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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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后,在西部计划信息系统中填写审核意见。
(四)笔试面试。
高校项目办须对报名学生开展面试,有条件的要组织笔试,内容包括基本素质能力测验、心理健康水平测验、逻辑与语言能力测验、志愿精神考查、语言表达能力考查等,选拔符合岗位要求、笔试面试成绩突出的学生。
招募省项目办也可统一组织笔试、面试。
(五)体检。
学校位于省会城市的志愿者,由招募省项目办组织统一体检;
学校位于非省会城市的志愿者,可按省级项目办要求,由所在地区的地(市)级团委组织统一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全国项目办下发的西部计划体检标准。
体检工作要求严肃认真,如发现体检不合格者,招募省项目办及时联系相应高校进行调换补录。
(六)公示。
体检之后,公布录取志愿者名单并在校园公示3天。
若无异议,将志愿者名单报招募省项目办。
招募省项目办对本省录取的志愿者名单审核后,名单在团省委网站公示三天,公示结果报全国项目办,并及时反馈至服务省项目办。
(七)签订招募协议。
公示无异议后,入选志愿者与招募省项目办签订招募协议(协议格式和文本由全国项目办统一提供)。
协议签订后,全国项目办委托各招募省项目办向志愿者发《确认通知书》。
同时,招募省项目办应协调高校项目办建立志愿者侯备人选库。
(八)公布名单。
全国项目办汇总审定入选志愿者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西部计划志愿者的培训工作由全国项目办统一部署,各服务省、服务地、高校项目办共同配合实施。
第四条 西部计划志愿者的培训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校培训。
高校项目办要充分利用毕业生离校前的时间,对入选志愿者开展基层工作方法、志愿服务理念、安全健康、就业创业等基本内容的培训。
(二)集中培训。
志愿者携《确认通知书》、毕业证和本人身份证件,到服务地所在省报到并参加由服务省项目办统一组织的培训。
期间,出现志愿者因故退出的情况,经服务省与招募省项目办确认,可解除招募协议并进行补招,相关招募省可从侯备人选库中优先推荐,不足人员可由服务省就近递补,但相关事项须在集中培训期间完成。
(三)岗前培训。
志愿者抵达服务地后,服务县项目办要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县情县貌、乡风民俗等方面的岗前培训。
组织在中小学服务的志愿者参加开学前的岗前教学培训,以及在当地教育部门实习和进行备课、家访等,为开展教育教学服务工作做好准备。
(四)岗中培训。
服务期间,服务县项目办要结合实际,适时组织西部计划志愿者进行岗位技能培训,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志愿服务理念学习和服务工作体会交流,提高大学生志愿者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在西部计划志愿者集中培训期间,服务省项目办按照《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志愿者进行注册。
二、日常管理
第六条 志愿者到岗后,县级项目办要与服务单位和志愿者签订服务协议书(协议书格式和文本由全国项目办统一提供),明确项目办、服务单位和志愿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西部计划志愿者原则上应按照招募时所签订的单位上岗服务。
但服务期间,志愿者岗位安排不合理的,经本人申请,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可在本县范围内予以调整。
因健康、方言、生活习惯等原因,志愿者确不适宜在当地工作、生活的,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在征求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报服务省项目办批准,可在本省(区、市)范围内调整服务地,调整后报全国项目办备案。
服务岗位原则上不得跨省调整。
第八条 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日常管理由服务单位和服务县项目办负责。
西部计划志愿者应遵守西部计划和服务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单位的具体指导和日常管理。
在服务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弘扬志愿精神,积极开展服务工作,认真完成服务单位以及服务县项目办交办的工作任务,及时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利用业余时间,发挥自身专长,积极组织基层团组织活动和其它志愿服务工作。
(二)严格遵守服务单位的考勤规定。
如因事请假,须向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报告。
离开服务县的,经服务县项目办批准后方可离开,请假期间应与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保持联系。
(三)加强自我管理,自觉互帮互助,经常开展交流联谊活动。
积极参加服务单位和服务县项目办组织的有关学习活动。
(四)不向服务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政策规定待遇之外的特殊要求,不给服务地增加额外负担。
第九条 志愿者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意见、建议,可酌情依次向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地(市)项目办、服务省项目办、全国项目办逐级反映,受理单位应在接到反映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如有特殊意见或重大问题,也可直接向省级或全国项目办反映。
各级项目办接到反映和处理的有关情况需留档备查。
第十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享受政策规定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和保险。
服务县项目办协调服务单位为志愿者提供与服务单位工作人员相同的工作条件,免费住宿以及安全、健康、卫生的生活条件,并帮助解决志愿者在工作、生活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 服务县项目办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组织程序,指导志愿者成立志愿者服务队,并设立志愿者临时党(团)支部。
发挥服务队党(团)支部书记、服务队队长的作用,引导志愿者加强自我管理。
第十二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户口、档案保留在所毕业学校,党(团)组织关系转入服务单位,编入服务单位支部或按规定成立的志愿者临时党(团)支部,正常参加组织生活,按规定缴纳党(团)费。
第十三条 志愿者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休息(假)权。
志愿者请假应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需提供医院证明),并由相应机构审批,具体规定如下:
(一)请假1-2天的,由服务单位审批。
(二)请假3-10天的,经服务单位同意后,报服务县项目办审批。
(三)请假10天以上的,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后,报服务省项目办审批。
