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齐林讲座笔记法律出版社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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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排除犯罪性的行为21
第四讲犯罪形态21
一、既遂的概念和类型22
二、未遂犯与预备犯的区别24
三、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的区别25
四、常见罪的“着手”(实行行为的开始)与“既遂”(犯罪完成)25
五、犯罪未遂的种类25
六、中止犯与预备犯、犯罪未遂的区别——是否具有自动性26
七、中止犯的时间性27
八、中止犯的客观性、有效性27
九、未完成罪的责任27
第五讲共犯(特别重要,阮教授说不考找他)28
一、共犯的构成条件28
二、不构成共犯的几种情况28
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和责任29
四、教唆犯的特点和责任(重要又复杂)30
五、共犯形式31
六、共犯与形态(未遂、预备、中止)32
第六讲罪数形态(有很多疑难问题)32
一、一般规则33
二、貌似数罪或实际数罪但不并罚的情况33
三、法律上的特别规定35
第七讲 刑罚论35
第八讲罪刑各论(考的越来越深)39
这部分要详略得当(特别是常见罪+司法解释)39
第一讲刑法概述
一、刑法基本原则二、刑法的空间效力三、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例题】
甲男与乙女于某日中午公开在某公园内发生性关系,引起游客的极大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对甲、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聚众淫乱罪
B.组织淫秽表演罪C.寻衅滋事罪
D.无罪
【答案】D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属地原则
刑法第6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1.犯罪地的确认:
(1)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的,认为是在中国的犯罪,适用属地原则,确立刑法效力。
(2)在中国的船舶或飞机上犯罪,认为是在中国的犯罪。
(3)未遂犯、共犯犯罪的确认,通常采取扩张立场。
(4)发生在火车、使领馆的犯罪,其犯罪地点应当以该火车、使领馆所在地为准。
2.属地原则的例外: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2)发生在港澳特区的犯罪。
属人原则
刑法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保护原则
刑法第8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二)普遍管辖原则
刑法第9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对于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我国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
1.适用对象:
国际犯罪。
如:
公海上的海盗犯罪、毒品犯罪、劫持民用航空器罪、酷刑、恐怖主义犯罪、战争罪、灭种罪等。
2.处理原则:
或起诉或引渡。
3.补充作用:
对属地、属人、保护原则的补充。
(三)管辖权冲突及其解决方法
1.通过司法协助。
2.保留再次审判权。
刑法第10条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3.推导:
不承认外国刑事判决对中国具有一事不再理效力。
三、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溯及力规定的掌握:
从旧兼从轻
刑法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1.新旧刑法相同的,适用旧法。
2.犯罪行为在新法生效前继续到生效后的,适用新法。
3.连续犯罪至新法生效后,新旧法都认为犯罪的,适用新法。
4.累犯(前罪发生在生效前的,后罪发生在生效后的,适用新法)。
(二)与罪刑法定原则内容的协调
(三)需要注意的基本知识
1.溯及力只适用于未决犯。
2.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3.跨法犯罪问题。
4.新旧法规定相同时,适用旧法。
犯罪和犯罪构成
一犯罪概念和基本特征二犯罪构成三犯罪主观方面四犯罪主体五犯罪客观要件
一、犯罪概念和基本特征
刑法第13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注意:
第13条但书及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犯罪的“量”(危害程度)的观念
(二)具体犯罪中的“量”(危害程度)的要件
1.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哄抢、非法持有使用假币、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要求“数额(或数量)较大”。
2.寻衅滋事、虐待、遗弃等犯罪,要求“情节(恶劣)严重”。
3.量的标准的掌握:
