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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说到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之百姓变坏,说整个社会环境乱套(或曰世风日下)乃至文化的衰退等等这绝不是偶然的。
我们知道一个原因必至少会导致一个结果,而一个结果则可能有多种原因存在,世上绝无缺少原因的结果。
我们试回头想想我国封建时代以及现今之发达国家状况。
当然,我们不用去比较那些太过于混乱的时代或是战争时期,但看和平安定时代之社会大环境,封建时期当然也一样有坏人坏事,可社会主流在对国家对人民的忠诚方面、在父慈子孝方面、在诚实守信方面、在善良仁爱和平方面、在性方面、在抢劫偷盗方面真的有当今时代之令人担忧么?
我想至少在在诚实守信方面、在性方面(当然在自由恋爱上封建时代的确过于缺少人性化了些,但其实也并不如我们所宣扬的那般严酷,这可以从各种画本小说、节日庆典场面之记录、绘画中以及各种游记诗词小品文里面,以及历代妇女们服式的变化上即可知大概,此处不予专论)不至于让人有一种道德沦落的感觉吧。
试问何以故?
儒教礼法在约束,封建法律与道德在约束,举头三尺有神明之值得敬畏的思想在约束。
再看东邻日本以及西方世界那些发达国家之社会,其国民性究竟何如?
固然也有丑恶之一面,然而凭各种相关之文章与报导,以及从域外归来的同学朋友们的说法,大约亦没有这般混乱。
社会道德的约束,教育、舆论及宣传的约束,宗教思想的感化与约束,相对健全之政策与法制的约束。
而现如今国人何以至此?
以在下看来,其因大约有如下几点。
第一、“五四”运动对文化的影响。
全盘根除封建思想,无论精华糟粕几乎一刀切了,可结果却是封建流毒未能除尽,而好的东西却几乎尽失。
客观地说,我国封建社会亦自有其优秀之一面。
哲学告诉我们“存在必定有理”,封建时代能如此绵长且强大,能创造出这般辉煌灿烂的人类文化,应自有其合理之处存焉。
然而我们那些勇敢的“五四”健儿们竟过激地欲将之全盘根除而后快,甚至彼时更有某些偏执之学者提出应废除国文存在之根本——汉字,改为西文,使国人从此不再说汉语而改说英语,以尽快融入西方世界,从而达到富国强民之目标。
我不知道一个民族当她失去了文化之根本,失去了其来路时是否同时亦会迷失前进的方向。
虽说最终没有改用西文,然而经此不辨良莠清浊全盘否定之一役,对于中华优秀文化之传承,仍起到了不可低估的影响,以至国学到如今竟被教育所忽视,如此下去不用多久,国学几成绝响矣。
试放眼当今日韩诸国,其经济不可谓不发达,然尚大有研习中国之传统诗词书法绘画技法者,更远之如美英等西方国家里,学习中国之《孙子兵法》甚至老子与孔子之作品者亦大有人在。
然而我们的九年义务教育除了举国关注的高考分数外,到底学到了一些什么“文化”?
“五四”运动砸碎了旧有的道德与文化,当然功不可没,然而却没能建立起新的社会道德观,究为一大憾事。
中国文化在此也几乎完全断了根,何来道德与礼法的约束?
