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绛县天润二期MW风电场施工道路及吊装平台工程合同最终版修订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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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山西普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风场工程施工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13.421.0工程名称:
纟
13.421.1工程地点:
山西省运城市绛县冷口乡
13.421.2工程建设规模:
28台金风1500kW机组--42MW
13.421.3资金来源:
。
二、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本工程为风电场道路、吊装平台施工工程。
包括但不仅指以下工作内容:
二期风电场场内到达所有风机基础施工道路,风电场道路范围内高度5.2m范围内障碍物的清理或改造,道路指示和警示牌安装,排水沟施工;
风电场
内28台风机吊装平台工程,施工后的场地平整、恢复。
在设备进厂时积极配合运输牵引,在移交生产前进行吊装平台专项平整、维护。
通往一期升压站的混凝土道路修筑工程。
本合同包括但不仅指上述内容。
因签证、设计变更等原因后补的图纸也属于本合同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时间:
2014年11月_±
日
竣工时间:
2014年12月11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含法定节假日):
虹天。
具体节点工期如下:
施工道路:
2014.11.1-2014.11.30
备注: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不变.
四、质量
质量标准要求:
达到国家和现行电力行业工程DL/T5191-2004质量验收标准,满足<
风力发电工程达标投产验收规程>
NB/T31022--2012要求.满足风机设备运输车辆行驶要求,保证设备运输车辆可正常或牵引至风机点位;
五、合同价款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
5.1固定总价如下:
本合同检修道路及吊装平台施工总价为5241465.00(伍佰贰拾肆万壹仟肆佰陆拾
伍)元整。
另,对风场道路入口处的移动、联通及铁路的通讯线、铁路平面交叉口及跨越天然气管道的保护
5.3本合同价格为整体合同价格,乙方承诺不得以单项工程的亏损向甲方进行索赔。
合同类型的定义见通用条款23.2条。
除另有注明外,本合同所有金额均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13.421.0本合同协议书。
13.421.1中标通知书及其附件
13.421.2承包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含投标文件澄清、说明及确认函)
13.421.3招标文件(含答疑文件、澄清征询函)
13.421.4本承包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包括双方针对本承包合同条款形成的补充或变更协议书)。
13.421.5本承包合同通用条款。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图纸
10、工程量清单
11、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2、双方经商定签署形成的洽商、变更、备忘录、会议纪要、双方的往来函件等文件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保修责任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发包人:
绛县天润风电有限公司承包人:
(签名盖公章)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
开户银行:
帐
号:
号
收款人: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1词语定义及解释
13.421.0定义在包括专用条件和本通用条件的合同条件中,以下措辞和用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含义。
13.421.0合同
1.1.1.1“合同”指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投标书、投标书附录、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在第1.6条中提及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方正式接受投标的通知。
1.1.1.4“投标书”指承包商向发包方提供的,按合同条款规定并为发包方所接受的,为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而做的有报价的投标文件。
1.1.1.5“规范”指合同中包括的本合同工程的技术规范和在技术规范中引用的国家、部颁规范、规程及标准,或由承包商提交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对技术规范的修改或补充。
1.1.1.6“图纸”指由发包方根据合同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商提供的经发包方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以及类似的其他技术资料。
1.1.1.7“工程量清单”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已填写报价且完整的工程量表。
1.1.1.8“合同附录”指直接附在本合同条件之后并构成合同的附件,是有效合同组成部分
1.1.1.9“投标书附录”指直接附在投标书之后并构成投标书组成部分的附录。
13.421.1当事各方和当事人
1.1.2.1“发包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2“承包商”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有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分包人”指在合同中提及的承担部分工程施工的当事人或发包人同意已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何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除承包商同意外)。
1.1.2.4“监理单位”指受发包方委托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单位。
