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社会捐助管理暂行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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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民政部门是管理社会捐助工作的职能部门,民政部门负责全县社会捐助活动的管理工作,同时按照自治区制定的有关对口支援方案,实施跨市、县(区)对口支援;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民政部门可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集中捐助活动,但不得跨辖区开展。
第七条民政部门设立社会捐助接收管理工作站,指导、协调全县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捐助物品的集中、清理、消毒、运输等工作和捐款的验点、接收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按照合理布局方便和就近的原则,设立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点,负责捐助款物的验收、清点、登记、整理、打包,并负责运送到社会捐助接收管理工作站。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捐助款物,以组织名义送所在地的社会捐助接收管理工作站。
社会捐助接收管理工作站(点)要向社会公布其名称、详细地址、热线电话、银行帐号等,以方便群众捐助。
第三章捐助和接收捐助
第八条社会捐助活动分经常性社会捐助和临时性集中捐助,捐助工作在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进行。
第九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受赠人捐助其有权支配的合法财产。
第十条受赠人接收捐助款物时,要当面验点现金,验收物资,并向捐助人出具自治区统一印制的社会捐助接收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捐助人所捐款物不能当场兑现的,受赠人要与捐助人签订载明捐助款物种类,质量、数量和兑现时间等内容的捐助协议,并办理法律公证手续。
第十二条捐助人捐助的食品、药品和生物化学制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部门和医药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捐助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对于捐助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并及时采纳捐助人对捐赠款物使用的合理意见。
第四章境外社会捐助
第十四条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境外对地方政府的社会捐助。
受民政部门委托的慈善组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接受境外捐助,但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未经报请上级民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对境外通报灾情和呼吁援助。
第十六条受赠人接受的外汇捐款要全部结售给指定的外汇银行。
第十七条境外捐助物资的检验、检疫和入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对免税进口的捐助物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出租或者挪作他用。
第五章捐助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捐助款物的使用
(一)解决灾区和贫困地区群众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及其他生活困难。
(二)紧急抢险、转移和安置灾民。
(三)灾民和贫困群众房屋的重建或修缮。
(四)捐助人指定的与救助直接相关的用途。
(五)其它直接用于社会捐助活动方面的必要开支。
第二十条受赠人要对捐款指定账户、专项管理;
对捐助物资建立账、表、卡进行分类登记管理。
第二十一条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捐助情况应当报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负责统计汇总,制定分配方案。
第二十二条在大灾之年,全区性集中捐助活动,民政部门应当将接受的捐助款逐级上解,接受的捐助物资清单逐级上报。
民政部门因本辖区发生大灾组织开展的捐助活动,所接受的捐助款物由民政部门负责分配、调拨,并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
对捐助人定向捐助的款物应当按照捐助人的意愿使用,在捐助款物过于集中的地方的,经捐助人同意,民政部门可予以调剂分配。
第二十三条发放捐助款物时,应当坚持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登记造册、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制度健全,并向社会公示。
(一)公示内容。
民政部门要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捐助款物的接收使用情况。
具体内容包括接收捐助资金、物资的来源、数量,捐赠物资折款数量;
捐赠款物的分配去向、分配数量以及受益人(次)数量。
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须公布受赠户的名单、基本情况及其所得款物数量。
公布捐赠人名单应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
(二)公示方式。
民政部门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以及网络向社会公布,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须在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布。
(三)公示时间。
民政部门每年至少集中公示两次,1月底以前公示上年度全年情况,7月底以前公示上半年情况。
期间,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每次发放捐助款物都要进行公示。
(四)公示工作的监督检查。
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示的督促检查,切实将公示制度落到实处。
