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华电国际安〔2013〕978号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电力防汛工作管理规定(2013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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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电力防汛工作管理规定(2013版)
(华电国际安〔2013〕97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系统电力防汛工作,提高防汛工作水平,实现汛期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单位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汛工作是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电力防汛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确保所管辖生产设备、设施、系统安全度汛,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抗洪抢险,保证抗洪抢险和灾后生产生活的及时恢复。
第三条公司系统电力防汛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预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树立“以人为本、依法防汛、以防为主、科学统筹”的理念。
第四条公司系统电力防汛工作在地方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坚持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管理的原则。
各分公司(区域公司)和电力基层企业是防汛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企业行政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对本单位防汛工作全面负责,接受当地政府防汛指挥调度。
电力基建工程防汛工作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由各参建单位具体实施,并接受当地政府防汛指挥调度。
项目建设后期,若工程尚未全部正式验交(如水库挡水、泄水建筑物尚由施工单位管理的),防汛工作仍按在建项目管理。
第五条公司系统电力防汛工作要抓好“思想、组织、措施、物资”四落实和“人员、责任、工作”三到位。
第六条公司系统电力防汛工作的目标是:
遇设计标准暴雨、洪水、风暴潮时不发生垮坝,不发生水淹厂房、泵房、变电站及生产、生活设施,不发生汛情造成的人身和生产事故,保证安全度汛。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分公司(区域公司)及电力基层企业,其他非煤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防汛工作职责
第八条公司总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单位有关防汛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监督所属单位实施。
(二)负责制定公司有关防汛工作的规程制度,建立、健全公司防汛组织机构和应急预案,并对所属单位防汛工作进行协调、指导、检查与考核。
(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关于防汛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指令,完成交办的防洪抢险救灾任务。
(四)负责公司系统电力防汛工作的总体部署,参与重大防汛事故的处理和善后工作,并向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报告相关信息。
第九条分公司(区域公司)主要职责
(一)在公司和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全面负责所属企业的防汛工作,履行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职责,及时将本区域的防汛信息上报公司和政府有关部门。
(二)负责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机构,制定防汛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做好所管理基层企业的防汛组织工作。
(三)负责对所属企业安全生产设施的重大缺陷和异常情况组织鉴定,落实处理措施,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负责审核所辖水电厂、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工程渡汛方案和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报有防汛管辖权的相应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五)汛前组织对所辖电力基层企业的防汛检查,汛期对本区域防汛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关键时期等进行督查和指导,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所辖企业抢险救灾工作及损失情况,汛后组织防汛工作总结和经验交流。
(六)在确保水电厂大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水库调度运用计划,全面组织好本区域所辖水电厂的防汛调度工作。
第十条电力基层企业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企业的防汛组织机构。
防汛组织机构主要有:
防汛领导小组、防汛办公室、抢险队伍等,明确相应责任和管理要求。
(二)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防汛管理制度和规程,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
(三)贯彻落实国家、集团公司、公司和上级主管单位有关防汛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办法和工作部署,全面安排部署本单位防汛工作,组织防汛检查,落实防汛措施,做好防汛准备,及时整改问题。
对可能影响本企业防汛安全的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公司汇报并及时处理。
(四)编制水库调度运用计划、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洪水应急预案和超标准洪水(暴雨、风暴潮)应急方案,经上级公司审核后,报有防汛管辖权的相关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并落实好各项应急抢险措施,全力抢险,减少损失。
(五)建立完善防汛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从组织指挥、灾害预警、调度决策、抢险救灾、信息报送、应急保障、善后处置等环节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六)在确保水电厂大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水库调度运用计划,做好防汛调度工作。
正确处理防洪与发电的关系,当防洪与发电发生矛盾时,发电服从防洪,避免超蓄洪水和盲目降低水库水位运行。
在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根据水文预报,适当利用次洪尾部水量多发电。
(七)做好防汛宣传和泄洪警示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设立防汛管理区、行洪区的警示标志、警示牌等。
(八)做好对外沟通协调工作。
紧密联系地方政府、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气象部门等,实现资源共享、统一指挥、协调联动,形成防汛工作的合力。
第三章防汛工作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电力防汛组织机构
(一)公司成立防汛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有关部门、专业公司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公司安全生产部是公司电力防汛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对公司系统电力防汛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已投产企业的防汛工作负管理责任。