失去了绑绳,于是举国浮燥。
第二,政府短视的目光,只抓经济效益,未抓文化、道德与法制建设。
首先,只抓经济,一切以经济利益为中心,所有的舆论与媒体宣传之焦点都集中在经济上,甚至在老百姓曲解更乃至断章取义地宣扬“抓得到老鼠就是好猫”,并几使之成为了在各种经济活动中为敛财不择手段的理论依据时,政府亦没能从观念上加以澄清与疏导。
以至最终全民推行拜金主义,举国上下为发财而疯狂,在发财中失去了应有的诚信与道德,失去了做人的基本准则与尊严。
不独经济团体,甚至官员也不惜贪污受贿违法犯罪,更至封建糟粕之各种形式的买官卖官现象,在当今社会亦再度死灰复燃,且几有发扬光大之势。
人所共知的腐败现象也已经严重侵蚀了包括学术机构以及执法者在内的几乎所有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严重影响到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
尽管法律一直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中不遗余力,然而基于本不健全的政策与法治,以及缺少民主监督机制,则法律的作用,最多也只可能阻碍、减少或遏制犯罪,对整个社会行为的影响毕竟收效甚微。
在任何时候试翻开各大报纸打开各大门户网站,触目惊心的无不是腐败、犯罪以及关于性泛滥的报导,这在无形之中似乎让人感到我们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已然如此,而在心理上产生习惯定势,从而接受并认同这种坏的社会环境。
以此看来,媒体在作为一个正确的社会监督工具之余,对坏的社会风气在一定意义上亦有推波助澜误导百姓之嫌。
因此可以说,缺少了新闻媒体及舆论宣传工具的正确指引与导向,缺少了教育的投入,想要扭转整个社会不健康的风气的确是很困难的,也是几乎不可能的。
其次,忽视了教育与文化。
媒体的导向与舆论宣传其实也属于社会教育之一面,其重要性在上面的文字中已然提到,此不赘述。
而关于一个国家或是民族之文化,其重要性如何,我们从历史与现实中均可以找到答案。
历史上不论东方西方,大凡在短期内侵占一个国家或民族,仅需武力先进即可,然如要长期占领,则仍只能借助于文化。
如果文化不能得到认同,迟早亦会生变。
试看当今世界各国,孰为强大?
不独科技、经济与军事强大,更要有能使人认同的强大的文化,此谓一国之综合国力也,否则必不能为世人所接受认可。
一个民族或国家之所以优秀,归根结底亦表现在文化优秀方面,如果没有文化的优秀,那么科技与经济想要发达,军事想要强盛,都只能是一种落不到实处的期望。
如果文化上去了,则其它各方面强盛也只是或迟或早的事。
如当今先进的西方文化,则产生了英法美俄德等强大的国家,过去的希腊雅典埃及印度及中国等,无不都曾具有优秀的文化,当然亦无不都曾同时是影响世界的国家。
从某种意义上或可以说,当一个国家的文化提升之后,其社会道德之新秩序也便有了建立的基础。
任何时代里优秀的文化总离不开良好的教育。
文化与教育的关系犹如毛与皮的关系。
而中国之教育如何?
大概全民心中都有一杆称吧。
此点我亦会在其它的文字中具体地谈到。
大致说来中国的教育之弊端主要反映在几点上:
教育的市场化、重功利而轻人文、重理论而轻实践、教育管理中的腐败、学术腐败、教育的地域与社会阶层性垄断、教育者的社会认可及优秀师资的流失等等。
其三、道德的建立任重道远。
前面说过,“五四”运动虽砸碎了一切旧有的道德,却没能建立起新道德新的社会秩序,以至于如今之受过高等教育的学生们除了急功近利地短视外,不仅缺少社会责任感与使命感,连最起码的道德意识也竟是大不如从前了,更遑论熟知中华文化之国学精粹?