所公示的内容,应同时报审计和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认真做好捐赠人和有关方面对捐助款物发放使用情况询问的答复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对灾区、贫困地区不适用,不宜运输的价值5万元以上捐助物品,经自治区民政厅和有关部门评估后,由民政部门进行变卖。
变卖所得款用于解决灾区、贫困地区群众生活困难,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优惠措施
第二十五条县人民政府要为社会捐助工作站(点)提供必要的办公地点和必需的工作设备,解决工作经费。
第二十六条民政部门负责调拨的捐助物资、运输、仓储等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
从县外接受的捐助物资在县内运输等费用由受援地财政负担;
属县内对口捐助的运输费用由捐助方负担。
第二十七条民政部门发布捐助公告、公示、信息,有关新闻媒体予以免费。
第二十八条对于在社会捐助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民政部门应予以表彰。
对捐助人进行公开表彰,应事先征得本人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法人、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捐赠物资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助款物的,由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查处,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助款物,应当用于原捐助目的和用途。
第三十一条在捐助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捐赠活动,影响恶劣的。
(二)偷税、逃税的。
(三)对已承诺捐助,实际未履行捐助承诺的单位,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批评,情节严重的要采取法律措施强制兑现承诺。
第三十二条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物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以社会捐助的名义举行义演、义赛、义诊、义卖等募捐活动须经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否则均视为非法募捐。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本会为确定工作人员职责,便利会务处理,特订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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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会职责及会务的处理,除法令及本会组织简章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细则行之。
(三)本会为本公司职工福利事业的决策机构。
(四)本会主任委员的任务如下:
1.召集、主持委员会议,并执行其决议。
2.业务计划、工作报告、经费、预决算的提出研议及工作人员的提请任免。
3.策划、指挥、监督本会及所属单位的业务、经费、人事。
4.代表本会总理一切会务。
(五)本会委员的任务如下:
1.参加委员会议研拟提案。
2.提出有关福利事业的研究,推动改进事项的建议。
3.坚行本会推定及主任委员分配事项,并提出报告。
(六)本会总干事的任务如下:
1.秉承主任委员之命及本会的决议处理本会日常业务。
2.业务计划、工作报告、预决算、报表等撰制事项。
3.有关文件的收发登记、撰拟、保管及开会的通知、布置、记录等事项。
4.本会资产、用品、各项福利设施的登记保管以及对外连络等有关庶务事项。
5.本会各小组暨所属单位的联系事项。
(七)本会为促使各委员分工合作,设供应、康乐、财务等小组,分别负责策划,推动各小组完成任务。
(八)本细则经本会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改亦同。
□总则
本规则是规定本公司业务处理方针及处理标准,其目的在于使业务得以圆满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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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计划?
(一)每年择期举行不定期的业务会计,并就目前的国际形势、产业界趋势、同行业市场情况、公司内部状况等情况来检查并修正目前的营业方针,方针确定后,传达给所有相关人员。
其内容包括:
1.制品种类、项目;
2.价位;
3.选择、决定接受订货的公司;
4.交货日期及付款日期;
5.契约款品。
(二)有关未来的产品,应按下列要项作为评核:
1)所生产、销售之产品必须是具有技术和成本上的优势及不为竞争者所能击败的特色。
2)竞争者新产品的制造方式、设备等应取得专利权。
(三)产品种类及项目,应视行情的好坏,订货的繁易等条件,按下列各项进行评核:
1)停止多种类少数量的营业方针,并以尽量减少种类、增加单位数量为原则。
2)2)以接受订货为主,订货量需加上确实标准品的预估生产销量。
3)所接受的订货数量很多时,除应自行生产外并应注意其他商品销路。
(四)商品价格的定位须区分为目前获利者与未来获利者,并考虑较容易让人接受的价位来决定产品的种类。
(五)在选择、决定往来的订货公司时,须以下列为重点方针:
1)从未来的贸易、特别需要或重要的产业着手。
2)推展公家机关及地方公共机构的开拓。
(六)交货及付款日期,则须恪守下列各项方针:
1)到期必须确实交货。
2)收到订单时,须要求正确的交货日期,并且规定有计划性的生产。
(七)在订立契约时,要尽可能使契约款项能长期持续下去。
□营业机构与业务分担?
(一)营业内容可分为内务与外务两种,并依此决定各相关的负责人员。
1.内务:
(1)负责预估,接受订货及制作,呈办相关的文案处理。
(2)记录、计算销售额及收入款项。
(3)处理收入款项。
(4)统计及制作营业日报。
(5)制作及寄送收款通知书。
(6)印制、寄送收据。
(7)发货包装及监督。
(8)与客户进行电话及其他相关联络。
(9)搜集、整理产品及市场调查的相关资料。
(10)制作收发文书。
(11)进行广告宣传及制作、发布广告媒体。
(12)计算招待、出差、事务管理及旅行费用。
(13)接待方面的事务。
2.外务:
(1)探寻及决定下批订单的公司。
(2)对下批订单后的状况进行调查、探究及掌握。
(3)与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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