(三)公司工程建设部是公司建设工程防汛工作的管理部门,对在建工程防汛工作负管理责任。
(四)公司电力防汛领导小组下设防汛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日常防汛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各分公司(区域公司)应成立防汛领导机构、防汛办公室,做到组织机构健全、责任落实、管理制度完善、机制运作有效。
第十三条公司系统各电力基层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机构。
(一)成立防汛领导小组(指挥部)、防汛办公室和防汛抢险队伍。
(二)明确防汛领导小组(指挥部)、防汛办公室、各有关部门(车间、参建单位)和防汛抢险队伍的职责分工。
(三)防汛领导小组(指挥部)应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通报防汛工作情况,布置防汛任务。
(四)防汛抢险队伍应确定联络方式,约定集结地点,做好内部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各电力基层企业应明确本企业、施工现场防汛工作的重点,确定防汛重点部位,制定确保大坝(包括水电厂大坝、火电厂灰坝)、泵房、厂房、变电站等防汛重点部位安全的措施,做到遇设计标准暴雨、洪水时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不发生垮坝、水淹厂房、泵房、变电站及生产、生活设施。
第十五条各电力基层企业应建立、健全防汛管理文件和规程制度,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
规程制度主要包括:
(一)防汛领导小组、防汛办公室、防汛抢险队伍的工作制度;
(二)汛前检查、汇报和消缺管理制度;
(三)汛期值班管理制度;
(四)汛期检查、汇报制度;
(五)汛期汛情及灾情汇报制度;
(六)防汛物资管理制度;
(七)防汛奖惩制度;
(八)汛后总结报告制度;
(九)水电厂水务管理规程、水工观测规程、水工维护规程、水工机械运行检修规程、水工作业安全规程。
第十六条电力在建工程项目公司要针对工程建设不同阶段对防汛工作的要求,积极与施工单位配合,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工作,杜绝汛期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水电厂防汛工作应与大坝安全管理相结合,做到在设计标准内洪水不发生垮坝、漫坝、水淹厂房等事故,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水情测报系统、泄洪闸门、起闭设备及其备用电源必须保证可靠运行。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水电站水库的运行参数(洪水位、正常高水位、汛限水位、工程防洪标准、洪水调度原则等),不得随意变更。
大中型水电站水库防洪标准不符合《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要求的,应采取补救措施。
因水文和工程运用条件发生变化,原设计确定的工程防洪标准和洪水调度原则需要改变时,由分公司(区域公司)提出报告,按程序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各电力基层企业应做好汛前的组织、检查、措施、物资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华南、华东、华中、西南地区应在每年的4月底以前完成;华北、西北、东北地区应在5月底以前完成。
(一)应及时调整防汛组织机构,修订、完善防汛管理规程制度,明确防汛目标、任务和计划,并以正式文件公布。
(二)应按《火电厂防汛检查汇报表》(附录A)、《水电厂防汛检查汇报表》(附录B)所列检查项目开展汛前检查,汛前检查发现的所有问题必须在汛期到来前全部整改落实。
风电等新能源发电企业参照《火电厂防汛检查汇报表》的要求开展汛前检查工作。
各电力基层企业、项目公司要在汛前检查工作结束后,将检查汇报表报分公司(区域公司),由分公司(区域公司)组织复查,复查后将复查情况及各单位检查汇报表一并报公司,公司根据情况适时组织重点检查。
(三)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各项防汛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保持预案的有效性。
汛前应对有关人员进行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四)应补充完善、备足备齐防汛物资、设备、设施。
(五)汛前,各电力企业防汛领导小组、各部门(车间、参建单位)、各班组必须预先安排好汛期值班人员,编制防汛值班表,明确防汛责任人和值班电话。
第十九条各电力基层企业、项目公司应在每年的汛前将本企业、项目的防汛组织机构、联系人、联络方式、防汛目标、任务和计划、防汛值班表和值班电话等信息报分公司(区域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汇总后,连同分公司(区域公司)的上述信息一并报公司防汛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各电力基层企业应加强汛期值班和定期检查、消缺工作。
(一)华南、华东、华中、西南地区每年5至10月份为汛期,华北、西北、东北地区每年6至9月份为汛期。
(二)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各基层企业、项目公司防汛领导小组(指挥部)、各部门(车间、参建单位)、各班组值班人员必须工作到位,做好值班工作。
(三)汛期应按《火电厂防汛检查汇报表》、《水电厂防汛检查汇报表》所列有关检查项目,定期对防汛工作、防汛重点部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消除。
第二十一条各分公司(区域公司)、电力基层企业应加强防汛应急管理,加强与有关企业、政府和社会应急资源之间的联系和沟通。
(一)发生汛情或灾情,应及时向上一级主管单位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汛情或灾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害及设备异常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应急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需要协助和处理的事宜等。
(二)遇大洪水、水库水位骤涨、大暴雨、泥石流、地震等特殊情况时,各基层企业防汛领导小组(指挥部)应组织有关人员及时对防汛重点部位、薄弱环节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威胁安全的问题,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逐级上报。
(三)遇特大暴雨、洪水或其他严重险情,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应按照规定启动防汛应急预案,防汛领导小组(指挥部)、各部门(车间、参建单位)、各防汛抢险队伍应立即开展工作,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二条汛后,各级电力企业要全面抓好防汛总结工作。
(一)各电力基层企业应对防汛设备设施及时进行检查,编制汛后检查报告,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方案,及时上报水毁工程修复方案,并做好水毁工程修复和防汛设备设施检修维护工作,同时对当年发生的洪水特性、调度情况、洪水调度方案的执行情况、工程水毁情况、防洪抢险救灾经验教训等防汛工作进行认真地总结分析。
(二)各分公司(区域公司)及时组织检查所辖企业水毁工程情况,审查修复方案、计划,按照规定报公司总部,待公司批复意见下达后,及时安排修复工作;及时对所辖区域防汛工作进行总结。
(三)公司总部及时对防汛工作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重点问题及时做好安排和处理,及时批复各企业上报的水毁工程修复计划,并落实费用。
汛后10日内,各电力基层企业应将防汛工作总结报送所属分公司(区域公司),汛后20日内,各分公司(区域公司)应将所管辖区域防汛工作总结报送公司总部。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分公司(区域公司)、各电力基层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防汛工作奖励办法,对在防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因电力防汛工作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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