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单位客户对账管理办法模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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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一般贷款账户、保理融资贷款账户、打包贷款账户、转贷款账户、进出口押汇账户、议付信用证贷款账户、外汇储备贷款、减值贷款账户等。
第五条对账信息
(一)余额对账
按月或季度对单位账户余额进行对账。
按月对账的,每月最后一日为对账日;
按季对账的,季度末月最后一日(即**月31日、**月30日、**月30日、1**月31日)。
(二)发生额对账
为满足监管要求或客户需求等,可与客户进行发生额对账。
营业机构可按月或不定时向客户提供发生额明细对账单,也可由客户通过网上银行、自助机具等渠道进行打印和核对。
第六条余额对账信息的发出及确认方式
客户在开立结算账户时签订《**银行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商定对账信息的发出及确认方式。
(一)对账信息的发出方式
1.邮寄发放。
分行自行或通过委托第三方公司集中代理按月或按季度进行邮寄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格式由总行统一规定(对账单样本请见附件1),由银行回执联和客户留存联两部分组建,分行不得自行更改对账单版式。
2.柜台发放。
客户指定专人按月或不定时到柜台领取明细对账单,按季领取余额对账单。
客户选择柜台对账的,分行应通过营业室经理、总会计或大堂经理在营业网点进行对账单的发放和回收,客户从柜台取走对账单的,应与客户办理交接手续。
3.自助渠道发放。
客户可通过网络银行、自助机具等渠道获取对账单,并可同时签约多种自助渠道来获取对账信息。
客户开通网上银行或自助机具银企对账功能等且通过网上银行或自助机具备效对账的,不再发放纸质对账单(客户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对账信息的确认方式
邮寄发放及柜台发放方式下客户应在纸质对账单的银行回执联上加盖预留银行的印章。
银行回执联上的印章应为客户预留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自助渠道对账方式下客户可在身份验证后通过登录网上银行、自助机具的对账功能模块自行确认对账结果。
第七条余额对账周期及条件
(一)按月度余额对账账户
高风险账户实行按月余额对账。
对于连续2次被认定为高风险的账户,分行应上门、面对面进行对账核实,核对发生额和余额并收取余额对账回执。
选择实地上门对账的,应由双人办理。
高风险账户对账条件为:
1.连续两个对账周期对账失败的账户,以及该账户所属客户的其他所有账户;
2.短期内频繁收付的大额存款账户、整收零付或零收整付且金额大致相当的账户;
3.账户所有者与无业务往来者之间划转大额费用的账户;
4.未经银行营销推广主动开立并立即收付大额费用的账户;
5.长期未发生业务突然发生大额资金收付的账户;
6.多次不及时领取对账回单或返回对账回执、对账过程中出现可疑情形的账户;
7.我行反洗钱系统中定义为高风险和较高风险等级客户的所有账户;
8.其他迹象表明值得密切、立即关注的账户或监管部门要求即时、上门对账的账户。
高风险账户除由银企集中对账系统自动判断并抽取外,分行应认真贯彻“了解你的客户”、“了解客户交易”要求,定时做好客户的经营情形分析,对出现风险隐患的客户应及时通过银企集中对账系统“客户号维护”交易进行高风险客户维护,确保银企对账工作的全面性。
(二)按季度对账账户
对账范围内除按月对账以外的账户都应实行按季余额对账,再细分为重点账户和非重点账户,提升对账效果。
重点账户对账条件为:
1.对账日时点余额人民币或等值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存款账户;
2.对账期间内同一账户同一日累计转出人民币或等值人民币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存款账户;
3.与我行签订上门收款业务的存款账户;
4.单位定时存款办理质押的存款账户,对账单需对质押存款进行标注;
5.其他需要依照重点账户进行管理的账户。
(三)如出现特殊异常情形或有理由认为涉及案件风险的账户,分行可采取临时性对账措施,对关于账户的发生额和余额进行全面对账。
第三章对账工作的组织
第八条 单位客户对账工作遵循“集中管理,分级操作”的原则,由会计部门组织履行。
第九条各级会计部门的职责
(一)总行会计部作为单位客户对账工作及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拟定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对账规则及管理要求,做好对账考核工作;
负责银企集中对账系统的需求提出、开发测试、上线推广及优化工作;
负责对分行对账工作开展情形进行辅导及检查等。
(二)各分行会计部作为单位客户对账工作的执行和贯彻部门负责依照总行业务管理制度要求对所辖机构对账工作进行组织和管理;
负责做好所辖机构对账信息的集中发放、回收工作;
负责做好未达账项或差异的原因查明及账务调整工作;
负责对高风险账户、重点账户、可不纳入对账考核的账户进行管理和确认;
负责自助渠道开展对账工作的推广工作;
负责做好银企集中对账系统操作优化需求的提出;
负责做好对账工作开展情形的分析和报告工作;
负责对所辖机构对账工作开展情形进行辅导和检查等。
(三)营业机构作为单位客户对账工作的操作部门负责依照总、分行业务管理制度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负责柜台对账方式下对账信息的发放和回收;
负责在分行指导下履行未达账项的调整工作;
负责做好客户在自助渠道上履行对账的引导工作等。
第十条对账岗位人员管理
