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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经过十多年的经济发展,我国劳动关系状况也发生了很大改变。
《劳动合同法》正是在这样的形势下出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颁布,2008年1月1日即将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已纳入规范、依法调整的法制轨道。
2007年9月份,省局组织全省各市级局相关部门人员参加了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举办的《劳动1
合同法》理解与运用培训班,此次系统的学习使我对该法有了全新的认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更加具体、完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是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确定出台的,完全符合中国现状,有利于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保持社会劳动关系的稳定、发展,最终推动构建和谐社会。
现结合《劳动合同法》的学习收获具体谈谈我的理解和体会。
二、正文
经过八周的系统学习,我们小组三个人对于《劳动合同法》都有了一定的认识,以下二方面是我们对于学习《劳动合同法》的心得体会。
Ⅰ、《劳动合同法》对于调整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鉴于在中国,劳动者一直处于弱势地位的缘故,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制定了《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等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第一条就说: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明确了劳动者与企业的关系,其中尤为重要的2
就是该如何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的劳动合同要合法的三个原则就是:
1、主体要合法。
2、劳动合同内容合法。
3、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说:
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并且应在自用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关系的新调整,主要体现在强调合法原则、强调用人单位建章立制、强调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三个方面。
一是《劳动合同法》强调合法原则。
《劳动合同法》将合法原则作为订立劳动合同首先要遵循的原则。
二是《劳动合同法》强调用人单位要建章立制。
用人单位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的法律义务,制定规章制度必须达到:
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和公开、公示三个要件。
三是《劳动合同法》强调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Ⅱ、《劳动合同法》对于大学生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对于大学生的影响有几个方面:
1、《劳动合同法》为大学生就业带来的好处。
2、《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带来的挑战。
1、《劳动合同法》为大学生就业带来的好处
ⅰ、试用期不再成为“廉价期”。
试用期的长度与劳动合同的期限对应,合同期限越短,试用期越短。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3
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规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为试用期工作确立了最低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水平。
”
ⅱ、“先就业,再择业”的条件更加有利
对于大学生“先就业、再择业”的就业观尽管还受到一些争议,但对于作为人的毕业生个体的幸福和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而言,这样的观念显然是积极而正义的,也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
而且《劳动合同法》颁布显然也表达了立法者对这种就业观的肯定和鼓励。
2、《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带来的挑战。
《劳动合同法》可能进一步挤压大学生就业市场
近年来,我国高校毕业生整体就业形势不容乐观,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08年经济蓝皮书》指出,2007年,全国近500万高校毕业生中,至今仍然有100万高校毕业生没有找到工作。
蓝皮书认为,目前,中国劳动力市场上劳动量的供给仍然大于供求。
值得关注的是: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可能会使大学生就业形式更加严峻。
4
【篇二:
劳动合同论文】
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摘要:
在现代经济活动中,合同法的应用体现无处不在,密切融入了我们的工作生活之中。
本文从基本的劳动合同法入手,浅谈法律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问题。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步重要法律,通过《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进行具体的分析,从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关键内容及当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不足之处两个方面进行分析阐述,最后针对不足,提出几点建议,希望能够能为劳动者权益保护添砖加瓦,同时也希望祖国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制更健全更完善。
关键词:
劳动者权益关键内容不足之处建议
一、《劳动合同法》概述
《劳动合同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劳动合同法》是指所有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
狭义的《劳动合同法》是指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命名的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一)、《劳动合同法》是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劳动合同法》既不属于公法也不属于私法,而是属于公法、私法以外的第三法域—社会法的范畴。
自罗马法以来的大陆法系传统法学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
一般认为私法是有关个人利益的法律,公法是有关国家利益的法律;
私法强调平等自由,而公法强调服从和权威。
但是,《劳动合同法》却难以划归到两种法域中的任何一类。
这是因为在《劳动合同法》中,一方面,当事人有一定的自由,另一方面,当事人的自由受到国家和具有社会性的集体合同的干预;
一方面,该法着眼于保护劳动者个人利益,另一方面,该法在根本上更加关注对既不属于个人利益,又不属于国家利益的社会利益的维护;
一方面,通过该法所建立的劳动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劳动者在权利义务的实现过程中却对用人单位具有很大的从属性。
因此,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劳动合同法》的社会法性质,不能一味地坚守私法平等保护的理念,要给予劳动者倾斜性保护和更大的人文关怀,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协调发展”。
(二)、《劳动合同法》在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框架基础上,不仅对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经济性裁员、经济补偿金等内容作了补充和完善,而且对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有不少变化和调整,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弥补了原有制度的缺欠,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促进劳动者就业稳定。
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促进我国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
二、《
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关键内容
(一)、劳动合同法保护了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所谓同工同酬,是指在相同或者相近的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应当得到相同的劳动报酬。
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确立的一条原则。
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或者对劳动报酬约定有争议的,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二)、劳动合同法保护了劳动者及时获得足额劳动报酬的权利
及时获得足额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
劳动合同法将“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并规定:
劳动合同中缺少“劳动报酬”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三)、劳动合同法保护了劳动者拒绝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对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我国法律一直是明确禁止的。
为了保障劳动者拒绝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的权利的实现,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有强迫劳动和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行为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不足且有待完善之处
(一)、《劳动合同法》没有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作出专门的保护规定
农民工群体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群体,农民工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虽然农民工群体基数非常大,但却是一个弱势群体,党和政府也时刻关注着农民工问题,就连日理万机的温家宝总理都抽出时间为农民工去讨要工钱。
近年来,虽然国家对农民工问题越来越重视,但是侵犯农民工权益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农民工仍然处在非常弱势的地位。
有些人认为:
农民工隶属于劳动者群体,对劳动者的相关规定完全适用农民工,如果对农民工进行特殊规定反而是一种歧视。
笔者认为:
虽然农民工隶属于劳动者群体,但是农民工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农民工受歧视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说劳动者和资方相比是弱势群体,那么农民工就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农民工作为社会流动中的边缘弱势群体,其权益保障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一个社会如果不能充分关注保障问题,特别是社会脆弱成员的保障问题,很可能要忍受破坏性不利后果的折磨。
”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虚置的表现,使其不断被逼向“违法犯罪”的边缘。
2000年震惊全国的湖南张君案就是一个明证,这不能不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罗尔斯认为,“如果法律不能充分解决由社会和经济的迅速变化所带来的新型的争端,人们就会不再把法律当作社会组织的一个工具而加以信赖。
”我们要构建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就不能不考虑农民工权益缺损问题。
(二)《劳动合同法》关于企业裁员后对员工经济补偿的问题有待进一步商榷
企业裁员后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问题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
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
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此项规定明确了企业裁员后对劳动者经济补偿操作问题,看似规定比较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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