1.1.2.5“总监理工程师”指经发包方同意,监理单位委派到工程现场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1.1.2.6“承包商代表”是指承包商任命,由发包方确认,在本合同项下代行承包商全权的个人。
13.421.2日期、检验、期限和完成
1.1.3.1“开工日期”指发包方批准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
1.1.3.2“竣工时间”指合同中规定,并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的工程或任何区段或部份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
13.421.3款项与支付
1.1.4.1“合同价格”指在合同中写明的,根据合同条款,用以支付承包商为实施并完成工程和保修应付的总金额。
1.1.4.2“预付款”指由发包方根据合同规定预先支付的一定数额的款项。
1.1.4.3“中期支付证书”除最终支付证书之外的,由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
1.1.4.4“最终支付证书”指按合同签发的支付证书。
1.1.4.5“质保金”指发包方根据保修条款扣留的款项。
13.421.4工程和货物
1.1.5.1“承包商的设备”指用于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仪器、车辆和其它设备。
其中不包括临时工程、发包方的设备(如有时)、永久设备、材料和所有其它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份的任何物品。
1.1.5.2“货物”指承包商的设备、材料、永久设备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其中之一。
1.1.5.3“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部分永久工程的各类物品(永久设备除外),包括由承包商按照合同仅负责供应的材料。
1.1.5.4“永久工程”指将由承包商按照合同实施的永久工程。
1.1.5.5“临时工程”指为了实施和完成永久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上所需的各种类型的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除外)。
1.1.5.6“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其中之一。
1.1.5.7“扩大单位工程”按《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制度及规定》(2002年版)中的项目划分。
1.1.5.8“单位工程”按《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制度及规定》(2002年版)中的项目划分。
1.1.5.9“分部工程”按《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制度及规定》(2002年版)中的项目划分。
1.1.5.10“分项工程”按《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制度及规定》(2002年版)中的项目划分。
1.1.5.11“合同工程”指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1.1.5.12“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1.1.5.13“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
的临时管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1.1.5.14“工地”指为工程施工由发包方提供的用地及在合同中特别注明的将构成部分工地的任何其它场所。
13.421.5其它定义
1.1.6.1“不可抗力”如第19.1条中所定义。
1.1.6.2“不可预见”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提交投标文件那天还不能合理预见的。
1.1.6.3“变更”指按照第13条被指示或批准作为变更的对工程的任何变动。
1.1.6.4“费用”指不论在工地内或工地外已合理发生或将需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
费及可合理分摊的费用。
1.1.6.5“日”指日历日。
1.166“元”和缩写“RMB”、“Y”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
1.1.6.7“外币”指我国以外国家的货币,以及港币、澳元。
1.1.6.8“书面函件”指任何书写、打印或印刷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及传真通讯。
1.1.6.9“工程质量监督”指电力工程质检站、电力质检中心站、电力质检中心总站按规定对工程进行的质量监督活动。
1.1.6.10“设备缺陷”指由于安装或其他原因,造成设备不能健康运行而须进行处理的设备状态。
1.1.6.11“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13.421.1解释
在合同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否则:
a表示阳性、阴性、或中性的词包括所有的性别;
b单数形式的词亦可以代表复数含义,根据上下文的内容确定,反之亦然;
c解释本合同条件时,不应考虑旁注和其它标题。
13.421.2通讯联络
1.3.1通知
1.3.1.1致承包商的通知
根据本合同条件,指由发包方或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商的一切证书、通知或指令。
上述内容均应通过传真或邮寄的形式,也可派人送达承包商的地址或承包商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1.3.1.2致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的通知
根据本合同条件,指承包商致发包方或监理工程师的通知。
通知均应通过传真或邮寄的形式,或派人送达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的各有关地址。
1.3.2通讯地址
1.3.2.1地址的变更
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经事先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均可改变地址,并抄送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事先通知合同双方,也可更改其地址。
1.3.2.2通讯地址
发包方的通讯地址:
(地址名称)
监理工程师通讯地址:
承包商通讯地址:
13.421.3法律和语言本合同受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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