(四)事假每次原则上不超过15天,1年内累计不超过20天(报考研究生、公务员或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和各类企事业单位举办的招聘考试除外),逾期取消服务资格,终止服务协议。
(五)各服务县项目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志愿者返乡探亲和返岗时间。
未经批准,超过规定返岗时间2天的视为违约,原则上取消志愿服务资格。
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第十四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在向服务县项目办履行请假手续后,可报考研究生、公务员或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和各类企事业单位举办的招聘考试。
第十五条 服务期为1年的志愿者,可于服务期满当年的3月份提出延期申请,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服务省项目办批准后,可将服务期延长为2年;
连续服务满2年,年度考核合格,且至少有1次为优秀的志愿者,可于服务期满前当年的3月份提出延期申请,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服务省项目办批准后,可将服务期延长为3年。
服务省项目办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志愿者延期人数及名单上报全国项目办。
第十六条 对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经服务省项目办批准,提前终止服务的志愿者,自批准当日起解除服务协议,次月起停发生活补贴。
第十七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如违反西部计划有关规章制度,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志愿者处分共分3种:
警告、记过、解除协议。
(二)服务县项目办视志愿者违规情况建议省项目办给予相应处分。
(三)服务省项目办在对志愿者进行处分时,必须实事求是,认真调查核实,并将处分结果通知志愿者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
(四)志愿者对处分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全国项目办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擅自离岗,服务县项目办或服务单位2日内无法与该志愿者取得联系,服务县项目办应上报服务省项目办,服务省项目办应及时通报招募省项目办,必要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除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志愿者擅离服务岗位达5日的,服务省项目办可依本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予以处分,直至解除协议。
第十九条 凡因违约或受处分而解除协议的志愿者,经全国项目办核准后,进行如下处理:
(一)取消服务资格。
(二)自次月起停发其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
(三)取消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资格。
(四)通报招募省及毕业学校项目办。
第二十条 志愿者在服务期间因个人原因造成服务单位或服务对象损害,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由志愿者本人承担。
志愿者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安全健康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全国项目办为西部计划志愿者统一办理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综合保障险。
西部计划志愿者的安全健康管理由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和服务省项目办负责,实行一把手责任制。
服务县项目办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协调保险公司为志愿者理赔。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日常安全健康管理,遵循以下规定:
(一)按照《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安全健康责任书》的要求,定期开展志愿者安全健康教育,定期检查各种安全设施,防止交通、水、火、电、煤气、饮食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二)志愿者安全健康联络员要切实履行自身职责,根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安全健康管理联络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报志愿者安全健康信息。
(三)在组织志愿者外出集体活动时,需预先开展安全知识学习,制定详尽的安全防范措施,并要求志愿者严格遵守。
(四)实行志愿者安全健康管理零事故月报制度。
每月5日前,各县项目办将上一月《安全健康零事故月报告单》报省级项目办。
第二十三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患重大疾病,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证明,可暂停服务工作,根据医生建议积极进行治疗,治疗期间继续发放生活补贴。
服务县项目办协助志愿者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二)治疗痊愈的,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可返回服务岗位继续开展服务。
(三)在服务期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参加志愿服务工作的,经省项目办核实批准后,解除服务协议。
第二十四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县级项目办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救援,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防止事态扩大。
(二)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公安、消防、医疗等机构求救。
(三)及时向上一级项目办报告。
如遇志愿者出现身亡或发生集体安全事故等重大情况,应在2小时内报全国项目办,并配合当地有关部门迅速查清事实、出具鉴定。
服务省项目办应及时通报招募省项目办,联系志愿者毕业学校、家属,并依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四)在发生突发紧急事件时,按照《处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突发紧急事件预案》的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 服务期间,如志愿者出现安全或健康等方面的重大事件,服务单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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