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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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安装使用管理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行,有效预防和避免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指具有模拟量、开关量、累计量采集、传输、存储、处理、显示、打印、声光报警、控制等功能,用于监测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风速、风压、温度、烟雾、馈电状态、风门状态、风筒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主通风机开停,并对甲烷浓度超限等异常信息实现声光报警、断电和甲烷风电闭锁控制,由主机、传输接口、分站、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声光报警器、电源箱、避雷器等设备组成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具有数据传输、接收、显示、报警、储存功能的网络监控终端的总称。
第三条对涉及煤矿开拓、掘进、采煤、顶板管理、运输、排水、提升、供电、通信、洗煤、外运等生产环节的监控系统建设、验收、运行和检验参照本办法执行。
全市煤矿企业监控系统的建设必须报市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是指市、县两级安监局依法对全市煤矿和相关服务机构(单位)在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与服务方面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在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市、县两级安监局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实施监督管理,并对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的工作进行综合考评。
市煤矿安全监控中心隶属于市安监局,配置监控技术人员、监管执法人员和监控值守人员。
县(区、市)煤矿安全监控中心隶属于县(区、市)安监局,配置监控技术人员、监管执法人员和监控值守人员。
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负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日常运行和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煤矿企业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依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将安全监控系统是否正常运行、管理到位作为煤矿能否复工复产的前置条件之一。
(二)负责实时监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对出现异常信息煤矿下达监管指令。
(三)负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每日异常信息的汇总、分析和报告。
(四)负责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和相关服务机构(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指导工作。
(五)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及校验机构、安装维护单位等服务单位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考评。
(六)组织开展辖区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监督检查工作。
(七)调研、起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八)推进煤矿安全监控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
(九)负责本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煤矿企业的安全监控机构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负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异常信息的上报和处理。
(二)负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信息的汇总、分析和报告。
(三)负责煤矿日常安全生产运行状态的上报。
(四)负责煤矿安全监控设备及网络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各类监控账卡、图表及牌板的绘制和更新工作,对安全监控系统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和保存。
(六)负责煤矿安全监控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复训计划申报工作。
(七)负责制定本矿安全监控系统各类规章制度。
(八)负责煤矿安全监控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
第七条市、县两级安监局和煤矿集团公司要设置完善的安全监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监控主要负责人、监管人员、技术人员、值班人员和网络管理人员。
第八条煤矿企业要设置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机构,成立专业维护队伍,隶属于煤矿企业的总调度室或安全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煤矿企业的安全监控系统管理部门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管理人员、值班人员、网络管理人员和井下专业维护人员,30万吨/年以上矿井不得少于12人(含系统维护人员至少5名),30万吨/年以下矿井不得少于8人(含系统维护人员至少3名),并持证上岗。
第九条安全监控系统值守人员、井下专业维护人员按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三章设计、施工、验收
第十条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新建、改(扩)建、改造等矿井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计单位应在各级安监局进行资质备案。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专项设计方案由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进行评审。
评审未通过的,各级安监部门不得同意煤矿进行监控系统的建设施工。
第十三条设计选用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四证一标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和MA标志)。
第十四条所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机房和监控室设计和施工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B级机房和《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62-2008)的要求。
安全监控系统中断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机房称为B级机房,其安全监控系统机房和监控室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机房的使用面积应根据电子设备的数量、外形尺寸和布置方式确定,并应预留以后业务发展需要的使用面积。
机房的使用面积按下式确定:
1.当电子信息设备已确定规格时,可按下式计算:
A=K∑S
式中:
A-机房使用面积(m2)。
K-系数,可取5-7。
S-电子信息设备的水平投影面积(m2)。
2.当电子信息设备尚未确定规格时,可按下式计算:
A=FN
F-单台设备占用面积,可取3.5-5.5(m2/台)。
N-主机房内所有设备(机柜)的总台数。
(二)设备搬运通道与设备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搬运设备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m。
2.面对面布置的机柜或机架正面之间距离不应小于1.2m。
3.背对背布置的机柜或机架背面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m。
4.当需要在机柜侧面维修测试时,机柜与机柜、机柜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m。
(三)监控室面积不小于50m2。
(四)机房不宜设置外窗,当机房设有外窗时,应采用双层固定窗,并应有良好气密性。
(五)机房应配备空调设施和新风系统,配备空调设施,温度保持为18~28℃,相对湿度为47%-70%。
(六)机房弱电布线须使用配线架、理线器、线缆标识等,强电须使用配电柜或配电箱,强弱电线(缆)平面间距须在30cm以上。
(七)机房和监控室的地板或地面应有静电泄放措施和接地装置。
(八)机房和监控室应有可靠的接地和防雷保护措施。
(九)机房和监控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洁净气体灭火系统。
(十)机房和监控室应设置安全防范系统。
(十一)机房和监控室应采取防鼠害和防虫害措施。
第十六条根据《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安全监控系统机房设备的选用及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煤矿监控系统主机或显示终端应设置在矿调度室内,若设立独立监控机房,必须与矿井调度室有通讯专线联接。
(二)煤矿企业应当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架设供电专线,并采用双回路供电,配备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不间断电源应避免阳光直射。
(三)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及传真机。
(四)系统必须具有双机切换功能。
系统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主、备机应选用工业控制计算机,内存容量不低于1GB,硬盘不小于500GB;
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
(五)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六)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
(七)系统应装备杀毒软件及软、硬件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及时更新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并定期备份监测数据库信息。
第十七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计经批复后,方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安装)。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在市安监局进行资质备案,并接受市、县两级安监局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
第二十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煤矿企业不得擅自更换监控系统型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网络平台的设置和参数。
第四章安装、使用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煤矿应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及其它行业标准的要求正确安装和使用各类监控设备,及时对系统进行维护保养,定期对系统各项功能进行测试,严格执行帐卡和图表的相关管理规定,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装备管理到位、数据采集准确、断电灵敏可靠”。
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的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行和维护工作。
安装安全监控设备前,监控系统管理部门应将安装申请单送调度室,由矿调度室分送通风和机电部门。
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安全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第二十三条煤矿企业必须每10天对安全监控系统的甲烷传感器进行调校一次;
每隔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一次。
不具备井下现场甲烷传感器调校和断电测试条件的企业,应当与区域技术维护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委托其承担相应的工作,并接受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煤矿应于测试前一日填制“安全监控系统闭锁功能测试计划卡”上报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
如因特殊情况更换甲烷传感器后所进行的闭锁功能测试,应提前告知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
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每季度对煤矿闭锁控制功能进行抽检。
第二十四条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可能影响到监控数据的上传时,应与市、县安监局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共同处理。
煤矿企业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相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经调度室同意,由调度室提前报告市、县两级监控中心,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严禁擅自停用监控设备。
第二十五条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的安全监控系统闭锁功能不得使用异地断电。
当安全监控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区域时,矿井有关人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第二十六条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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