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业产品特许证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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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用的产品技术标准等技术文件;
(二)企业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手段等的要求;
(三)生产条件核查办法;
(四)产品检验办法;
(五)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申请制造特许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
(三)具有铁道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四)产品质量达到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手段;
(六)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具备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能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
(七)具有进行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检验人员,并能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实验和检测;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申请制造特许证的企业应填写《铁道部行政许可申请书》、《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审查表》并附齐审查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被撤销制造特许证或连续2次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在2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九条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铁道部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受理的,将申请材料转给铁道部科学技术司;
不予受理的,应向企业说明理由。
第三章审查和决定
第十条铁道部科学技术司审查申请材料后,基本符合生产条件要求的,通知企业到专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包括生产条件核查和产品检验);
不符合生产条件要求的,铁道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送达企业。
第十一条专业检验机构必须通过国家计量认证,并经铁道部认可后,方可承担相应的检验任务。
第十二条专业检验机构应派出核查人员对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生产条件核查合格的,核查人员应在企业的成品库或生产线终端抽取产品检验的样品并进行封样;
抽、封样时应至少有2名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所抽样品一般应由抽样人员负责带至检验地点进行检验;
对不便携带的样品,应由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至指定的检验地点进行检验。
第十五条产品检验合格的,专业检验机构应将核查和检验材料报铁道部科学技术司审核。
审核确认后,铁道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制造特许证。
第十六条生产条件核查或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专业检验机构应将核查或检验材料报铁道部科学技术司审核。
审核确认后,铁道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送达企业。
第十七条铁道部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铁道部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
专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制造特许证采用统一的格式,标记和编号表示为:
TTX×
×
—×
;
TTX──制造特许证标记,其中第一个T代表铁路(Tie)、第二个T代表特(Te)、X代表许可(Xu);
──产品编号,按产品类别编排的3位阿拉伯数字;
──制造特许证编号,按发证先后次序编排的4位阿拉伯数字。
第十九条制造特许证的有效期一般为4年,也可根据产品的特点另外确定制造特许证的有效期。
有效期届满,企业要继续生产的,应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按照本办法重新向铁道部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在制造特许证的有效期内,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标明制造特许证的标记和编号。
第二十一条取得制造特许证的企业应接受铁道部组织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应进行整改,并在6个月内向铁道部提出复查申请。
第二十二条在制造特许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或企业生产地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向铁道部申请办理制造特许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企业的生产设备、重要工艺等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及时向铁道部备案,铁道部对企业进行相应的核查和检验。
第二十四条取得制造特许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铁道部撤销其制造特许证:
(一)涂改、转让制造特许证;
(二)在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查不合格、复查仍不合格,或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
(三)在制造特许证监督检查中不合格、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复查;
(四)因产品质量导致产品用户发生重大事故。
第二十五条取得制造特许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铁道部注销其制造特许证:
(一)不再生产该产品;
(二)制造特许证有效期满,未继续提出申请;
(三)该产品不再实行制造特许证管理。
第二十六条专业检验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必须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对所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专业检验机构不得从事制造特许证产品的制造、销售等经营性活动,不得与制造特许证的申请企业有关联关系。
第二十八条专业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铁道部责令其改正;
情节严重的,停止其承担检验的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铁道部受理申请、审查资料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收取费用。
专业检验机构所做的检验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铁道部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
附件1:
实行制造特许证管理的产品目录
附件2:
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审查表
1.电力机车受电弓滑板
2.机车闸瓦
3.铁道客车轴温报警器
4.铁道车辆转8A弹簧
5.铁路混凝土枕轨下用橡胶垫板
6.高分子材料钢轨绝缘件
7.铁路货场门(桥)式起重机
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办公室_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填表说明:
1.审查表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机打印,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2.企业名称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
3.产品名称与型号规格按相应的标准名称与品种分别填写;
4.年产量、产值、销售额等均按上年度填写;
5.铁路局属企业由铁路局产品质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6.随制造特许证审查表一并附齐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产品鉴定证书或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
(3)有关质量管理和技术管理方面的制度目录
(4)产品主要图纸及使用说明书
(5)质量保证体系情况
(6)换证应附原制造特许证证书(复印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7.填写附表时如纸张不够,可自行附页;
8.审查表一式二份,封面必须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公章复印无效)。
申
报
产
品
情
况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执行标准
编号
产品鉴定或型式试验单位、时间
图纸来源
批量投产时间
工厂代号
年投产能力
年产量
年产值
年销售额
企
业
基
本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主管部门
营业执照编号
经济性质
企业总人数
企业代码
工程技术人员数
建厂时间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固定资产(现值)
流动资金
年总产值
主导产品名称
企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年月日
铁道部
受理意见
(签字)年月日
生产条件
核查结果
产品检验结果
审批结论
制造特许证
有效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备注
附表1:
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技术骨干人员一览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职称
文化程度
专业
工作年限
工作岗位
附表2:
主要生产设备、工装明细表(该产品所用)
名称
数量
完好状态
使用场所
生产厂
生产日期
购置日期
附表3:
主要原材料、外购件和外协件明细表(该产品所用)
型号规格
年需量
标准代号
生产单位
附表4:
主要检测设备、量器具明细表(该产品所用)
精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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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铁路 工业产品 特许证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