待人接物之礼仪礼节,生活常识与一些应急自救知识等等均知之甚少或是一无所知,于是即有了诸如“高知白痴”之说,也于是有了太多的女大学生女硕士生们竟被拐卖。
另外,国家一些政策的制订与实施太过缓慢,相对于经济的发展来说几乎毫无效率,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于是总引发有太多的负面与黑暗处被媒体曝光,让人见多之后感到麻木感到对社会充满了悲观。
同时,竞争的激烈、行业垄断与不公平竞争、法制的不健全、社会救助与保险的不完善、穷富两极分化的日趋严重、地域差别的进一步扩大、阶级身份的歧视、贪污腐败等等,让更多的人尤其是下层及底层人民对前景普遍悲观,对社会与政府逐渐地不信任。
社会的不公平与生活的压力让一部分人铤而走险地走向了犯罪,而更多的人为了缓解情绪则是沉迷于网络,在网上疯狂放纵自甘堕落不能自拔也不愿自拔。
自从媒体上有了所谓“人性的解放”“个性的张扬”“自我的觉醒”等等一系列招牌,有了所谓的为了弘扬民主则“只要是不违法的就是可以做的,法律不得干涉”的论调,于是整个社会就沸腾了浮燥了,而其中尤以年轻人为最。
也因此出现了太多的可怜的前卫女生与男生们开始“发现自我”,开始为留住青春而激情自拍,乃至将裸照贴到网上,或是将自己的激情与性爱经历也形成文字发到网上。
这里面最初目的或许有些单纯,仅只是寻求发泄与认同,而一旦媒体为了提高收视率或收读率而介入后,炒作之下遂使部分“前卫们”成名。
不论是美名也罢臭名也罢,毕竟在目前之中国有了名则利亦随之而来,拍广告啦、拉赞助啦、进军影视歌坛啦等等,直红得让更多的男女们眼热羡妒。
继网络红人木子美、流氓燕、芙蓉姐姐、木影青瞳之后,某些网络写手亦不甘寂寞,一脱成名出书再脱摇身为作家。
名利双收之诱惑,遂使更多的“前卫们”目标就不再单纯,于是前仆后继一心一意乐此不疲锲而不舍勇往直前舍生忘死。
而媒体亦从中推波助澜,直至中国特色的“超女”上了美国《时代周刊》杂志封面而令世界为之震惊,遂使中国之浮燥达到极致。
从上面说来,掌控舆论喉舌的媒体发生了偏差,这不能不归咎于政府的引导方向。
而到目前为止,国家政策与舆论导向却似乎依旧没有出来规范,仍未能指引人们走到一个健康良性的道路上来。
其四、政策与法制的健全。
社会的行为可以由道德来约束,由文化与教育来引导,由舆论来监督,由法制来管理。
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创建的,亦不是由以上哪一个方面做好就能达到目的的,它需要各方面统筹和谐综合治理。
在一个和平时代的社会里,当社会犯罪居高不下甚
2.提倡
基本释义
亦作“提唱”,因事物的价值而倡议(侧重社会性)。
【出处】
宋·
周葵《宏智禅师妙光塔碑》:
“其退能仁,受长芦之请,适游云居,圜悟劲禪师见其提倡,以偈送之。
”
【近义词】
提议,主张,倡议,倡导,宣扬,发扬。
提倡,与“主张”的用法容易混淆。
而“主张”侧重的意思通常是主义、建议、见解或观点,也指持有某种见解,例如:
妈妈建议小明学美术,而爸爸却主张他学物理。
由此可见“主张”强调的是持有;
但是“提倡”却强调愿望。
所以,二者在人的主观意识的行为上是有明显区别的。
【反义词】
反对。
3.见义勇为
二、我国对见义勇为进行法律界定的现状
(一)见义勇为在我国立法层级低,其法律界定的内容和形式不一
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行为,目前在我国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外,全国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实施了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对见义勇为进行了立法保护,地市级颁布实施规章的也有50余家。
但纵观这些地方法规对见义勇为的法律界定,始终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
首先是宽严不一。
有的规定过于狭窄。
比如《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将见义勇为仅限定为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
有的则失之于宽,如《青岛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则规定见义勇为不仅包括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还包括排除治安灾害或采取其他措施进行保护和救援的行为。
其次,地方对见义勇为立法的模式不尽相同。
一种是列举式,即在法律条文中明确列举见义勇为的表现形式,凡是符合法规中见义勇为形式要件的,都可以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另一种是定义兼列举式,在法律条文中既规定了见义勇为的定义,同时还列举了见义勇为的表现形式,凡是符合列举形式的行为,都属见义勇为。
乔新生:
《见义勇为的法律难题》,见
(二)我国至今还没有对见义勇为形成一个统一、权威的法律界定
由于见义勇为在我国历史上更多的是将其作为一种道德约束,属于道德范畴,并没有引起法学界过多的关注和重视,在大量的法学书刊中也鲜有对见义勇为进行研究和探讨。
只是近几年来随着见义勇为被写入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还有见义勇为者遭索赔或面临刑事诉讼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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