件,不论公司与该海员是否签订了个人雇佣合同。
特别协议要求公司(及其它单位)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雇佣海员,与每个海员签订联合本协议(ITF雇佣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的个人雇佣合同。
公司与工会和ITF进一步同意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
本协议中使用的单词“海员”、“船舶”、“特别协议”、“ITF”、“公司”与特别协议中的意思相同。
第2条根据上述第1节,本协议适用的海员,应自他/她被雇佣的那一日或ITF特别协议适用生效的那一日起被本协议适用,不论他/她是否签订条款,直至他/她离船的那一日或按本协议规定的那一日,公司有责任支付工资,不论他/她与公司之是否执行ITF雇佣合同,不论船舶条款是否背书或修正了ITF标准集体协议中规定的支付比率。
雇佣期间第3条海员应被雇佣6个月,为了操作便利该期间可延长至7个月或缩短至5个月。
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在该期间或他/她的ITF雇佣合同规定的期间到期后,船舶抵达第一个港后他/她的雇佣合同即自动中止。
工资第4条每个海员的工资应根据本协议和附录1附属的工资标准计算,只有根据相关法规或经海员本人同意才可扣减工资。
在每个月历月末,海员有权要求支付扣减后净工资的美元现金(或根据海员意见支付当地货币)。
任何未提取的净工资应累积在他/她的账户里,在船舶靠港的任何时间里可被他/她提取。
另外,靠港后,在同一国家里每不超过7天,海员有权提取全部或部分当月的净工资。
计算工资时,每月历月应视为30天。
分发第5条任何海员如果他/她愿意,应允许他/她的分发请求,每月支付依法扣减后基本工资的最多80%。
工作时间,加班和值班第6条所有海员通常的工作时间应为每天8小时,从星期一至星期五。
对于白班工人,这8小时应在星期一至星期五的0600至1800之间工作。
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的天数应按附属的工资表规定的比率支付加班费。
无人机舱的船上,机舱内无需连续值班,轮机员(除配有3个或以上轮机员的船的轮机长以外)于在航无人值班时应被支付额外1/5的每小时比率(1/172每月比率),也即船舶不在锚泊、系泊或搁浅。
在这些状况时应额外支付1/2每小时比率的津贴。
⑴所有在星期六、星期天和公共假日的工作时间应按附录的工资表规定的比率支付加班费,除非这些值班时间被用来补偿星期一至星期五的加班时间。
⑵如果海员愿意,这些时间可在代替支付时用来补偿减少的时间。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第25节的规定,3.8小时加班费加上生活补贴可代替一天的工资。
第7条工作期间少于一小时的休息应计为工作时间。
第8条加班时间应由船长或部门长记录,每人一张,一式两份。
该记录应每两周或更短间隔交于该海员确认。
记录结束后,两份表格必须由船长或部门长及该海员签字。
一份表格应交于该海员。
如果没有按上述要求持有加班时间记录,该海员应每月被支付一笔加班费,按40小时平常加班比率和64小时周末及公共假日加班比率计算,不得进一步主张超过上述数字支付加班费。
第9条如果一个公共假日正好位于周末,则接下来的一个工作日应视为假日。
按本协议,无论在海上或港内,下述日期应视为假日:
圣诞节、圣诞节次日、元旦、耶稣受难节、复活节后的星期一、国际劳动节(五月一日)、春季银行休假日、夏季银行休假日,或者根据国籍大多数船员同意的公共假日,以及公司和本集体协议所属工会之间订立的特别协议所制订的假日。
第10条没有ITF码头工人工会或有关工会的事先同意,无论船员或船上被公司长期或临时雇佣的任何人,不得被要求或诱导去从事货物装卸或其它传统上或历史上由码头工人做的工作,即使个别船员自愿从事这种工作并有充分补偿。
本条款“货物装卸”包括但不限于:
装货、卸货、堆装、卸装、灌装、平舱、分类、码列、堆叠、分堆,以及组合或分组单元货物,还有与货有关的服务如理货、计重、计件、收方、检查、接收、看守、运送、取样和封关、绑扎、拆绑。
船舶在港内时,发生ITF下属的码头工人工会卷入官方贸易纠纷,无论船员或船上被公司长期或临时雇佣的任何人,不得被指导或诱导去从事货物装卸或其它工作,该工作传统上或历史上由影响决定这一争议的工会的码头工人做的。
公司不应对尊重该码头工人贸易纠纷的海员采取任何惩罚性措施,海员采取的任何法律行为也不得被认为是违反了海员的雇佣合同。
根据第6节的规定,平常工作期间所做这类工作的船员补偿,应按附录1的规定的加班费率在基本工资外支付每小时或每部分小时所做的工作。
平常工作期间之外所做的这类工作,应按双倍加班费率补偿。
第11条紧急情况下直接影响船舶的即刻安全、旅客和船员,可由船长单独判断这种情况,或放艇安全演习,或工作要求给其它处于即刻灾难中船舶或人员提供援助,这类工作的额外时间不应被计为加班时间。
第12条海上值班,以及在港内有需要时,应组织成三班制。
应由船长判断哪些海员排入值班,哪些按日计酬。
船长和轮机长不应要求去值班。
海上值班时,航行值班的驾驶员应由一名专职了望的人员协助,任何时候尤其是夜间,不得单独从事值班。
