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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III类变更6
1.4.4IV类变更6
2.计量支付与变更的职责与程序6
2.1职责与分工6
2.1.1承包商的职责6
2.1.2设备供应商(卖方)的职责7
2.1.3监理工程师的职责7
2.1.4与计量支付有关的部门职责8
2.1.5财务总部9
2.1.6企管总部合同部10
2.1.7总公司总师室10
2.2管理程序10
2.2.1各种合同规定的保函的管理10
2.2.2计量支付的审批程序及时间要求10
2.2.3变更管理的程序12
3.计量支付与变更的规定17
3.1计量支付的规定与实施17
3.1.1合同价内项目的计量支付17
3.1.2合同价外项目的计量支付17
3.1.3计量支付的时段划分17
3.1.4不予计量支付的规定17
3.2变更的费用计算18
3.3变更的计量与支付18
4.附则18
4.1施工图设计数量实施的变更18
4.2适用范围18
4.3解释权和修订权18
5.附表18
5.1计量支付报表18
5.2变更报表及合同管理台帐19
5.3合同审查会签表19
(第二版)
1.总则
工程建设中的合同管理和投资控制管理是建设管理的重要任务,广州地铁总公司授权广州地铁建设事业总部按照职责分工,代表业主进行广州地铁工程建设管理,地铁总公司财务总部和企业管理总部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事业总部执行合同和控制投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为此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广州地铁工程各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各车站建筑装修与机电安装工程合同、各机电项目合同的计量支付管理,以及合同形成、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变更均应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计量支付的实施应按照承包合同的原则进行。
一切变更都应在合同的基础上进行,并同时依据合同原则进行。
广州地铁工程所有土建工程承包商、机电项目供应商、系统机电安装工程承包商、所有车站建筑装修与机电安装工程承包商(包括联营体内各方)、各设计单位、设计咨询单位、各驻地监理单位、各系统集成商、各商务代理均应按本办法进行计量支付和变更管理,一切变更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业主有权不予认可、承认。
在建设事业总部业务范围内合同的计量支付按本《办法》处理,合同的变更批准,按分级分类管理模式处理,各级批准必须严格按各级的授信额度执行,授信额度按年度制定。
目前二号线规定如下:
一、二类变更由总公司领导签认,其他各类变更由总公司领导授权相关负责人按相关管理流程签认。
三类变更累计年度授信额度,为年度工程项目计划投资额的3%和机电项目计划投资额的1%,四类变更累计年度授信额度,为年度工程项目计划投资额的0.4%和机电项目计划投资额的0.2%,总公司领导根据情况可调整各类授信额度,额度用完后,由建设事业总部提出申请、企管总部合同部审核、总公司领导审发新的额度。
任何变更若使累计变更额超过原合同总值的15%,则需由建设事业总部在45天内提出详细的变更报告(列表),报总公司领导审批后,原件留合同部备案。
紧急情况下的重大变更事项由总公司领导审批或授权审批,事后由建设事业总部在45天内提出详细的变更报告,报总公司领导批准后,原件留合同部备案。
各种合同的计量与支付条款和变更条款必须参照本管理办法编写,由企管总部合同部审查通过。
1.1相关词汇的统一
为统一认识,便于工作的具体操作,现特别对以下一些相关词汇作如下统一定义:
合同内:
特指在工程承包合同总价以内,其中各项目的单价、合价及其各个工程量均是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数量以内。
即指工程承包合同内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和各相应单价、合价、总价以内。
合同外:
特指在上述定义以外的工程数量和相应的费用。
即指变更、签证等形式计量后产生的工程量和费用。
签证:
指因施工图以外的工程现场发生的工作,由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签证是监理工程师证明工程行为的发生与数量,是否予以计量支付应按合同原则及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工程项目:
指土建工程项目、车站装修项目和单独招标的机电安装项目及相关的临水、临电、征地拆迁和管线迁改项目。
机电项目:
指机电采购项目(含包安装的机电采购项目)、系统集成项目和机电商务代理项目。
1.2计量支付的定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度款的计量与支付,按照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在施工完成且质量合格、单证齐全,符合有关合同的计量与支付原则,承包商即可填写有关报表向监理工程师申请计量与支付,得到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计量支付的验工计价单,按相应合同条款计价支付进度款。
未经计量的工程费用业主不予支付。
1.2.1计量
计量必须按技术条件与业主批准的施工详图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完成全部工作,项目包括合同规定的所必须完成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各项目的计量原则应按照有关合同的规定进行。
承包商在完成具有形象进度的分部分项工程、且质量合格、各种规定的证、照齐全时,在计价同时向监理工程师申请验工计量。
当月计量部分必须当月汇总,否则业主可以拒付。
1.2.2支付
承包商根据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当月计量支付的验工计价汇总表,填报月度付款申请。
业主根据监理工程师在月度付款申请上签署的审核意见,在扣除按合同各条款应扣除的预付款、保留金等费用后,批准支付给承包商。
若当月的月度完成工程量小于20万人民币时,接转下月支付。
1.3变更的定义
1.3.1变更的原因概述
(1)前期及准备工作:
前期及准备工作引起的变更主要由监理工程师指示进行,经业主批准,并按签证的形式计量与支付。