(一)分行对账岗位应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会计业务基础扎实的人员,对账工作实行经办复核制,严禁记账人员从事对账工作,严禁对账人员参加对账检查工作,各分行可依据有关实际情形增加相应的对账人员。
(二)对账岗位人员应遵循为客户保密的原则,不得将客户信息、账户信息泄漏给他人。
第四章对账工作的管理流程
第十一条余额对账信息的生成
(一)纸质对账单信息的生成
对账账户的对账信息于每月或每季度初三个工作日内由银企集中对账系统自动生成,其中高风险账户按月度生成对账信息,其他账户按季度生成对账信息。
生成的对账账户信息=所有账户信息—可不发放对账单账户信息
可不发放对账单账户由银企集中对账系统进行判断且不生成对账信息。
可不发放对账单账户的条件:
1.符合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转入久悬未取及账销案存的账户;
2.开户后未发生交易的账户;
3.上一对账周期已履行有效对账且本对账周期内未发生交易的账户。
(二)电子对账信息的生成
网上银行电子对账信息由网上银行系统于每月1日生成;
自助渠道电子对账信息由银企集中对账系统于每月或每季度初三个工作日内自动生成,其中高风险账户按月度生成对账信息,其他账户按季度生成对账信息。
(三)对账信息的核对
分行应于每个对账周期(月/季)对账单生成后做好应对账账户数据的核对工作,确保账户数量、账户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杜绝漏发、错发现象。
第十二条余额对账单的发放
(一)纸质对账单的发放
1.对账单发放形式
分行自行打印:
分行打印对账单,或自行封装或委托第三方公司封装,并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邮寄。
分行委托第三方公司集中代理对账单服务:
分行直接委托第三方公司(以下简称外包公司)打印封装并邮寄对账单。
2.对账单发放要求
(1)实行季(月)度对账的账户,余额对账单应每季(月)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发放率应达到100%。
(2)分行选择委托外包公司进行对账服务的,对账数据的提供、余额对账单的发放(或)交接分行应做到双人办理,认真履行交接手续。
外包公司必须确保对账单打印、封装和传递(或邮寄)环节的及时性、安全性。
(3)在对账数据传递过程中严禁修改对账数据,分行应双人与外包公司办理对账数据的交接并留有交接记录,对账数据应采取加密手段,确保外包公司未能修改数据和使用,对于未能保证加密效果的,由分行自行打印或由分行双人现场监督外包公司打印完毕并销毁对账数据。
(4)客户在同一分行开立多个存贷款账户的,按客户发放纸质对账单,列明该客户所有存款账户的账户和余额,并依照账户数量统计对账单回收情形。
(5)结算类、定时类账户在对账期内销户的,可凭办理销户时造成或产生的业务凭证,如销户申请书、开户证实书等作为客户已对账的依据,无需再补制对账单。
(6)客户遗失余额对账单或客户申请补制余额对账单的,应在补制余额对账单上注明“补制,避免重复”的字样。
(二)电子对账信息的发放
客户可在登录网上银行、自助渠道等系统时自行查询并取得电子对账信息。
对于超过2个月未返回对账结果或电子对账信息结果为“不相符”时,分行应向客户发放纸质对账单,确保对账工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余额对账单的回收
(一)纸质对账单回收
1.按月度进行余额对账账户应在账单日后30个工作日内履行对账工作;
按季度进行余额对账账户,应在次季度末月最后一日前履行对账工作。
分行会计部门对未及时收回的对账单应采取催收措施。
2.高风险账户原则上应逐月对账并收回对账回执;
各分行应定时对高风险账户进行梳理,列出清单并经分行会计部门审批。
3.重点账户对账单的回收率每季度必须达到90%以上,且连续两个季度要实现有效对账。
4.非重点账户对账单回收率每半年应达到100%,即保证最少连续两个季度有效对账一次。
(二)电子对账信息的回收
客户可在登录网上银行、自助渠道等系统时自行确认电子对账信息的对账结果。
第十四条 余额对账信息的结果处理
(一)纸质对账单的结果处理
1.回收的纸质对账单银行回执联,分行应核对回执上的客户名称、账户余额、客户印章等内容。
客户应加盖有效印章,加盖印章不符的,在客户有效补签之前,视同无效对账,应予补对。
2.对于电子验印系统无法通过验印的银行回执联,分行应依据有关需要调阅客户实物印鉴卡,人工折角核验,核对印章相符,否则视为无效对账,需重新进行核对。
核对人员(双人)应在银行回执联上加盖私章确认。
(二)电子对账信息的结果处理
客户登录网上银行、自助渠道等系统时确认的电子对账信息对账结果由银企集中对账系统自动纳入对账回收情形的统计当中。
(三)未达账项的处理程序
分行会计部门应加强对账过程和结果的跟踪,对未达账项或差异应及时查明原因,对需要调整的事项及时督导账务调整。
属于银行调整的账务,应于收到银行回执联2个工作日内查明原因并返原经办行进行账务调整,账务调整不得由原记账人员办理;
属于客户差错的,应及时与客户联系,要求对方调整有关账务,分行对账人员应及时跟踪核对账务调整结果,确保客户及我行资金的安全。
调整相符后,应注明调整结果、调整日期,由经办人员签章,并通过录音电话联系客户再次进行对账。
第十五条余额对账结果的统计与考核
(一)可不纳入对账考核的账户
1.可不纳入对账考核账户的条件:
可不纳入对账考核的账户包括可不发放对账单的账户、无法送达对账单的账户、无法回收对账单的账户。
可不纳入对账考核的无法送达对账单账户包括:
因单位进入司法程序、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变更后未及时通知银行致使非重点账户对账单被退回的账户;
因分行特色业务管理要求可不纳入对账考核的账户等。
可不纳入对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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