休息时间第13条① 任何海员在任何24小时内最少有10小时、在任何7天内有77小时休息时间。
② 这24小时期间应从海员有至少连续6小时非值班时间后立即开始工作时算起。
③ 休息时间可被分成不超过两个期间,其中一个期间至少有6小时长度,两个连续休息期间的间隔不得超过14小时。
④ 公司应在船上可抵达位置张贴一张用船舶语言和英语书写的列明海上和港内服务时刻以及船上每一岗位最少休息时间的表格。
⑤ 本条款不得被视为影响船长的权利,来要求海员在船舶和船上人员或货物处于即刻安全,或为了给其它在海上遇难的船舶或人员提供援助时从事任何时间的工作。
在这种情境下,船长可以暂停工作时间或休息时间作息表,要求海员从事需要的任何时间的工作,直至恢复正常情境。
在正常情境恢复后,只要实际可行,船长应保证从事这一工作的海员在作息表规定的休息时间之外再提供一段足够的休息时间。
另外,STCW中覆盖最重要操作条件的要求应适用。
⑥ 少于30分钟的短暂休息不应被视为一段休息时间。
⑦ 应急演习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定的演习应以一种尽量不干扰休息时间和不引致疲劳的方式进行。
⑧ 当机舱内不要求连续值班时,无人机舱船上责任期间的分配,应以一种最少干扰休息时间和不引致疲劳的方式进行,如果正常的休息时间被呼叫干扰时应给予足够的补偿休息时间。
配员第14条船舶配员应胜任和充分,以保证任何时候要求的安全操作和维持三班制值班,配员数量不得少于ITF关于船舶配员政策的适用标准基础上制定的附属配员表和最低安全配员表(附录3)。
同怏的配员不得包括任何临时或代班工人。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公司和工会根据下列原则可以同意在船上一段有限时间内使用临时代班工人:
·从事保安目的的为员不得参加其他䵷员的工作;·只有船长同意的特殊任务才可由代班工人进行;·根据IACSURZ13通知船级社进行任何检验和结构工作;·所有代班工人应由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和建议案的协议包涵;·代班工人不得用于替代现有船员或被用䲎破坏ITF卋议。
短缺配员第15条不管任何原因,当补充人员少于同意的配员时,短缺人员的工资应支付廙有关部门的影响成员。
无论如何,这种短缺应在船舶离开下一挂靠港前补足。
本条款不影响根据第6-11节支付加班费。
医疗关怀第16条海员有权对疾病和受伤立即要求医疗关怀,海员因疾病或受伤离船时,有权由公司花费要求足够长的医疗关怀(包括住院)。
公司有责任支付医疗和养护费用,直至这种治疗不再改善他/她的状况。
疾病支付第17条当海员因疾病或受伤在任何港口离船登陆时,他/她的工资应继续直至由公司花费遣返回国或回家或初始上船地,以哪一地海员最便利为准。
随后他/她有权在生病期间以相等于基本工资和生活补贴的比率得到生病工资(根据第25条),最多至遣返后130天。
然而,在受伤的情况下生病工资应支付至受伤海员痊愈,或伤病已被声明为永久性质。
应提交满意的医疗证明作为他/她有权连续得到生病工资的证据。
在他/她离船时,海员可预支由医生证明预期生病或受伤估计天数的生病工资。
离船工资第18条本协议适用的海员,无论何种原因,在雇佣结束时有权得到每整个月7天的离船工资;15天或少于15天的零碎期间相当于3.5天的离船工资,多于15天但少于30天的零碎期间相当于7天的离船工资。
合格服务应从海员初始上船时算起,不论他/她是否签署了条款,应连续至他/她的雇佣最后结束。
离船工资应在结束时,按第25条制定的附属的工资表加上生活补贴,根据适用的比率支付。
人命损失因工死亡第19条如果海员在公司雇佣期间,或因公司雇佣而引致的任何原因的死亡,包括自然原因的死亡,或前往或离开船舶旅行期间发生的死亡,或作为海上或其它类似灾难的结果,公司应按附属表格(附录2)规定的数额支付给寡妇或小孩或父母,以及给21岁以下每个依赖的小孩(最多四个)。
如果海员没有留下遗孀,上述数额应支付给按法律或其它管理海员财产的人。
假如死亡直接归因于疾病或受伤并按第27条造成海员雇佣结束,为了本条款的目的,海员应被视为公司所雇佣直至第16条和第17条的条款适用。
受本条款影响的支付无损于依法申请补偿。
第21(F)条的条款在补偿本条规定的人命损失、因工死亡的情况下也适用。
服务于可能爆发战争区域第20条⑴委派期间海员应对船舶贸易模式中包含的战争区域得到详尽信息,并有权不前往可能爆发战争的区域,在这种情况下,他/她应由公司花费遣返直至回到登船港的那一天。
⑵船舶进入发生可能爆发战争的区域,海员应得到在该区域期间相当于基本工资100%的奖金,至少支付5天。
同样地对伤残和死亡的补偿应加倍。
⑶可能爆发战争区域应由劳氏指明。
⑷海员有权接受或拒绝这种委派,而不必冒失去雇佣或遭受有害影响的风险。
伤残第21条⑴海员在公司雇佣期间或由于他/她与公司的雇佣关系而引致的不管任何原因的事故而受伤,而不管过错包括事故发生在前往或离开船舶的旅行中,不管作为海员的工作能力降低而导致这个结果,都应在生病工资之外,有权按本协议的条款得到补偿。
⑵海员遭受的伤残应由ITF指定的医生判明,公司应按下表规定的与伤残相适应的百分比给海员提供伤残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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