要注意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尤其是对公安、检察机关有关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二、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四要件”说
1、主体要件。
2、主观要件。
3、客体要件。
4、客观要件。
以上称为犯罪构成“四要件”模式(体系或框架)。
(二)运用
1、解析法条。
2、分析案例。
(三)犯罪的两个基本点(原理)和法制原则
1、两个基本点:
(1)客观上:
有行为及危害。
反对惩罚思想、信念(反对“主观归罪”);
反对无谓|无效益的惩罚。
人权和功利观念。
(2)主观上:
有罪过(包括故意与过失)。
罪过本质:
行为人应对造成的损害受到责备、谴责。
反对“客观归罪”。
对两个基本点的应有用:
(1)没有犯意,不是犯罪。
(2)没有行为,不是犯罪。
(3)没有危害,不是犯罪。
表现:
(1)法定罪过形式:
故意和过失。
(2)意外事件、不可抗力,不是犯罪。
(3)故意犯罪,仅对能认识到的持为事实负责。
(4)共犯,仅对有共同故意的犯罪事实负责。
2、法制原则:
(1)罪刑法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
法治社会要求只有当其行为被法律规定为犯罪时,才认为是犯罪。
(2)犯罪需具备(法律形式上的)“法定性”要件。
(3)无法律明文规定不为罪,由此推导:
1、犯罪的核心:
行为性。
2、犯罪基本特征:
A、社会危害性。
B、刑事违法性。
C、应受惩罚性。
3、犯罪的基本要件:
A、客观上有行为。
B、主观上有犯意。
4、法律上确定犯罪的形式:
(1)总则规定:
罪与罚的通用规则。
(2)分则规定具体的罪与罚:
依据分则构建犯罪论体系。
总则与分则都有规定,优先适用分则(包括定罪与处罚两方面)。
5、确定(或排除)具体罪与罚的形式:
依据具体罪刑条文——罪状+法定刑。
由此可以解决许多相关的问题:
如罪数问题、共犯问题、预备犯问题、未遂犯问题、教唆犯问题等。
犯罪构成示意图
(1)罪状:
(中规定的盗窃诈骗等具体持为)=被刑法禁止的行为(盗窃、诈骗等具体犯罪的)=应受征罚的行为=犯罪行为
(2)罪状(中规定的盗窃诈骗等具体犯罪要素的总和)=盗窃、诈骗等具体犯罪的法定犯罪构成
(3)罪状中描述的要素=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中国“四要件”模式中划分为)客体、客观、主体、主观四要件
(4)行为、对象、结果
1、人(甲乙丙丁)实施罪状中描述的行为=直接触犯刑律的行为=该当构成要件的行为=实行行为=狭义的犯罪行为
2、人(甲乙丙丁)的行为侵害或影响罪状中描述的对象=该当构成要件的对象=狭义的犯罪对象
3、人(甲乙丙丁)的行为造成罪状中描述的结果=该当构成要件的结果=狭义犯罪结果
4、罪状描述的行为形式=作为=作为犯=立足于禁止规范
5、罪状描述的行为形式=不作为=不作为犯=立足于命令规范
A.人(甲乙丙丁)的不行为+不作为犯=纯正的不作为犯=人的行为与构成要件行为形式一致=普通情况
B.人(甲乙丙丁)的不行为+作为犯=不纯正的不作为犯=人的行为与构成要件行为形式不一致=特殊情况
(5)故意\过失
1、故意的认识因素=对罪状描述的行为、对象、结果的认知=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
2、故意的意志因素=对罪状描述的行为、对象、结果的希望或放任
3、事实认识错误=对构成要件事实的误认=对罪状描述的行为、对象、结果的误认
4、过失=对发生构成要件结果应预见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轻信能避免=对罪状描述结果的认识或态度
5、犯罪目的=希望实现犯罪结果的心态=希望实现罪状描述结果的心态
A、一般=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
B、特殊=罪状特别要求的目的=超出故意的主观要件
(6)犯罪的着手=开始实施罪状描述的行为=开始实施该当构成要件的行为=着手实行犯罪
(7)犯罪既遂=完整实现了罪状中描述的事实(要素)=完整实现构成要件=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进度的标准形态=按罪状之后的法定刑(完整)处罚=适用某条法定刑处罚的标准状态
(8)犯罪未遂=着手实行犯罪=开始实施罪状描述的行为=开始构成要件的行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既遂=没有完整实现罪状事实=没有完整实现构成要件=未完成罪=犯罪进度的非标准形态=按罪状之后的法定刑(打折)处罚=适用某条法定刑处罚的非标准状态=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9)犯罪预备=(主观)为了犯罪=为了实施罪状行为+预备行为=非实行行为=非罪状描述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着手=没有开始实施罪状描述的行为=没有开始构成要件的行为=没有实行行为=没有狭义的犯罪行为
(10)共同犯罪中
1、实行犯=实施罪状描述的行为=实施实行行为=有狭义犯罪行为
2、帮助犯、教唆犯=帮助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本人没有实施实行行为=本人没有实施构成要件罪状行为=没有实施狭义犯罪行为
3、所有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的=简单共犯
4、除实行犯以外,还有帮助或教唆犯的共同犯罪=复杂犯罪
(11)罪数中
人(甲乙丙丁)的一个行为+触犯一个罪状=具备一个构成=标准一罪
人(甲乙丙丁)的数个行为+触犯数个罪状=具备数个构成=标准数罪
一行为+在法律上被规定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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