(2)工程施工或机电项目实施:
a.经业主批准的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设备数量、费用或进度计划变化;
b.经业主批准的建筑、装修采用的材质标准引起的变更;
c.机电安装工程中业主批准的器材规格、型号及接口的变化;
d.因机电项目的接口条件的变化,且这种变化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而引起的变更。
1.3.2变更的定义
指合同执行过程中相对于合同签订时的合同条件发生变化,或因为合同商签时相对于项目定标时的合同条件发生变化,并因前1.3.1条所述原因引起的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改变。
以下简称为“变更”。
1.4变更的分类
变更共分为I、Ⅱ、Ⅲ、类。
各类定义如下:
1.4.1I类变更
下列两条符合者为I类变更:
(1)变更批准的建筑和装修设计风格、设备制造标准、规模、施工方法,技术标准、重大工期计划等引起的变更;
(2)虽无前述技术变更、施工变更而土建和设备采购一次变更费用在300万元以上者,装修和机电安装一次变更费用在100万元以上者。
1.4.2Ⅱ类变更
凡未改变技术风格、标准、规模,但改变已确定的主要技术方案,改变工点一般设计原则、方案,技术比较复杂,或需要补充进行技术方案的研究,或改变原合同节点工期计划,或虽不属于上述范围而一次变更费用范围为如下者属于Ⅱ类变更。
主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⑴线路平面、纵断面局部改变,涉及车站,区间隧道变更设计;
⑵站位、车站起讫里程、站台中心里程少量变更,以及站内管理及设备用房不涉及车站规模和运营功能的局部变更;
⑶车站出入口、风亭的位置、尺寸、建筑方案的变更;
⑷地下车站围护结构(作为主体结构的组成部分者)局部变更,或由于外界条件变更引起车站或区间施工方法的改变;
⑸车站主体结构材料的规格、数量变更;
⑹车站结构防水方案、防水材料的变更;
⑺道床类型的变更;
⑻机电安装工程中,管道、电缆线路走向引起的变更,并引起不同承包商工程量的变化。
⑼设备采购中对原主要部件分包商的变更,或原未确定主要部件分包商范围现补充确定。
对业主已授权由卖方确定的,不属于变更。
或不属于以上项目,但对土建工程项目或设备采购项目,达到300-50万元(含300万和50万)的变更,对机电安装工程、装修工程,达到100-20万元(含100万和20万)的变更都属于II类变更。
1.4.3III类变更
(1)机电安装工程中,管道、电缆线路走向引起的变更,但不引起其他承包商工程量的变化。
(2)凡未改变技术风格、标准、规模,但改变投标时(或合同签定时)确定的主要技术方案,改变工点局部设计原则、方案。
⑶凡改变机电项目非主要部件分包商的。
或不属于以上项目,但土建和设备采购一次变更费用在50-5万元(含5万元,不含50万)者,装修和机电安装一次变更费用在20-2万元(含2万元,不含20万)者都属于III类变更。
1.4.4类变更
凡变更技术简单以及辅助工程设计且不降低地铁技术标准、使用功能,不影响限界、管道布设、电缆线路走向和工期计划,土建和设备采购一次变更费用在5万元以下者,装修和机电安装一次变更费用在2万元以下者属于IV类变更。
2.计量支付与变更的职责与程序
计量支付的验工计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管理原则。
本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的任何变更均应在上报的报告中附上相应的支持材料,这些材料必须在技术和经济两方面提出理由,并作出相应的分析。
变更报告必须考虑引起相关工程费用变化的情况,不得分解属于同一次变更的内容、工程量及费用。
承包商若有此类行为,业主将视为违约,并保留追索损失的权力。
监理工程师是变更的第一核查责任人,若某些项目没有监理工程师,建设事业总部的项目经理是变更的第一核查责任人。
所有变更报告均应按附表的形式填写并准备报告,报告的递交必须留有足够的处理时间,不得无故拖延。
若非合同规定的特殊情况,承包商(包括联营各方)不得因工期或工序等原因擅自进行变更处理。
否则若因承包商延误处理时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商承担。
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经理对此类情况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加强对承包商的督促与帮助。
建设事业总部将对所有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进行督查。
2.1职责与分工
2.1.1承包商的职责
a)按本《办法》规定,承包商必须按照合同原则、技术规范、业主批准的施工设计图纸、合同工程量清单及本《办法》的规定,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并按规定填报有关表格报表。
b)承包商应按合同原则及本《办法》的变更管理规定,业主批准的各类变更,及根据合同商定的定额、取费标准,提出合同价外新增项目,即工程量清单以外的新增项目(已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关项目单价与合价中的除外)的单价分析表及单项预算表。
或按照合同有关原则确定的单价分析表及单项预算表。
c)若监理工程师、建设事业总部认为承包商提供的资料不完整、不准确、不详细时,承包商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补充和完善,否则因此影响计量支付由承包商负责。
d)承包商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报告变更情况,并提相应的支持材料,按合同原则进行变更的实施。
具体业务规定如下:
⑴工程量:
承包商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变更设计通知等资料每季度分别计算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按附表(JS-01、JS-02)计算单格式进行计算。
其中变更报告必须附工程量计算单,否则不予办理。
计算单一式4份:
建设事业总部1份、财务总部1份、驻地监理1份、承包商1份,经确认的项目工程量是计量支付的限值。
⑵单价:
承包商必须遵循合同原则,对合同中原有项目的综合单价继续沿用于变更中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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